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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頒布地方法規:歧視、孤立、排擠同學算校園欺凌

新京報快訊 據新華社電,為了預防和治理校園欺凌,保護學生身心健康,天津市第十七屆人大常委會第六次會議21日表決通過了《天津市預防和治理校園欺凌若乾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天津市人大常委會法工委相關負責人介紹說,加強校園欺凌相關立法,將預防和治理校園欺凌納入法治軌道,使預防和治理校園欺凌有法可依,是十分必要的。

《規定》采取了歸納與列舉並用的方式,對校園欺凌的行為作出界定,從主觀上的蓄意或者惡意、行為造成的後果、行為的方式等方面,對校園欺凌作出界定,使校園欺凌與學生之間的一般性打架鬥毆、打鬧嬉戲區別開來。

規定指出,在班級等集體中實施歧視、孤立、排擠的;多次對特定學生進行恐嚇、謾罵、譏諷的;多次索要財物的;多次毀損、汙損特定學生的文具、衣物等物品的;實施毆打、體罰、汙損身體等行為的;記錄、錄製、散布實施欺凌過程的文字、音頻、影片等資訊的。這些行為都被視為校園欺凌。

校園欺凌行為需要學校、家庭、社會三位一體,共同防治,因此《規定》作出了明確要求。如規定學校應當設立學生求助電話和聯繫人,及時發現並製止校園欺凌行為;發生校園欺凌時,學生監護人(家長)應當配合學校和有關部門進行調查處理;任何部門和個人,不得通過網絡等各種形式擴散、傳播校園欺凌事件的具體情節,不得披露相關學生的姓名、住所、照片等資訊。

如何對實施校園欺凌的學生給予懲戒?《規定》明確,對實施欺凌的學生根據情節輕重給予不同方式的懲戒,學校可通過批評教育、紀律處分、警示教育等方式加強教育,對實施校園欺凌屢教不改的學生,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將其轉送專門(感化教育)學校進行教育和矯治;對實施校園欺凌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警察機構依法予以治安管理處罰;對實施校園欺凌構成犯罪的學生,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因不滿十六周歲不予刑事處罰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十七條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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