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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書:一廳長落馬後檢舉另一正廳級被認定立功,獲從輕處罰

因受賄800餘萬元,吉林省市場監督管理廳原黨組書記、廳長林玉成一審獲刑10年。中國裁判文書網近日發布的《林玉成受賄罪一審刑事判決書》(簡稱《判決書》)披露了該案細節。

《判決書》顯示,早在2001年,林玉成在擔任吉林省輝南縣縣長之際就開始受賄。10余年間,他先後為18人工作提拔、崗位調動等相關事宜提供幫助,部分受賄錢款用於購房、買車以及為情人支付合約違約金。

《判決書》介紹,林玉成還對吉林省投資集團有限公司黨委原副書記、總經理潘中玉(正廳級)違法犯罪問題進行了檢舉揭發。法院指出,林玉成揭發他人犯罪行為,經查證屬實,有立功表現,依法予以從輕處罰。

2020年12月,潘中玉犯受賄罪,一審亦被判處有期徒刑10年。

林玉成 吉林省紀委監委微信公眾號 圖

為18人工作提拔、崗位調動提供幫助

公開資料顯示,林玉成,男,漢族,1963年3月出生,曾任吉林省輝南縣縣長、縣委書記,白城市委常委、宣傳部長、政法委書記、市警察局黨委書記、局長(兼),白城市委常委、副市長等職,2011年12月調任吉林省國資委黨委委員、副主任,2016年4月升任吉林省國資委黨委書記、主任。

2017年12月,林玉成轉任吉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黨組書記,2018年2月任該局黨組書記、局長,同年10月出任吉林省市場監督管理廳黨組書記、廳長,2019年2月被查,2020年1月被雙開。

吉林省紀委監委在通報中指出,林玉成身為黨員領導幹部,理想信念喪失、組織觀念淡漠,與私營企業主勾肩搭背、甘於被“圍獵”,搞權錢交易;生活中腐化墮落、追求低級趣味,搞錢色交易,嚴重違反黨的紀律,構成職務違法並涉嫌犯罪,性質惡劣、情節嚴重,應予嚴肅處理。

近期發布的《判決書》顯示,松原市中級人民法院於2020年8月對林玉成受賄案進行了公開開庭審理。

法院審理查明,2001年11月至2019年1月,被告人林玉成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在幹部選拔任用、工程款撥付等方面為他人謀取利益,多次收受、索取他人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848.3624萬元。

澎湃新聞(www.thepaper.cn)注意到,早在2001年,林玉成擔任輝南縣長之際就開始受賄。當年11月,他接受時任輝南縣森林經濟局副局長孟某1的請托,為孟某1提拔為輝南縣旅遊局局長提供幫助,後於2002年春節前收受孟某1給予的10萬元。

另根據《判決書》梳理,包括孟某1在內,10余年間,林玉成先後為18人工作提拔、崗位調動事宜提供幫助並收取賄賂。

例如2002年,林玉成利用擔任輝南縣長的職務便利,為時任輝南縣財政局副局長尹某提拔為輝南縣財政局局長提供幫助,並收受尹某給予的5萬元。

2006年6月至9月,林玉成利用擔任輝南縣委書記職務上的便利,接受時任輝南縣人民法院副院長顧某1的請托,為顧某1提拔為輝南縣林業局局長提供幫助。之後,林玉成接受顧某1給予的10萬元。

2008年7月至2009年6月,林玉成利用擔任白城市委政法委書記、警察局局長職務上的便利,接受敖東藥業洮南藥業股份有限公司副總經理葛某1的請托,為葛某1兒子葛某2提拔為白城市警察局禁毒支隊副支隊長提供幫助。2008年7月,林玉成收受葛某1給予的5萬元。

2008年9月至2009年6月,林玉成接受吉林裕豐米業有限公司董事長盛發的請托,為盛發親屬吳某提拔為白城市警察局國保支隊副支隊長提供幫助。之後,林玉成先後3次收受盛發給予的9萬元。

2010年5月,林玉成利用擔任白城市委政法委書記、警察局局長職務上的便利,為時任白城市警察局洮北區分局政委馬某接任白城市警察局洮北區分局局長提供幫助。2008年春節前至2010年春節前,林玉成先後4次收受馬某給予的16萬元。

2009年12月,林玉成利用擔任白城市委政法委書記、警察局局長職務上的便利,接受時任鎮賚縣警察局政委李某1的請托,承諾幫助李某1接任鎮賚縣警察局局長,並收受李某1給予的存有人民幣20萬元的銀行卡1張。

索要錢款為情人支付違約金

林玉成收受的大額賄賂主要還是來自商人。

前述《判決書》介紹,2010年12月,林玉成利用擔任白城市副市長職務上的便利,接受淮安中堅教學設備有限公司實際控制人朱某甲的請托,為該公司在工程款撥付等事宜上提供幫助。2011年至2019年春節前,林玉成收受朱某甲給予的財物、抵頂車輛差額款折合人民幣82.7萬元,另索取朱某甲錢款150萬元,共計232.7萬元。

林玉成向朱某甲索取的錢款,不僅用於購房、買車,還為情人支付合約違約金。據林玉成供述,2018年6、7月份,他為解除其情人王某2與遼寧省教育廳簽訂的就業合約支付違約金,向朱某甲索要錢款9萬元。

《判決書》還顯示,2012年初,林玉成利用擔任吉林省國資委副主任職務上的便利,接受吉林達通公路工程建設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張某甲的請托,承諾為該公司向吉林省交通建設集團有限公司催要工程款提供幫助。2010年9月至2011年末,林玉成先後3次向張某甲索取65萬元。

2016年,林玉成利用擔任吉林省國資委副主任職務上的便利,接受吉林省大禹水利水電建設有限公司實際控制人陳某丁的請托,承諾為該公司承攬水電工程提供幫助。2018年11月,林玉成將其位於長春市某小區T1-27-102棟別墅與陳某丁的位於該小區V1-3-102棟別墅進行置換,經鑒定,兩套房屋差價款為人民幣308.06萬元。

值得一提的是,林玉成還因揭發檢舉另一名正廳級幹部,被認定有立功表現。

《判決書》介紹,吉林省監察委員會《關於林玉成揭發檢舉的情況說明》及對潘中玉等人的訊問筆錄證實:被告人林玉成實名舉報(時任)吉林省投資集團有限公司黨委副書記、總經理潘中玉違法犯罪問題,經吉林省監察委員會對潘中玉涉嫌職務違法和職務犯罪問題立案調查後,已經依法對其提起公訴。林玉成舉報的潘中玉在省投集團有限公司向黑龍江省龍嘉公司投資貸款項目上存在利益輸送,以及潘中玉與現代農業投資公司原總經理趙某存在不正常經濟往來等兩個問題屬實,對查辦案件發揮了重要作用。

潘中玉 資料圖

2019年10月,也就是林玉成落馬8個月後,潘中玉涉嫌嚴重違紀違法接受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2020年12月,潘中玉因犯受賄罪,一審被判處有期徒刑10年,並處罰金人民幣60萬元。

同在2020年12月,松原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林玉成受賄案進行一審宣判。被告人林玉成因犯受賄罪,被判處有期徒刑10年,並處罰金人民幣50萬元。扣押在案的贓款5萬美元、贓物卓展商場購物卡57張、萊卡牌相機一部、萊卡牌相機鏡頭三個、尼康牌相機鏡頭一個、華為黑色保時捷手機一部、ZENITH牌手錶一塊以及違法所得人民幣763.8488萬元予以沒收。

松原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林玉成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多次收受、索取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鑒於林玉成存在索賄情節,依法予以從重處罰。同時,林玉成到案後主動交代辦案機關不掌握的絕大部分受賄犯罪事實,系坦白,並積極認罪、悔罪,其親屬已主動上繳全部違法所得,可予以酌情從輕處罰。林玉成揭發他人犯罪行為,經查證屬實,有立功表現,依法予以從輕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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