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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穩定法》要來了!這五個關鍵問題得到明確答案

文/夏賓

4月6日,中國央行公布消息稱,其會同有關部門起草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金融穩定法(草案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金融穩定法》),現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此次面向公眾發出的《金融穩定法》共分為六章,包括總則、金融風險防範、金融風險化解、金融風險處置、法律責任、附則,涉及四十八條具體內容,讓外界關注的五個關鍵問題有了明確答案。

中國為什麽需要《金融穩定法》?

金融安全是國家經濟安全的核心,防範化解金融風險是金融工作永恆的主題。根據目前國內外形勢,中國制定《金融穩定法》有著多重必要性。

從國內來看,一方面要承認,雖然金融法治建設不斷加強,但也仍存不足之處,在金融穩定方面缺乏整體設計和跨行業跨部門的統籌安排,相關條款多分散於多部金融法律法規中,且較為原則,可操作性不強。

經過重大風險攻堅戰,中國金融風險整體收斂,但也要看到,金融風險呈現多樣化、隱蔽化特徵,跨行業、跨市場、跨境的傳導不容忽視,《金融穩定法》的誕生將加強金融穩定法律制度的頂層設計和統籌協調,以“一盤棋”的思維和手段來實現監管無“死角”、制度不“留白”。

另一方面要思考,多年防範化解重大金融風險攻堅戰的經驗和舉措應成為“常規武器”,正如全國人大財經委副主任委員劉新華所言,《金融穩定法》的頒布有利於處置風險事件措施的法定化、常態化。

他表示,近年來中國金融管理部門成功處置了多個風險事件,積累了寶貴經驗。有必要及時總結相關工作機制和成熟做法,並上升為法律層面的長效制度,依法確定風險監測預警及早期乾預、處置救助等一整套完備的措施體系。

從國外來看,近年來,主要發達經濟體普遍頒布專門立法,加強金融穩定制度建設。

例如,美國、英國分別頒布《多德—弗蘭克法案》和《銀行法》,設立金融穩定監督委員會或授權中央銀行負責金融穩定,並加強中央銀行宏觀審慎監管能力,健全金融風險監測識別和處置機制。

由此,有必要借鑒國際金融監管改革經驗,完善中國金融穩定法律制度。

金融風險面前,國務院金融委扮演什麽角色?

早在國務院金融穩定發展委員會成立之初,官方透露的其主要職責就包括研究系統性金融風險防範處置和維護金融穩定重大政策等。

權威人士對中新社國是直通車表示,《金融穩定法》在健全維護金融穩定的工作機制時,建立了權責清晰、分工有序的金融穩定工作架構。明確在黨中央、國務院領導下,國家金融穩定發展統籌協調機制,也就是國務院金融委,統籌金融穩定和改革發展,指揮開展重大金融風險防範、化解和處置工作。

同時,要求金融管理部門、發展改革、財政等成員部門和地方政府在金融委統籌指揮下,依法履行金融風險防範化解處置職責,密切協調配合,落實金融委工作部署。

《金融穩定法》第二十五條提到,國家金融穩定發展統籌協調機制負責認定風險外溢性強、波及範圍廣、影響程度深、可能嚴重危害金融穩定的重大金融風險,統籌指揮開展應急處置,議定處置方案,按照程序報批後實施。情況特別緊急、必須臨時處置的,國家金融穩定發展統籌協調機制應當快速決策,按程序請示報告後依法采取必要措施。

金融機構股東、實控人有哪些“紅線”?

從過去的一些案例可知,一些中小金融機構的主要股東、實際控制人濫用控制權,通過複雜的關聯交易,套取、挪用、佔用金融機構及其客戶資金,嚴重損害金融機構和投資者利益。

上述權威人士稱,《金融穩定法》區分不同層次,規定金融機構股東、實際控制人的義務和責任,與《公司法》等民商事法律制度相銜接,也與關於金融機構的股東責任和風險處置的國際通行做法相一致。

具體來看包括三個方面: 一是明確被處置金融機構的股東依法以出資為限吸收損失。

二是明確金融機構主要股東、實際控制人應當具備法律法規規定的資質條件,遵守股東準入管理、行為準則等監管要求。被處置金融機構的主要股東、實際控制人應當切實承擔主體責任,積極配合處置部門實施風險處置,按照恢復與處置計劃或者監管承諾補充資本。

三是明確對金融風險負有責任的股東、實際控制人應當對被處置金融機構實施救助,有效防止處置成本向社會轉嫁,保護金融機構其他股東、債權人和相關利益主體的合法權益,也有利於督促金融機構審慎合規經營。

發生金融風險,能拿出哪些處置措施?

金融風險處置需“對症下藥”。《金融穩定法》在充分總結現有法律規定和此前風險處置實踐基礎上,合理借鑒了國際準則和經驗,規定了一系列處置措施。

例如,依法實施促成重組或接管、託管等,行使被處置機構的經營管理權,整體轉移資產負債,設立過橋銀行和特殊目的載體,暫停終止淨額結算,責令更換主要責任人員並追回績效薪酬,實施股權、債權減記和債轉股,中止被處置機構向境外匯出資金或要求調回境外資產,要求被處置系統重要性機構所屬集團的其他機構提供必要支持等。

而在金融風險暴露後,保障權利人的合法權益便成為工作重點之一。權威人士指出,《金融穩定法》進一步明確權利人的救濟渠道,即債權人和相關利益主體認為在國務院金融管理部門實施的風險處置中,其所得低於被處置機構直接破產清算時期所能得到款項的,可以提起行政複議;對複議結果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獲得補償。

同時,區分股權、各類債權承擔風險的不同屬性,規定國務院金融管理部門進行股權、債權減記的,應當按股權、次級債權、普通債權的順序依次實施,依法充分保障股東、債權人的利益。

金融穩定保障基金將如何使用?

今年兩會政府工作報告首次提出設立金融穩定保障基金,此次公布的《金融穩定法》則為該基金“揭開面紗”。

錢從哪裡來?由向金融機構、金融基礎設施等主體籌集的資金以及國務院規定的其他資金組成。

必要時,央行再貸款等公共資金可用於為金融穩定保障基金提供流動性支持。金融穩定保障基金應當以處置所得、收益和行業收費等償還。

基金怎麽用?金融穩定保障基金籌集、管理和使用的具體方法,由國務院規定。在涉及金融風險處置過程中使用資金、資源的順序時,《金融穩定法》明確金融穩定保障基金作為重大金融風險處置備份資金的定位,即重大金融風險危及金融穩定的,按照規定使用金融穩定保障基金。

華興資本首席策略分析師龐溟對中新社國是直通車表示,金融穩定保障基金取之於市場、用之於市場,以市場化方式和市場化實踐加強風險預警、化解風險隱患,並區分不同行業、不同主體實行差別化收費,並遵循市場化資金在先、公共資金在後的使用順序,以平衡好風險、收益與責任,既最大限度地保護債權人的利益,又降低對公共部門和納稅人的資源佔用與消耗,還能避免國家、國有資產、納稅人的利益遭受損失。

他補充說,金融穩定保障基金與其他風險處置資金協同,根據綜合考慮處置對象、風險成因、重大事件影響等因素,能夠較為順暢、高效地處理和解決問題機構處置過程中涉及的債權債務關係,能夠較為便捷地實現處置流程的程序化、合規化以及實現處置成本、綜合影響最小化。

龐溟稱,金融穩定保障基金將與存款保險、行業保障基金等制度一道,築牢與完善中國金融安全網,豐富風險處置資金來源,堅持運用市場化、法治化、制度化方式應對外部衝擊、化解風險隱患,牢牢守住不發生系統性風險的底線。

來自:國是直通車

編輯:陳昊星

責編:魏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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