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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東:央行清理整頓虛擬貨幣 切實保護金融消費者

  楊東教授解讀:央行開展對虛擬貨幣的清理整頓,切實保護金融消費者始終是基礎

  來源:楊東 眾籌金融研究院

  2018年3月28日,人民銀行召開2018年全國貨幣金銀工作電視電話會議,人民銀行黨委委員、副行長范一飛出席會議並講話,會議就2018年重點工作作出部署,其中特別提到要開展對各類虛擬貨幣的整頓清理。

  筆者認為在肯定區塊鏈產生巨大價值的同時,也應充分認識到其背後的風險,盡快開展風險的提示和投資者保護教育的工作,據此,筆者曾在文章中多次呼籲盡快開展對虛擬貨幣違法犯罪打擊活動,並在各種會議、場合中表明切實保護金融消費者權益方為當前區塊鏈行業的首要工作。

  (一)消費者風險警示

  自從2017年9月我國政府封禁ICO、關停境內的虛擬貨幣交易平台以來,大量境外ICO項目湧現,一些境內平台也開放了境外投資及交易管道(所謂的“出海模式”),繼續進行虛擬貨幣集中交易,但筆者多次強調ICO發行的加密代幣是一種虛擬商品,不具有明確的法律地位,未在我國有關部門登記,未向有關部門報送披露資訊,一些項目真實性難以證實。部分ICO平台以所謂的“新技術”為噱頭誘騙投資者,涉嫌“拉高出貨”和“市場操縱”的欺詐行為。甚至還有少數平台打著ICO、虛擬貨幣的幌子涉嫌傳銷、非法集資等刑事犯罪。同時,虛擬貨幣交易平台,通過將平台主體移至境外或通過所謂的“場外交易”等方式,向境內用戶提供國家法幣與虛擬貨幣之間的直接交易服務,極易引導、積累風險,甚至可能淪為不法分子洗錢的工具。為提醒廣大金融消費者警惕虛擬貨幣交易的潛在風險,本公眾號已向投資者發出四次風險提示。

  (二)加強監管的建議

  中國所面臨的三大攻堅戰中,防範化解重大風險居其首位。以央行為代表的監管層正不斷加強對區塊鏈等新科技應用於金融可能引發的系統性風險的防範。任何創新在其發展走向成熟之前都會面臨這波動,作為區塊鏈這種具有劃時代意義比特幣等虛擬貨幣尤是如此。筆者在去年就指出,虛擬貨幣存在著7大風險:

  第一,虛擬貨幣交易平台缺乏合法經營牌照;

  第二,價格虛高;

  第三,涉嫌洗錢和逃避外匯管制等不法行為;

  第四,涉嫌傳銷與詐騙;

  第五,內幕操縱;

  第六,技術與資訊安全風險;

  第七,暗網交易。

  然而當前虛擬貨幣行業在風險淤積的同時,卻缺乏監管。一方面,虛擬貨幣等區塊鏈金融應用本身分布式的技術特性,以及虛擬貨幣當前熱門的應用領域ICO同傳統融資模式不同的“脫媒”特性,導致其繞開了現有銀行、證券體系,實現資金的外循環,繞開金融監管。另一方面,在去年9月份央行禁令頒布後,很多虛擬貨幣交易所轉而注冊至海外繼續向境內用戶提供虛擬貨幣交易服務,反而使境內金融消費者獲得保護、維權變得更加困難。

  因此,筆者也多次針對虛擬貨幣交易平台和ICO出海提出相應的監管建議,認為應當加強監管,堅決打擊惡性犯罪行為。對於涉嫌犯罪的ICO項目及虛擬貨幣交易,如涉嫌傳銷類犯罪、證券類犯罪,操縱市場、虛假陳述或惡意詐騙等,根據刑法的屬人管轄原則和保護性管轄原則,堅決依法追究相關行為人刑事責任。此外,需要加強账戶監管,堅決打擊線下黑色轉账,加強外匯監管、加強穿透式監管、開展跨境監管合作、建立黑名單制度等。

  區塊鏈的發展可歸納為三個階段:1.0是比特幣,2.0是以太坊,3.0是區塊鏈,才開始逐漸應用到包括金融、能源、電子存證、農業、醫療等在內的各個可能的場景。目前,已經處於3.0階段。然而,從技術角度來看,現在3.0階段還停留在初期。

  對各類虛擬貨幣的整頓清理不能簡單認為監管就是打壓或者利空區塊鏈,而是要厘清區塊鏈與監管的關係。區塊鏈未來如果要朝著健康的軌道大規模發展,那麽適當的監管機制將是必不可少的組成部分。從這個角度看,區塊鏈不能存在監管恐慌,而是要理性看待監管的積極作用。

  因此,適度的監管不僅不會對區塊鏈構成利空,反而可能是利好,當然,這種監管必須根據區塊鏈的進展而不斷調整,適應不同階段的要求,在區塊鏈尚未成熟之前,監管應著力服務於區塊鏈的健康發展和風險以及可能存在的風險加以防範和預見,筆者一直建議借助監管科技(Regtech),可翻譯為“技術驅動型監管”,從而進行主動的、動態的、分布式的、及時有效的監管,中國人民大學大數據區塊鏈與監管科技實驗室即將出版《全球監管科技研究報告》。

  (三)構建金融消費者保護體系

  然而任何金融業態的持續健康發展都是投資者為基礎,對於投資者的持續損害無疑最終會遏製行業的前行,虛擬貨幣行業的繼續成長必須回歸到投資者保護。

  當前虛擬貨幣交易存在一定風險與亂象,而投資者是風險的主要承擔者,因為區塊鏈技術應用於金融業態在包裝和銷售小額化金融資產的同時,也將金融風險擴散到了廣大小微投融資者之間。但值得注意的是,投資者是區塊鏈應用於金融業態的重要基礎,金融科技必然回歸到投資者保護。作為最早研究區塊鏈和眾籌融合的研究者之一,研究的眾籌金融理論成果成功應用於實踐,並成功指導貴陽眾籌交易所、世界眾籌大會等。在長期理論研究和實踐之中,充分認識到投資者保護和教育對於眾籌金融模式的重要性,區塊鏈應用於金融業態也往往是眾籌金融模式的重要應用。

  對於如何保護投資者。筆者認為首先應當控制源頭,從資產端抓起,制定相關標準,對虛擬貨幣的清理整頓正是這方面的努力。第二,投資者進入市場應該有一定的門檻,我國可將投資者分為非成熟投資者和成熟投資者,可建立以年收入或淨資產為基礎,以投資損益記錄為附加的複合分類標準。第三,投資者適當性是首要的、與融資者和平台分拆和錯配金融資產的營業行為相匹配的制度,是重塑投資者適當性及保護投資者的前提。筆者目前參與負責的互聯網金融協會“大數據與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課題對如何在新興業態領域內推動投資者適當性管理做出了深入研究。第四,一行三會投資者保護部門應當切實發揮作用,加強行為監管,維護投資者的合法利益。第五,完善投資者爭議多元解決機制。第六,用區塊鏈技術建立糾紛解決、保護、教育的生態,實現“鏈金有法”。

  加強投資者教育也是加強金融消費者保護的重要環節,應當完善投資者教育的制度建設,對此,監管部門必須切實負擔起監管責任,同時也必須加強投資者教育,提高投資者風險意識,自覺抵製非法金融行為。建設投資者保護教育基金、基地,加強對投資者宣傳教育方式的多樣化。加強普通投資者、專業投資者教育,發動社會廣泛參與。

  3月15日,為加強新時代下金融消費者合法權益保護工作,培育良好的金融生態環境,中國人民大學國家發展與戰略研究院金融科技與互聯網安全研究中心、中國人民大學大數據區塊鏈與監管科技實驗室、中國人民大學高禮研究院聯合舉辦了“2018新技術與消費者保護峰會暨中國人民大學國家發展與戰略研究院金融科技與互聯網安全研究中心年會”,來自全國兩會代表、政商精英、資本市場領軍人物和新興金融業界精英等500餘位大咖齊聚一堂,暢談新金融新技術的創新實踐、消費者合法權益保護、如何對金融消費者保護體系進行反思和重構等話題。

  消費者保護是金融監管工作內核之一,筆者認為新技術可破題金融投資者保護路徑,大數據、區塊鏈對投資者、消費者保護方面將帶來制度、法律層面的重大變革。在這種背景下,在制度、法律層面需要重新構造對於投資者、消費者保護的新的一套制度體系。如果不能夠及時地應對這些變化,投資者、消費者很可能就會在新科技的浪潮中受到損害,還可能失去更多參與到新科技的場景發展中實現財富增加的機會。所以,如何實現金融消費者保護和發展的平衡,成為監管科技的研究重點之一。

責任編輯:楊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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