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含新冠病毒的樣本,檢測完後怎麽處理?

科技日報實習記者 代小佩

要從病原學上確定新冠肺炎疑似患者是否感染新冠病毒,並對患者病情進行評估,需要采集樣本進行檢測。所檢測樣本包括鼻咽拭子、痰、血液、尿液等。

在完成檢測後,檢驗人員如何處理這些含有病毒的樣本呢?

對標本進行高壓滅菌

新冠肺炎疫情爆發後,北京佑安醫院作為定點收治醫院,收治確診及疑似病例患者。該院臨床檢驗中心主任趙豔研究員接受科技日報記者採訪時表示:“檢驗人員完成樣本檢測後,產生的醫療廢棄物主要為檢測後標本、檢測過程中產生的實驗廢棄物(如固體廢棄物樣本容器、加樣槍頭等),以及在檢驗設備在實驗過程中所產生的廢液。所產生的這些醫療廢物,按照《醫療廢物分類目錄》,屬於感染性醫療廢物。”

據介紹,醫療廢物在醫療機構內的處理流程主要包括:分類收集、高壓滅菌處理、院內轉運、暫時貯存、轉交集中處置。

按照《醫療廢物管理條例》及相關規定,對於醫療廢物中可能含病原體的標本、耗材、實驗廢液等高危險廢物,實驗室檢測人員需要在實驗室就地進行壓力蒸汽滅菌或者化學消毒處理。對檢測後標本、檢測過程中與標本接觸的廢棄耗材,採用壓力蒸汽滅菌。至於感染性廢液,需要用有效氯含量0.55%消毒劑浸泡,並驗證滅菌效果後,排入實驗室水處理系統。“工作人員及時處理廢棄物,不得將實驗廢棄物帶出實驗室。”趙豔強調說。

“需要注意的是,壓力蒸汽滅菌並不適用所有的醫療廢棄物。壓力蒸汽滅菌主要適用於處理感染性廢物和損傷性廢物,不適用於病理性廢物、化學性廢物和藥物性廢棄物。”趙豔談到。

評估壓力蒸汽滅菌的效果主要有三類方法:物理監測法、化學監測法和生物監測法,壓力滅菌器在使用時需要監測滅菌器本身狀態,如壓力、溫度、時間等。常用化學監測法在滅菌的同時通過對指示物變色的觀察來判斷滅菌的各項指標是否已達到所要參數。此外,要定期進行生物監測法評估滅菌效果。”

記者了解到,北京佑安醫院臨床檢驗中心實驗室內所使用的壓力蒸汽滅菌鍋,具有蒸汽回收功能,一次性大概能處理大約500個血液、體液、分泌物的廢棄樣本。“目前基本上能滿足我們的實驗室需求。”趙豔說。

做好登記,集中儲存

2月4日,河南省衛生廳臨床檢驗中心、鄭州大學第一附屬醫院檢驗科發布《新型冠狀病毒標本實驗室檢測及生物安全處理程序》(以下簡稱《處理程序》),其中提到,醫療廢物專用包裝袋、利器盒的外表面應當有警示標識,在盛裝醫療廢物前,應當進行認真檢查,確保其無破損、無滲漏。

而醫療廢物的收集桶應為帶蓋腳踏式。每個包裝袋、利器盒應當系有或粘貼中文標簽,標簽內容包括:醫療廢物產生部門、產生部門、產生日期、類別,並在特別說明中標注“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

另外,檢驗人員要嚴格對壓力蒸汽滅菌處理後的醫療廢物進行登記。據悉,登記內容包括醫療廢物的來源、種類、重量或者數量、交接時間,最終去向以及經辦人簽名,特別注明“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或“新冠”,登記資料需要保存3年。

趙豔告訴科技日報記者,醫療廢物在醫療機構暫存時間不超過24小時,再由專用醫療廢物運輸車輛轉運至最終醫療廢物處置部門,並進行集中處置。

我國現行的《病原微生物實驗室生物安全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規定,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或者獸醫主管部門指定的菌(毒)種保藏中心或者專業實驗室(以下稱保藏機構),承擔集中儲存病原微生物菌(毒)種和樣本的任務。

保藏機構應當依照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或者獸醫主管部門的規定,儲存實驗室送交的病原微生物菌(毒)種和樣本,並向實驗室提供病原微生物菌(毒)種和樣本。而且,要制定嚴格的安全保管制度,作好病原微生物菌(毒)種和樣本進出和儲存的記錄,建立檔案制度,並指定專人負責。此外,對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種和樣本應當設專庫或者專櫃單獨儲存。

防止病毒洩露,確保生物安全

對病毒樣本的規範處理涉及到生物安全。歷史上曾出現過因實驗室管理不當,導致病毒洩露造成人員感染的事件。

2003年9月,由於不當的實驗程序致使西尼羅病毒樣本與SARS冠狀病毒在實驗室交叉感染,新加坡國立大學一名27歲的研究生感染SARS。2003年12月,我國原衛生部發通知要求各地加強傳染性SARS病毒毒株、人體標本集中管理,確保病毒實驗室及保管部門生物安全,未接受培訓者不得接觸毒株和樣本。

類似事故也在美國發生過。2014年6月,美國疾病控制和預防中心證實,位於亞特蘭大的聯邦實驗室工作人員沒有按規程轉移實驗樣本,導致炭疽杆菌擴散,幾十名科學家被感染。

根據我國有關規定,新冠病毒屬於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界定範疇。《條例》第三十三條明確指出,從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關實驗活動的實驗室的設立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安全保衛制度,采取安全保衛措施,嚴防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被盜、被搶、丟失、泄漏,保障實驗室及其病原微生物的安全。

如果病原微生物實驗室發生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泄漏,實驗室工作人員應立即采取控制措施,防止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擴散,並同時向負責實驗室感染控制工作的機構或者人員報告。

2月14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明確,要從保護人民健康、保障國家安全、維護國家長治久安的高度,把生物安全納入國家安全體系,系統規劃國家生物安全風險防控和治理體系建設,全面提高國家生物安全治理能力。要盡快推動頒布生物安全法,加快構建國家生物安全法律法規體系、制度保障體系。

科技部社會發展科技司司長吳遠彬於2月15日在國務院聯防聯控新聞發布會上也強調,各主管部門要加強對實驗室,特別是對病毒的管理,確保生物安全。

來源:科技日報

編輯:嶽靚

審核:王小龍

終審:冷文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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