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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想到你是這樣的保險金家族信託!

改革開放近40年來,隨著中國社會經濟的不斷發展,湧現出了一代代優秀的企業家等社會精英人士,他們在積累了大量社會財富的同時,也在不斷思考:如何進行財富管理實現財富傳承?如何利用金融工具的杠杆作用,放大當前的資產規模?目前看來,保險金家族信託恰恰能滿足這部分高淨值客戶的需求!作為“保險信託”的組合,其不僅能充分發揮家族信託資產配置、財富傳承、風險隔離的功效,同時可以利用保險的的高杠杆賠付與穩健收益,以較低的門檻進入,放大原有的資金規模,鎖定足額的財富傳承額度,進一步發揮家族信託的傳承優勢。

保險金家族信託究竟是什麽?據筆者了解,保險金家族信託是以保險金請求權作為信託財產,當被保險人身故發生理賠或滿期保險金給付時,保險公司將保險金交付受託人(即信託機構),後者依信託合約的約定管理、運用,並將信託財產分配給信託受益人。保險金家族信託的充分運行得益於保險金能夠進入信託架構中,那麽,保險金是如何進入信託架構中的?又為什麽能進入呢?目前市場上大致有3種運營模式,可以簡稱為保險金家族信託的1.0、2.0、3.0,接下來,我們為您一一解密。

保險金家族信託1.0

是指保險與家族信託均成立後,投保人(即信託委託人)將受益人變更為信託公司。根據《保險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人身保險的受益人由被保險人或者投保人指定。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時須經被保險人同意。第四十一條規定,被保險人或者投保人可以變更受益人並書面通知保險人。投保人變更受益人時須經被保險人同意。因此,只要被保險人同意,投保人就可將受益人變更為信託公司,保險金進入家族信託後,即可按照信託合約約定進行管理、分配。

保險金家族信託2.0

是指保險與家族信託均成立後,投保人、受益人均變更為信託公司,由信託公司利用信託財產繼續繳納保費。可是根據《保險法》第十二條的規定,人身保險的投保人在保險合約訂立時,對被保險人應當具有保險利益。那麽將投保人變更為信託公司,信託公司與被保險人有可保利益嗎?有人認為可以從穿透原則分析,家族信託是依據信託委託人的意願來運行,那麽只要信託委託人與被保險人有可保利益,就應認定信託公司與被保險人有可保利益。此說法的合理性暫且不談,其實《保險法》已經給了我們一個答案:一是法律規定可保利益只要在保險合約訂立時存在即可;二是根據《保險法》第三十一條規定,被保險人同意投保人為其訂立合約的,視為投保人對被保險人具有保險利益。由此,只要被保險人同意,可保利益的疑惑便不複存在。

保險金家族信託3.0

是指家族信託成立後,由信託公司利用信託財產購買保險,訂立保險合約,由此保險合約的投保人、受益人就視為信託公司。其可操作性在上文保險金家族信託2.0中已分析,在此不再贅述。

此時大家一定會有疑問,既然保險金家族信託1.0已經可以將保險與信託結合,那為什麽還要衍生出2.0與3.0呢?這是因為相較於保險金家族信託1.0來說,2.0與3.0可以提前計劃好穩固的保費來源,避免投保人身故後,保單被作為遺產分割的風險;同時可以豐富信託資產的組合,利用保險杠杆效應傳承資產,滿足高淨值客戶資產保全與傳承的需求。

除了降低家族信託的門檻,上文還談到,保險金家族信託可以利用家族信託在財富傳承上的優勢,那麽這一點是如何體現的呢?一是信託公司可以進行專業的財產傳承管理,達到財產的保值增值;二是保單的條款相對公開、透明、標準,往往難以滿足高淨值群體對財富傳承的私密性與定製化要求;三是實現財富傳承對象的多元化,目前保險尚不能將未出生的人列入保單受益人,而在受益人設定上,家族信託可以將未出生的人乃至三代、四代直系親屬都列入其中。

中國農業銀行私人銀行自2014年推出家族信託服務以來,不斷提高服務品質,拓展服務領域,豐富服務內容,滿足高淨值客戶多樣化的需求。正以其高度的社會責任感與專業的綜合服務水準,聯合國內知名信託公司與保險公司,在整合家族信託服務運營經驗基礎上,為高淨值客戶提供保險金家族信託服務。中國農業銀行私人銀行將秉行秉承“大行德廣 伴您成長”的大愛精神,遵循“恆業行遠,至誠相伴”的服務理念,弘揚專業、擔當精神,開拓創新,成就廣大高淨值客戶的財富傳承願景,守護每個家庭的資產保值增值之路。

文|農行私人銀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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