加班是每個職工都會遇到的事
但是有時候公司安排自己加班
恰好碰上自己有急事
這該怎麽辦呢?
惹了長官不開心
她還聽說拒絕加班算違紀
可能被公司開除
這讓小朱很擔心
那麽公司能夠
以員工拒絕加班為由開除員工嗎?
我們來看《勞動法》中是怎麽規定的?
《勞動法》第四十一條
用人部門由於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既然要與職工協商
那就要征得職工同意
否則協商就沒有了意義
然而在現實用工中,有不少公司會單方面強製加班,也不考慮職工具體困難,職工不從,輕者扣款,重者辭退。這樣的做法明顯是違法的。
另外要注意的是
即便是員工同意加班
企業也不能為所欲為
法律上對加班時間有明確的限制
《勞動法》中規定加班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這是法律為保護勞動者身體健康而做出的剛性規定。然而一些用人部門卻錯誤地以為,只要職工答應加班了,加多加少就由不得職工了,這也是不合法的。
但也並不是說
員工可以“任性”拒絕所有加班要求
遇到下面這幾種情況
企業是可以突破上述限制加班的規定的
《勞動法》第四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長工作時間不受本法第四十一條的限制:
(一)發生自然災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脅勞動者生命健康和財產安全,需要緊急處理的;
(二)生產設備、交通運輸線路、公共設施發生故障,影響生產和公眾利益,必須及時搶修的;
(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這裡的不受限制主要是指:一、加班無須征得職工同意,職工必須服從部門的搶修、搶險安排。職工即使有困難,也應盡量服從,以國家、企業或公眾利益為重。二、此時的加班時間,一般應以搶修搶險完畢、確認安全為準,即使突破法律規定的時限,職工也必須服從,而不是乾滿三個小時就走人,置設備和他人安危而不顧。
了解了上述法律規定之後
公司能否以拒絕加班為由開除員工
答案也就很明顯了
首先要區分一下,職工是拒絕應該協商一致的加班還是必須參與的搶修搶險的加班。如果職工拒絕加班或相關行為確實觸犯了規章制度而達到辭退程度的,部門可以解除合約,無須支付補償;反之,因為沒有協商一致就認定職工違紀而解除,則涉嫌將構成非法解除,需承擔相應責任。
下回老闆喊你加班
自己又有急事的時候
知道該怎麽做了嗎?
來源 ▏勞動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