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葛長銀:增值稅普票抵扣增值稅,一箭三雕的企業減負之舉

作者葛長銀,系中國農業大學會計系副教授。文章僅代表個人觀點。)

目前財稅部門正在大力推廣電子發票,宣傳用語之一就是“方便納稅人抵扣個稅”,用行動落實“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理念。在點讚同時,我也在推測:這電子發票是不是也快讓抵扣增值稅了?官方在很多場合發布的“還有更多大規模的降稅措施即將實施”,是不是就包括“將增值稅普通發票納入抵扣範圍”呢?

我國的增值稅發票分為專用發票和普通發票兩類,專用發票可以抵扣增值稅,普通發票目前尚不能抵扣增值稅;電子發票是“電子化”的普通發票,同樣不能抵扣增值稅。依據增值稅“上家交稅下家抵稅”的基本規則,增值稅普通發票不讓抵扣,既違背了增值稅的設計原理,又增加了歧視性執法,關鍵是嚴重影響了小規模納稅人的生存和發展——因為小規模納稅人沒有資格使用增值稅專用發票,提供不了可供抵扣的票據,有些客戶就不跟他們做生意了,這就等於堵住了他們的“主要生路”。

增值稅普通發票是在財稅部門借鑒法國增值稅體系的同時,結合我國稅收的征管實踐,發明創造的一個監管手段,於2005年8月1日起陸續在全國的企業端開票系統啟用,並納入增值稅防偽稅控系統。估計當時是忽略了對發票基本功能的理論研究,隻注重防偽了,放鬆了“真發票也能假開”的警惕,結果稅收的大網被不法分子撕開了一個大口子。

發票的主要功能是抵減企業所得稅,即用發票上證明的支出,抵減企業的收入,降低利潤額,從而減輕企業所得稅稅負。增值稅發票的特殊性在於除了抵減企業所得稅外,專用發票還能抵減增值稅,屬於“一箭雙雕”的發票而且在實踐中,專用發票抵減增值稅的作用十分搶眼,幾乎成了它的主要功能,也多少掩蓋了它抵減企業所得稅的功能。正是這種“掩蓋”,掩護了增值稅普通發票抵減企業所得稅的作用,征管部門就放鬆了對普通發票的嚴格監管,比如沒有跟增值稅專用發票一樣比對(核實)開票方和收票方的一致性。這個“縫隙”很快就被不法分子找到了,也利用了,跟以前開“大頭票”一樣,大肆虛開、販賣增值稅普通發票,比如跟稅局上報的發票留底聯開100元,開票企業按100元繳納增值稅和企業所得稅,也就幾塊錢或十幾塊錢;但開出去的發票聯可能就是100萬元,拿到這張票據的企業就可以據此抵扣25萬元的企業所得稅(100萬x25%)。因為普通發票沒有納入比對系統,也核查不出來。這中間的漏洞有多大,可想而知。

直到去年,國家稅務總局發布《關於增值稅發票開具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16號),規定:自2017年7月1日起,購買方為企業的,索取增值稅普通發票時,應向銷售方提供納稅人識別號或統一社會信用代碼;銷售方為其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時,應在“購買方納稅人識別號”欄填寫購買方的納稅人識別號或統一社會信用代碼。不符合規定的發票,不得作為稅收憑證。這才把口子堵上,而這時增值稅普通發票啟用已12年。

增值稅普通發票產生的“縫隙”也告訴我們三個事實:一是財稅部門在徵收管理方面確實狠下功夫,創新不斷,業績也有目共睹;二是在借鑒資本主義稅收文明時,要尊重其體系的科學性,科學性就是“道”,過分偏離這個“道”,納稅人不服,就有可能“失道寡助”,產生不良的買票風氣,影響大局;三是要注重調查研究,及時發現政策運行中出現的新問題,增值稅普通發票被虛開12年,造成國家稅款大量流失,怎麽說也是失察。

增值稅普通發票是基於國情,為防止增值稅發票亂開而創造出的一種監管手段,但也帶來了“亂開”,“亂開”的主要原因是監管不到位。現在監管到位了,發票都電子化了,不亂了,時局之下企業也不敢亂了,就該歸於“道”了,讓增值稅普通發票納入抵扣範圍,結束增值稅發票“一票兩制“的歷史局面。這樣做意義有三:

一、在目前的經濟形勢下,堅決按照黨中央的部署,切實為企業降稅減負。

為企業減負不是口號,也不是運動,是抓主要矛盾,是通過修改完善增值稅法規為企業降稅。目前增值稅普通發票不讓抵扣,是企業稅負重的一個主要原因。尤其是大量的小企業、小規模納稅人,他們沒有資格使用增值稅專用發票(代開也有局限性),只能提供普通發票,但客戶往往需要專用發票抵扣稅額,這個矛盾成了製約小企業發展的一個瓶頸,甚至大於資金緊張的影響。允許增值稅普通發票抵扣,可以針對性地解決這個矛盾,消除這個“病灶”,有力促進企業尤其是小企業的發展。

二、統一增值稅發票,可以有效地降低我國的稅收征管成本。

業界都清楚我國的稅收征管成本高,因為稅收政策限制多,監管成本當然高;但很多限制政策都是在監管手段落後的情況下,為保證國家稅收完成而采取的不得已而為之的措施。現在監管手段到位了,那些影響監管成本的限制性政策就該調整了。過去政策“收緊”,是為了收上稅;現在政策“放水養魚”,是為了收好稅,這就是緊跟時代的“具體問題具體分析”。

將增值稅普通發票納入抵扣範圍,無需區別專票和普票,最後都統一為電子發票,會大大降低稅收的征管成本。稅務、警察、社保、市場監管部門的聯手,資訊比對的完善,監管手段的不斷更新,大數據的應用,可以確保我國稅收的足額徵收。稅收來源於經濟,經濟由企業決定,企業不鬆綁,經濟受影響。所以,落後的稅收條款不能成為我國企業發展和經濟發展的絆腳石。

三、尊重增值稅原理的科學性,恢復增值稅的“原貌”。

增值稅系統是一個科學體系,最初在法國也是經過了精心設計的,其基本理論就是“上家交稅下家抵稅”,目的是消除重複納稅的弊端;儘管法國對增值稅的抵扣也有限制,比如屬於私人性質的費用,不屬於必要經營費用的商品和勞務,等等,都不讓抵扣,但我們借鑒過來後,明顯加大了限制範圍和程度,一是一些經營支出也不讓抵扣,比如企業銀行貸款利息的進項稅額至今不能抵扣;二是必須憑專用發票抵扣,只有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並通過認證比對後,確認銷售方和購買方一致才可以抵扣;三是限制企業抵扣,允許一般納稅人按規定抵扣,不允許小規模納稅人抵扣。

儘管有“國情決定論”,但過分背離增值稅基本理論,不利於消除重複納稅;隨著監管手段更新,更會導致稅收高速增長,讓稅收增速過分大於經濟發展增速,影響國家分配格局。作為發明創造的增值稅普通發票被不法分子利用偷逃企業所得稅,也給我們帶來了巨大教訓,值得我們反思。總之,現在不論是稅收征管手段,還是法制環境,都到了讓增值稅普通發票抵扣、恢復增值稅“原貌“的時候了。

恢復增值稅原貌是第一步,在新的發展理念倡導下,依據稅收監管手段的更新,我國增值稅徵收體系最後應該跟企業所得稅徵收體系合二為一,都用企業的總收入減去總支出,按中間差額和相應稅率納稅,這會大大簡化征納雙方工作,降低社會成本,富國強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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