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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經授權“搬運”知識就是侵權

胡洪亮 時評作者

近日,性教育專家方剛向媒體報料,他發現有學員在自己授課過程中錄音,隨後在某微信群以399元的價格出售。據方剛介紹,他的《親密關係谘詢師系列培訓》課程線下報名費用為5988元。

在淘寶等平台,記者也發現了大量的專業課程現場錄音以及低價出售的知乎live、喜馬拉雅、得到等知識付費產品。部分商家還自稱“我們不生產知識,我們是知識的搬運工”。除此之外,一些網友還會“眾籌”購買知識付費產品。

知識付費在互聯網上漸成氣候的背景下,倒賣、轉售學習資源的事情越來越常見。如何平衡知識分享與著作權保護的問題,也越來越引發關注。

方剛的授課內容被錄音轉賣,首先要看作者對該授課內容的態度。一個基本原則是,作者沒有明確放棄的著作權法定權利,都屬於作者。

學者現場講課的內容包括書面的講課提綱或者展示文稿等,這些可以作為文字作品進行保護,而作者的即興講演則作為口述作品受《著作權法》保護,對口述作品進行錄音屬於法律規定的複製行為,必須征得作者同意。未經作者同意錄的音像製品侵犯了作者的複製權,作者可以要求錄製者刪除。

即使作者同意錄製講課內容,但是如果限制錄製內容僅供錄製者個人學習使用,錄製者打著“眾籌”的名義,偷錄講課內容在群內分享的行為,也是對作品發行權的侵犯。

偷錄轉賣者有侵權之嫌,而組織交易的群主也難脫乾系。群主作為這些作品的組織者,需要對可能的間接侵權行為承擔責任,特別是在群主對內容分享進行收費的情況下,被要求盡到更高的合理注意義務,在追究侵權責任時,權利人更容易鎖定和追究群主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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