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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史記|民國政府欠了末代皇帝溥儀多少“退位優待費”?

作者丨言九林

編輯丨吳酉仁

想問下編輯,清亡後,所謂的清室優待條例兌現如何,是否真的民國政府每年都給,一年不差的給溥儀等人歲銀?

1912年南京參議院審議通過的“關於清帝遜位後優待之條件”共計八款。

第一款是政治待遇。許諾清帝退位之後,“其尊號仍存不廢,以待外國君主之禮相符”。意即,溥儀仍然可以在自己的小圈子裡保留“皇帝”稱號,但民國沒有皇帝,民國政府對待溥儀,只能採用對待外國君主的禮節——需要注意的是,這裡僅指以相當於對待“外國君主”的禮節來優待溥儀,並不是說溥儀就此成了“外國君主”。整個文件的性質,是“清帝遜位給民國政府”,後者的治權,始於對前者的反抗,終於對前者的繼承,並不存在改溥儀國籍為他國的問題。

第二款是經濟待遇。許諾清帝退位之後,“其歲用400萬元由中華民國給付”

其余六款。第三款是允許小朝廷仍暫居紫禁城,但日後須移居頤和園,皇宮侍衛可以留用。第四款是由民國政府酌情派衛兵,去保護清廷的宗廟陵寢。第五款,是民國政府承諾將按舊製修完光緒皇帝的崇陵,“所有實用經費,均由中華民國支出”。第六款是允許皇宮留用服務人員,但不許再招太監。第七款是承諾保護末代皇帝溥儀的私產(遺憾的是,這只是一條極籠統的原則性規定,未能具體界定皇宮內的東西哪些屬於溥儀,哪些不屬於)。第八款是清廷“禁衛軍”自此劃歸民國政府陸軍部編制,薪餉不變。

除針對遜帝的這八款之外,民國政府還有兩項承諾。一項是針對滿清王公,允許他們“世爵概仍其舊”,王爺們可以繼續自稱“王爺”,也可將爵位傳給子孫後代,“王公中有生計過艱者,民國得設法代籌生計”,皇族還可以免除兵役。另一項是針對八旗子弟,廢除了旗人不許經商務農之類的限制,允許他們自由擇業自由居住,且承諾“先籌八旗生計,於未籌定之前,八旗兵弁俸餉仍舊支放”

也就是說,民國政府每年需要支付給遜清小朝廷的費用,主要由三部分組成:

(1)每年給遜帝溥儀“歲用”400萬元。(2)接濟生計艱難的滿清王公。(3)救助八旗兵丁,繼續給他們發餉。

民國元年(1912)、民國二年(1913),新政府均勉力足額向遜清小朝廷支付了400萬兩(銀元)優待費。

這種足額支付,主要依賴借款。如1913年的“善後大借款”合約中,即包括:清室優待費277.7777萬元、各旗俸餉俸米折666.6666萬元、外旗俸餉(熱河察哈爾密雲等處)62.5萬元、保護清陵俸餉40.4525萬元。這幾項資金,也見於1913年4-9月的財政預算。

1914年,中央財政力不能支,制定了一套關於優待費的新支付辦法。扼要而言便是要各省各關分攤、分期支付。具體措施是:

(1)每年二月、五月、八月、十一月,分四次交付。

(2)分攤情形:山東、山西、河南、江蘇、廣東、四川、江西七省,各16萬兩。陝西、浙江、福建、湖北、湖南、安徽六省,各8萬兩。蕪湖關、粵海關、江海關、津海關、九江關、宜昌關、山海關、浙海關、閩海關、鎮江關,各16萬兩。長蘆鹽課10萬兩、山東鹽課18萬兩、兩淮鹽課16萬兩、河南山東新加鹽斤28萬兩。一共是392萬兩

這項新辦法,大體可以視為袁世凱搪塞遜清皇室的一種委婉手段。袁是清廷舊臣,又是促成清帝遜位的關鍵人物。他在大總統任上,於公於私,均不願被人指責拖欠清室優待費。然而,中央財政捉襟見肘,袁用錢的地方很多(比如鎮壓“二次革命”),又實不願把400萬之巨款交付給遜清小朝廷。於是,將400萬拆散分攤給各省,便成了一種轉移責任、免受指責的推脫之法。

此外,1915-1916年間,袁世凱正積極運作複辟帝製。這也讓遜清小朝廷深感憂慮,擔心民國變成“君憲”後,原來的優待條件也會作廢。故多次派人前去與袁政府交涉,希望取得優待條件永不變更的承諾。袁政府在1915年與1916年,至少兩次正式答覆遜清小朝廷,承諾“所有清室優待條件,載在約法,永不變更”。

雖然多次承諾優待條件“永不變更”,但自1914年開始,遜清小朝廷便不再收到過足額的優待費。1916年7月,也就是袁世凱去世後一個月,包括前帝師陳寶琛、醇親王、倫貝子等在內的一批前清遺老,在紫禁城南書房開會,專門討論“前總統任內所欠清室優待費共計六百萬兩,應否加入預算,及是否仍向現政府催請各辦法”。

大體而言,自新支付辦法頒布後,袁世凱政府便開始拖欠遜清小朝廷的優待費。至他去世之日,共計拖欠了600萬兩(銀兩)。袁死後,這部分欠款也未補足,據《申報》的報導,1916年的400萬元,遜清小朝廷隻收到了120萬。

1917年,遜清小朝廷與張勳合作,圖謀複辟帝製,“清室優待條件”遭到了輿論的廣泛質疑。許多人主張,既然清室參與複辟違約在先,原來的“清室優待條件”便自動失效,不但優待費不必再發,溥儀也應被驅逐出宮。

但新上台的段祺瑞曾是清廷之臣,未呼應這種輿論。1918年端午節,遜清小朝廷致函北洋政府國務院,說自己的情況已是“庫空如洗,大有無米為炊之勢”,請求撥給60萬元維持生計。段祺瑞政府將這一要求打了個七折,撥給40萬。

這一時期撥付給遜清小朝廷的優待費,仍主要來自對外借款。據曹汝霖披露,段祺瑞政府向日本借的“總額為一億日金”的西原借款,其中一部分即用來支付了清室優待費——“余兼攝財長十個月,在任中,官無欠薪,軍警無欠餉,學校無缺費用,駐外使領無欠外匯,即清室優待費,亦照條件撥付,此即受西原借款之助。”

1920年5月,北洋政府與遜清小朝廷,就到底欠了多少優待費沒付,做了一次總結算。結算方式是1919年6月以前的欠款,按銀兩算;1919年7月1日以後的欠款,按銀幣算。最終得出一項數據:從1912年到1919年6月底,共應支付銀兩3000萬,折算成銀元,是4166.6666萬元。加上從1919年7月1日至12月底,還應發銀元200萬,合計應發4366.6666萬元。除去已支付的2772.8926萬元,還欠1593.7740萬元

也就是說,截至1919年12月底,民國政府向遜清小朝廷支付了約三分之二的優待費。考慮到當時的中央財政幾乎完全靠借債度日,這個支付比例,可以說是有誠意的。

欠下的1593萬餘元優待費,由財政部發給小朝廷796.8870萬“無利國庫證券”,和796.8870萬“八年七厘公債票”做抵,算是結清。

1920年,北洋政府只欠了清室優待費76萬餘元。之後欠款比例又有所增長。1921年欠了164萬餘元;1922年(截至8月份)欠了130餘萬元。三年共計又欠下了371.5454萬元。此外,自1917年至1922年8月,北洋政府還欠下原八旗兵丁的“旗餉”869.5071萬元。

這批新欠款的歸還情形不詳,很可能延續了1920年的還款辦法——1925年,有新聞報導稱,財政部以國庫券的形式,撥發給清室的優待經費,仍“實欠五百三十九萬八千餘元,全數存匯豐”。北洋當局選擇以“鹽余”分期撥還,每月還二十萬。這批國庫券,很可能是用來還新欠優待費的。

說回1922年。

該年6月,第一次直奉戰爭以奉系失敗告終,對遜清小朝廷懷抱友好立場的總統徐世昌辭職。7月,議員李慶芳在眾議院提出撤銷清帝尊號及優待費的主張。理由是民國成立至今已有十年,國庫空虛債台高築,兵丁與官吏半數沉淪在饑餓狀態之中,“清帝及其宗室臣下,未曾為國服務”,卻每年坐食民脂民膏達數百萬之钜,實在是不合情理。不如將這數百萬的清室優待費,改為創辦“貧民職工廠”,來收容那些生活困頓、吃了上頓沒下頓的原八旗百姓。

消息傳出,遜清小朝廷頗為惶恐。為求“落袋平安”,小朝廷先是呈請民國政府償清此前所有積欠的優待款;然後又開始轉移紫禁城內的貴重資產,或將之變賣,或存入東交民巷的外國銀行,或轉移至天津。據參與其事的溥佳(溥儀堂弟)披露,溥儀偷運宮中文物的具體方式,叫做“賞溥傑”:

“從1922年起,我們就秘密地把宮內所收藏的古版書籍(大部分是宋版)和歷朝名人字畫(大部分是手卷),分批盜運出宮。……當時我們想了一個自以為非常巧妙的辦法,就是把這大批的古物以賞給溥傑為名,有時也用賞給我為名,利用我和溥傑每天下學出宮的機會,一批一批地帶出宮去。……這批古物運往天津時,又費了一番周折,這些書籍、字畫,共裝了七八十口大木箱(詳細數字記不清了)……”

小朝廷變賣、盜運文物的行為,經媒體披露後引起了輿論的群起責難。於是便有了1924年3月,李燮陽等六十六名國會議員聯名提出質問,要求政府設法“製止清室變賣”國家文物。5月份,北洋政府總統曹錕指派顏惠慶等10人為“保存國有古物委員”,與小朝廷的代表10人,共同商議皇宮內文物的保管辦法,規定“凡系我國歷代相傳之物,皆應屬於國有”,也就是算作國有文物;“無歷史可言者之金銀寶石等物件,則可作為私有”,也就是算作溥儀的私產。

同年10月,直系軍人馮玉祥發動事變,迫使曹錕辭去總統職務。隨後,以黃郛為首的攝政內閣召開國務會議,修改了《清室優待條件》。新優待條件規定:

(1)大清宣統帝從即日起,永遠廢除皇帝尊號,與中華民國國民在法律上享有同等一切之權利。(2)自本條件修正後,民國政府每年補助清室家用五十萬元,並特支出二百萬元,開辦北京貧民工廠,盡先收容旗籍貧民。(3)清室應按照原優待條件第三條,即日移出官禁,以後得自由選擇住居,但民國政府仍負保護責任。

(4)清室之宗廟陵寢,永遠奉祀,由民國酌設衛兵,妥為保護。(5)清室私產歸清室完全享有,民國政府當為特別保護。其一切公產,應歸民國政府所有。

對溥儀來說,主要的損失是三項:(1)沒有了皇帝尊號,“小朝廷”不再是合法的政治待遇;(2)優待費從每年的400萬,減為每年50萬,另挪出200萬救濟旗民;(3)搬離皇宮,只能帶走金銀珠寶衣物首飾等私產,建築物與關乎歷史文化的文物,被歸入公產。

此番修改“清室優待條件”,引起了知識界的一場大爭論。胡適認為“條約可以修正,可以廢止,但堂堂的民國,欺人之弱,乘人之喪,以強暴行之,這真是民國史上的一件最不名譽的事”。更多的人則認為,小朝廷1917年參與張勳複辟,已是違約在先;張勳1923年死後,小朝廷又賜予其諡號“忠武”,可謂二次違約。從前無人追究,是因為政府內部有太多原清廷之臣,並不意味著遜清小朝廷的做法沒有問題。

小朝廷的內務府,也曾一度拒絕承認新優待條件,理由是這次修改並非出自合法手段。但形勢比人強,抗議無用。此後,民國政府給遜清皇室的優待費,便改做了每年50萬元。據黃郛之妻沈亦雲說,黃在任期間,“其所訂之優待費是照付的,……未絲毫延宕遲疑”。

黃內閣只存在了短短一個月,若沈亦雲所說屬實,期間大約支付了一次優待費。優待費減為每年50萬後,政府的壓力大減,所以此後隻偶爾有小朝廷要求當局撥發拖欠優待費的新聞。媒體報導的焦點,也轉移到了“恢復優待條件”的種種運動之上。比如1926年,溥儀曾致函吳佩孚,要求返回故宮居住,並恢復1911年的“清室優待條件”。該函件交北洋政府內務部討論後被否決。

1927年,國民革命軍北伐成功,吳佩孚、孫傳芳等一乾軍閥被掃蕩出局,民國進入南京國民政府時代。北洋政府欠下溥儀的那些“優待費”,自此便成了一筆無從討要的爛账。

1931年,為拉攏爭取溥儀不要投靠日本,蔣介石曾派人前往天津與溥儀接觸。蔣希望他離開日租界,以免被日本人利用,並提出可恢復優待條件,保證按時撥付優待經費。但溥儀此時已決心投日,對前來接觸者稱:“優待一節大可不必,因受人優待者,必系極無能力之人,識者恥之。”

以上,是1912年至1927年,袁世凱政府與北洋政府支付遜清小朝廷“優待費”的大致情形。雖然很難得出具體的欠款數據,但依據上述材料,大體情形仍是清晰的:(1)1924年之前的“優待費”,至少超過半數是以現款支付的,剩餘部分大多以國庫券和政府公債做抵。(2)1924年修改優待條件之後,每年50萬的優待經費,又支付了三年左右。

注釋

《優待清帝清皇室及滿蒙回藏各族待遇條件案》。收錄於《近代中國史料叢刊第2輯:中華民族史料》,文海出版社1973年版,第88-90頁。 王鐵崖編:《中外舊約章匯編 第2冊》,第878頁。《清室優待費之分擔手續》,《大同報(上海)》1914年第20卷第8期,第51頁。《優待清室條件繼續有效》,《崇德公報》1915年第22期;《民國四年十二月十六日:申令清室優待條件永不變更》,《東方雜誌》1916年第13卷第1期。張旭、車樹升、龔任界:《陳寶琛年譜》,福建人民出版社2017年版,第368頁。《申報》1917年1月16日“外電”。《申報》1918年6月10日“北京政聞雜記”。曹汝霖:《西原借款之原委》,《近代史資料》1979年第1期。《益世報》1920年5月21日“要聞一”。《申報》1922年11月18日“財部積欠軍政各費細數(再續)”。《申報》1922年7月30日“李慶芳議撤清室帝號”。溥佳:《1924年溥儀出宮前後瑣記》,收錄於 《文史資料選輯》 第35輯。楊天宏:《“清室優待條件”的法律性質與違約責任》,《近代史研究》2015年第1期。沈亦雲著、唐德剛協助整理:《亦雲回憶(上)》,嶽麓書社2017年版,第194頁。《申報》1932年1月18日要聞“溥儀之真正意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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