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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行:銀行間貨幣市場加開夜盤

  人民幣跨境支付系統(二期)答記者問

  一、為什麽要建設CIPS(二期)?

  為進一步整合人民幣跨境清算管道,提高人民幣跨境支付結算效率,適應我國跨境貿易形勢發展的需要,支持實體經濟發展和“走出去”戰略實施,人民銀行組織建設人民幣跨境支付系統(Cross-Border Interbank Payment System,以下簡稱CIPS),為人民幣國際化鋪設“高速公路”。在綜合考慮市場需求和功能投產難易程度等因素的基礎上,人民銀行決定分期推進系統建設工作。2015年10月8日,CIPS(一期)順利投產,重點建立符合國際標準和通行作法的整體制度框架和基礎性安排,採用已經積累了豐富經驗的實時全額結算模式,支持客戶匯款和金融機構匯款等支付業務,較好地滿足了全球各主要時區跨境人民幣貿易、投融資業務等結算要求,便利了人民幣在全球的使用。

  近年來,在黨中央、國務院的正確長官下,從金融服務實體經濟出發,順應市場需求,人民幣國際化穩步推進,人民幣國際地位顯著提升,人民幣在全球使用不斷擴大。相應地,人民幣跨境支付結算需求不斷增長,對支撐人民幣國際化的金融市場基礎設施提出了更高要求。為此,人民銀行加快建設CIPS(二期),分階段投產更多功能,並做好相關配套安排,進一步提高人民幣跨境資金的清算、結算效率,為全球用戶的人民幣業務提供更為穩健、便捷、靈活、高效的清算結算服務。

  二、相比較CIPS(一期),CIPS(二期)有哪些功能特點和改進?

  一是豐富結算模式。在實時全額結算模式基礎上引入定時淨額結算機制,實現流動性更為節約的混合結算機制,滿足參與者的差異化需求。二是支持金融市場業務。根據不同金融交易的資金結算需要,系統能夠支持人民幣付款、付款交割(DvP)結算、人民幣對外幣同步交收(PvP)、中央對手集中清算和其他跨境人民幣交易結算等業務。三是延長系統對外服務時間。系統運行時間由5×12小時延長至5×24小時+4小時,全面覆蓋全球各時區的金融市場,充分考慮境外參與者和其客戶的當地人民幣業務需求,支持當日結算。四是拓展直接參與者類型。引入金融市場基礎設施類直接參與者,明確不同類型參與者的準入條件,為引入更多境外直接參與者做好制度和業務準備。五是進一步完善報文設計。增加報文類型和可擴展性,優化報文資料欄定義,便利參與者和相關部門進行合規管理。六是建成CIPS備份系統。實現上海主系統向無錫備份系統的實時數據複製,提高了CIPS的業務連續運行能力。

  三、CIPS制度框架有哪些主要變化?

  人民銀行基於CIPS整體設計,並充分考慮國際通行作法,對原有制度進行修訂後,發布《人民幣跨境支付系統業務規則》(銀發〔2018〕72號,以下簡稱《業務規則》。《業務規則》以國際通用業務術語為基準,便於CIPS國際業務推廣;重點關注流動性風險管理要求,審慎防範結算風險;新增境外直接參與者準入標準、金融市場業務處理要求等內容;明確混合結算機制的實現方式和清算紀律。

  CIPS運營機構根據《業務規則》相應修改並發布《人民幣跨境支付系統業務操作指引》等配套運行規則及技術規範等,保持CIPS制度體系的完整性和一致性。

  四、CIPS(二期)如何實現混合結算機制?

  為滿足跨境人民幣業務的差異化支付結算需求,支持跨境電子商務的發展,並向參與者提供更為靈活的流動性節約安排,CIPS(二期)在CIPS(一期)實時全額結算(RTGS)模式的基礎上引入定時淨額結算(DNS)模式,實現混合結算功能。RTGS模式適用於時效性強、金額大、逐筆的支付業務場景;DNS模式適用於頻次高、金額小、筆數多的支付業務場景,在設計上綜合權衡了安全與效率,並採用流動性節約算法,便於參與者的頭寸管理。

  CIPS(二期)的所有直接參與者均可發起RTGS業務。考慮到DNS業務相關風險管理的需要,符合審慎管理要求且業務場景不違反監管規定的直接參與者可發起DNS業務。CIPS通過明確業務準入標準、設定業務限額、要求結算保證金和提高結算優先級等多重機制,防範DNS相關結算風險。

  五、CIPS(二期)的運行時序是怎樣安排的?

  自2018年5月2日起,CIPS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定工作日全天候運行,運行時間調整為5×24小時+4小時。系統業務處理分為日間場次和夜間場次。一般工作日的日間場次運行時間為當日8:30至17:30(其中17:00至17:30為清零等場終處理時間)。考慮到我國所處的時區,周末及法定節假日後第一個工作日的日間場次運行時間提前為當日4:30。夜間場次的運行時間為當日17:00至下一自然日8:30(其中8:00至8:30為清零等日終處理時間)。

  CIPS運行時序的調整是順應人民幣國際化和我國金融市場雙向開放的要求所做出的重要努力。調整後,系統運行時間實現對全球各時區金融市場的全覆蓋,有力支持全球的支付與金融市場業務,滿足廣大用戶的人民幣業務需求。

  六、CIPS(二期)在參與者管理方面有何變化?

  CIPS(二期)在已經確立的參與者分級管理框架基礎上,進一步細化了參與者管理相關要求,加強事前、事中和事後全流程管理,規範參與者業務行為,及時識別並防範相關風險。一是基於“同類業務,同樣標準”、中外資一視同仁等原則,按照參與者類型、所在司法轄區、業務特點和風險特徵等,分別明確準入要求。二是建立動態評估機制,強化參與者日常管理,強調紀律約束要求。三是建立參與者事後管理機制,規範爭議解決方式。

  七、CIPS(二期)上線後,參與者準入管理有何變化?

  (一)直接參與者的準入條件

  根據業務規則,依法設立的銀行業金融機構和金融市場基礎設施運營機構,均可申請成為CIPS的直接參與者。同一司法管轄內,同屬一個法人的機構只能申請一個直接參與者身份。

  銀行類直接參與者的準入條件有:具備法人資格或是法人指定的機構;具有辦理人民幣結算業務資格;是具有大額支付系統清算账戶的境內機構或委託境內銀行類直接參與者作為其資金託管行的境外機構;支持業務集中處理與直通處理、滿足資訊安全性和系統可靠性要求;具有切實可行的防範和化解流動性風險的方案等。

  金融市場基礎設施類直接參與者的準入條件有:是以人民幣進行金融交易、資金結算的法人機構;支持業務集中處理與直通處理、滿足資訊安全性和系統可靠性要求;具有切實可行的防範和化解流動性風險的方案等。在CIPS開立账戶的境內機構應具有大額支付系統清算账戶。

  境外機構因所處司法管轄區域不同,為避免出現法律衝突,其申請直接參與者還要符合特定要求:銀行類境外機構還應取得其所在地中央銀行或貨幣當局出具的意見書;在境內沒有商業存在的還需要滿足中國人民銀行其他審慎管理相關要求。

  金融市場基礎設施類境外機構還應取得其所在地監管當局出具的意見書;在CIPS開立账戶的應委託境內銀行類直接參與者作為資金託管行。  

  (二)間接參與者的準入條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外依法設立的銀行業金融機構都可以申請成為CIPS間接參與者,申請時應具備法人資格或是法人指定的機構,具備集中處理其境內業務的能力等。

  八、CIPS在防範系統結算風險方面有何配套機制安排?

  CIPS具有豐富的機制安排,支持參與者做好自身流動性管理,保障跨境支付業務順利進行。一是設定直接參與者準入和退出機制,確保只有具備良好流動性管理能力的機構才能加入系統,並開展相應業務;二是支持直接參與者通過大額支付系統利用注資(預注資)、調增和調減等方式從本機構(或資金託管行)在大額支付系統的账戶獲得流動性;三是提供隊列管理、餘額預警、自動缺款通知等輔助管理功能。此外,各直接參與者還可以利用現有的全國同業拆借中心的交易平台,按照有關規定通過同業拆借方式獲得流動性。CIPS(二期)暫不支持為直接參與者提供日間透支功能。

  CIPS(二期)時序調整後的夜間時段正值歐美金融市場的營業時間,且將開通定時淨額結算業務,對參與者的流動性管理要求提高。為此,人民銀行決定為銀行間貨幣市場加開夜盤,CIPS直接參與者可根據結算需要,通過銀行間貨幣市場融入資金注入CIPS账戶。這種新的制度安排可以滿足境內外直接參與者夜間調劑流動性的需要,保障支付清算安全,也有利於境內外金融市場接軌,對支持我國金融市場健康發展具有積極意義。未來,可有序向全球人民幣業務參與主體開放,推動中國金融市場對外開放和人民幣國際化進程。

責任編輯:陳永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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