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虛擬“跳樓”摔傷下巴,體驗VR遊戲受傷誰買單?

我們知道遊戲中的情景是虛擬的,而當玩家佩戴上VR(Virtual Reality,虛擬現實)眼鏡,完全沉浸在這一情景時又會做出什麽樣的反應呢?

隨著虛擬現實技術的發展,近幾年VR遊戲作為一種新興的娛樂體驗項目受到年輕人的追捧。VR遊戲不僅場景逼真,而且能充分調動玩家的感受使其全身心投入到遊戲情景中。這也就是我們會看到一些VR遊戲體驗者做出一些看似滑稽和大幅度的動作,而旁人無法對螢幕上顯示的同一情景做到感同身受的原因。那麽代入感如此真實的虛擬遊戲會給玩家帶來真實傷害嗎?

女子體驗VR遊戲,意外摔傷下巴

一個閑暇的周六,小月同好友來到上海市徐匯區的一家VR遊戲體驗館嘗試近來很火的VR遊戲。她和好友選擇了單人體驗模式,小月告知工作人員,因自己是初次體驗這類虛擬遊戲,希望能為其推薦一款。工作人員便為小月設置了一款名為“高空跳樓”的遊戲。小月佩戴上VR設備,開始體驗。

遊戲中,小月乘坐電梯到達高樓頂層,電梯門打開後只有一條木板延伸到空中,需要走到木板盡頭從高空跳下。小月張開雙手做高空跳下狀,以為只是在遊戲,而結果是現實中的她整個人直接摔倒在地板上。當場,小月的下巴摔傷,鮮血直流。事發後,工作人員將小月送到醫院進行治療。回憶起當時摔傷的情景,小月說:“我當時在遊戲中直接跳下去,以為自己在遊戲中已經摔死了。”

摔傷責任誰承擔? 雙方各執己見

傷情穩定後,小月與體驗館協商賠償事宜,但雙方未達成一致。小月便將這家體驗館訴至法院。小月主張體驗館賠償其醫療費、交通費、護理費等各項支出及精神損害撫慰金共計16,000餘元。體驗館則認為小月的摔傷與其無關,但自願補償小月3,700餘元。一審法院認為,小月體驗的電子遊戲對玩家的要求僅為正常的行走跳動,並無非常規的危險動作,現有證據也無法認定體驗館對小月摔傷存在過錯,故駁回了小月的訴請,並確認了店家自願補償小月損失的行為。小月不服判決,上訴至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小月稱,自己摔倒和這款遊戲的內容有直接聯繫,正是這款遊戲的情節設置使其在當時情景下不由自主地做出了非常規的危險動作,而且當時體驗館並未安排工作人員在現場保障其人身安全。體驗館表示體驗室內張貼了安全須知,牆角處也粘貼了防撞海綿等,並指出小月的摔傷是其同伴將其推出所致。

體驗館提供了小月同伴的相關錄音。經法院核實,該錄音內容中同伴隻承認其在體驗遊戲中推過小月,否認將小月推倒。且體驗館工作人員無法提供當時的監控視頻。因此,現有證據無法證實小月摔傷由第三人所致。

二審改判:VR遊戲體驗館承擔不作為侵權責任

上海一中院經審理後認為

VR遊戲不同於普通電子遊戲,它借助特殊設備把人的意識帶入到一個多種技術所生成的集視覺、聽覺、觸覺為一體的逼真虛擬環境中。體驗者會完全沉浸在虛擬環境中,並將自己的感知與現實世界分離開來。在小月做出跳樓動作時,從監視者角度來看,她處在沒有危險的平地上,但小月當時的身體和意識已進入到虛擬的高空環境。在具有刺激性和冒險性的VR遊戲體驗中,經營者應當對體驗者負有法律規定的人身安全保障義務。

但該體驗館對小月在遊戲前是否履行安全告知義務,遊戲過程中是否有工作人員全程陪同等都無法證實。而從其提供的音頻和照片來看,體驗區域地面未覆蓋安全地墊,工作人員未能在小月體驗遊戲時及時有效製止其同伴擅自進入體驗區。小月在體驗VR遊戲時因其大腦無法如在現實世界中那樣安全、合理地控制自己的身體而摔倒受傷。體驗館在其體驗時未盡到應有的人身安全保障義務和安全注意義務,故VR遊戲體驗館應對小月的摔傷承擔不作為侵權責任。

對小月提出的各項賠償項目及金額,經上海一中院再次核定,體驗館應當賠償小月醫療費、交通費及律師費共計4,400餘元,再加上體驗館自願補償小月的營養費、護理費及誤工費用,二審判決體驗館給付小月共計5,200餘元。

法官提示

本案審判長兼主審法官韓朝煒指出,VR是指由計算機生成一種多元信息融合的可互動三維環境,用戶通過這個集合多個領域技術於一體打造出來的計算機仿真系統,可以進入一個虛擬的三維空間,且用戶會感覺眼前的一切都是真實的。

在VR體驗區,我們常可以看到一些佩戴頭戴式顯示器,拿著特製棍形或者槍形體感搖桿的體驗者不時發出尖叫或者突然爆笑的畫面,這是因為體驗者已完全沉浸在VR設備所呈現的虛擬視覺效果中。鑒於VR遊戲體驗對玩家的自我認知、心理認知、空間認知、距離認知等會產生較大影響,且是一種“出於本能”的體驗,與現實世界中的遊戲體驗相比更加容易發生人身損害事故,VR遊戲經營者應當積極主動履行人身安全保障義務。如事先詢問玩家身體狀況,告知其體驗時的注意事項;向玩家告知遊戲的基本情況及操作要點;在玩家體驗時,確保工作人員全程進行保護;禁止他人進行言語慫恿以及擅自進入體驗區。在硬體方面,VR遊戲經營者應當在體驗區安裝攝影頭,並保證正常運行;確保體驗區域地面平整且覆蓋安全地墊;對體驗區內容易發生人身損害的硬物進行軟包等。

文:姚衛華

圖:蘇弋王夢茜

來源:上海一中法院

圖片:@視覺中國

編輯 |廖曉梅(實習)

維護 | 宋小軍

主編 | 王秀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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