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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的格力因6字廣告語打官司,美的獲賠50萬元

因為一句六字廣告語,美的將格力告上法庭。記者今日從佛山市禪城區法院了解到,該院近日對此案作出一審判決,認為格力的行為不構成虛假宣傳,但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一般條款而構成不正當競爭。據此,法院判令格力停止使用該廣告語,並賠償美的50萬元。據了解,該案判決後雙方均未上訴。目前,格力已主動履行判決。

官司起於這句廣告:“有涼感 無風感”

今年6月25日,美的狀告格力案件,在禪城區法院新城知識法庭審理。作為原告的廣東美的製冷設備有限公司(下稱美的公司)狀告格力的原因,是美的認為其享有“有涼感 無風感”這句廣告語的合法權益,被告珠海格力電器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格力公司)在其京東商城官方旗艦店銷售“臻淨爽”冷氣機產品的過程中,使用了這一廣告詞。

美的認為,其首創的“有涼感無風感”這句廣告語具有獨創性,經過持續、大量的與“美的”舒適星系列冷氣機結合在一起宣傳、推廣,使該廣告句式產生了第二含義,與“美的”舒適星系列冷氣機形成了特定的、固定的聯繫,產生了特定的權益,即“有涼感無風感”成為了廣告形式的未注冊商標,起到識別不同於其他冷氣機品牌標識的作用。格力公司使用這一廣告詞的行為,構成虛假宣傳的同時,也造成了相關消費者的誤認與混淆,是不正當競爭。

為此,美的公司向禪城區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格力公司立即停止使用“有涼感無風感”廣告語、賠償經濟損失480萬元及維權合理開支10萬元、賠禮道歉、承擔全部訴訟費用等。

法院:美的對該廣告語投入大量資金宣傳

對於格力公司使用“有涼感無風感”廣告語是否構成虛假宣傳,禪城區法院經審理後認為,對於“有涼感無風感”的廣告語,格力公司並未在冷氣機產品整體宣傳語中的顯著位置使用,而是作為其冷氣機產品諸多功能效果之一進行宣傳;格力公司使用“無風感”宣傳語,是基於格力公司獲得實現冷氣機無風感功效的相關發明及實用新型專利權並在冷氣機產品上實施其專利技術為依據,具有一定的事實基礎。

據此,法院結合日常生活經驗、相關公眾一般認知力等,認為格力公司在其京東旗艦店使用“有涼感無風感”字樣,不足以造成相關公眾對其商品品質、性能、功效等產生誤解,不構成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

同時,涉案廣告語“有涼感無風感”,雖然內容上是對冷氣機產品功能功效的直接描述,但句式較為押韻對稱,具有一定的創意和顯著性。而且,美的公司使用涉案廣告語的時間較長,覆蓋範圍廣,同時經過其在媒體上投入大量資金持續宣傳,可認定消費者在“有涼感無風感”廣告語與舒適星系列冷氣機產品及美的公司之間建立起了一定的固定聯繫。

對於格力公司是否構成不正當競爭行為,禪城區法院認為,根據反不正當競爭法規定的“不正當競爭”,並不僅限於直接借用其他經營者品牌損害其經濟利益的情形。格力公司直接使用他人進行了較大宣傳投入和較長時間使用的廣告語,本身就違背誠信原則和商業道德,不能僅以商品是否產生市場混淆、獲取利益或造成實質損害來確定是否構成不正當競爭。在商業競爭中,通過各自形式提高自身競爭優勢、擴大自身影響力,或者降低競爭者優勢或市場佔有、減損其商品影響等,均屬於競爭行為,而在競爭行為中采取不正當的方式,損害其他經營者合法權益的行為,即為不正當競爭行為。

判決:格力構成不正當競爭賠償50萬元

綜上,禪城法院認為格力公司不構成虛假宣傳的不正當競爭,但其使用涉案廣告語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一般條款而構成不正當競爭。

禪城區法院指出,根據反不正當競爭法及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該案不正當競爭的行為是使用廣告語,屬於商業標識範疇,因此不正當競爭的損害賠償額可參照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損害賠償額的方法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六十三條第三款規定:“權利人因被侵權所受到的實際損失、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注冊商標許可使用費難以確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據侵權行為的情節判決給予三百萬元以下的賠償。”

由於美的公司受到的實際損失及格力公司的獲利數額均難以確定,法院綜合考慮被告不正當競爭行為的性質、持續時間、後果等因素,禪城區法院酌定格力公司賠償美的公司經濟損失及為製止侵權支出的合理費用合共50萬元。

至於美的公司提出的公開道歉的請求,法院認為賠禮道歉一般適用於侵犯人身權的責任承擔方式,與該案的侵權行為性質不符,因而不予支持

采寫:南都記者劉軍豔 通訊員 羅倩琳 李允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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