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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洋股東”將給銀行業帶來哪些變局

“國11條”加速資管開放 外資進入已具充分可操作性

“這些放寬金融業市場外資準入和加速銀行間債券市場開放的積極舉措,對包括渣打在內的外資銀行是巨大的鼓舞。這對全球的金融機構和機構投資者也是非常積極和重要的信息。”渣打中國行長、總裁兼副董事長張曉蕾接受《金融時報》記者採訪時表示。

國務院金融穩定發展委員會辦公室近日宣布的11條金融業進一步對外開放的政策措施(以下簡稱“國11條”)進一步體現了中國深化金融改革、推進市場開放的承諾,多家接受《金融時報》記者採訪的外資銀行均對開放速度之快、開放力度之大表示出極大振奮。

專家分析認為,進一步鼓勵外資進入資管市場是此次“國11條”的一大亮點,且當前政策基礎完備、可操作性強,對於外資銀行而言,發展潛力巨大的中國資管市場將形成強大吸引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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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資銀行看好市場機會

“本次推出的‘國11條’範圍更廣、力度更大,涉及信用評級、理財子公司、養老金管理公司、人身險、保險資管、貨幣經紀公司、債券主承銷、債券市場等諸多領域。同時,措施內容更加具體,可操作性更強,對今後外資來華發展更具實用性。” 東方金誠首席金融分析師徐承遠在接受《金融時報》記者採訪時表示。

近兩年來,我國金融業諸多開放政策漸次落地。從2017年中外資銀行市場準入標準進一步統一,到2018年銀行業取消外資持股比例限制,再到2019年銀行業12條對外開放新措施以及近期“國11條”,外資銀行利好政策不斷。

具體到“國11條”來說,專家分析認為,此次措施在一些領域對外資銀行明確了進一步放開,將促進其在更深更廣領域的發展,這些領域主要包括:鼓勵外資銀行參與設立、投資入股商業銀行理財子公司;允許外資銀行獲得銀行間債券市場A類主承銷牌照等。

對此,接受《金融時報》記者採訪的外資銀行均表示出了濃厚興趣。

“11條舉措進一步體現了中國深化金融改革、推進市場開放的承諾,匯豐對此表示歡迎。作為內地最大的外資銀行,匯豐始終積極支持並參與金融改革和資本市場開放,展望未來,我們將繼續支持客戶把握內地市場進一步開放所帶來的諸多機遇。” 匯豐亞太區行政總裁王冬勝對《金融時報》記者表示。

“新的措施反映出中國金融市場開放步伐正在進一步加快,將為外資銀行在中國全面開展業務帶來巨大的發展機會。花旗歡迎中國進一步開放金融領域的各項舉措,並將持續評估符合我們自身優勢和戰略發展目標的機會。” 花旗中國相關負責人對此表示。

“渣打是中國金融開放的參與者,也是受益者。我們將積極把握這些金融開放措施所帶來的發展機遇,聚焦於既符合中國經濟未來發展方向,又能充分發揮渣打優勢和專長的領域。”張曉蕾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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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資入股理財值得關注

受訪專家普遍認為,“鼓勵境外金融機構參與設立、投資入股商業銀行理財子公司”“允許境外資產管理機構與中資銀行或保險公司的子公司合資設立由外方控股的理財公司”是此次對外開放新舉措的亮點之一。

事實上,我國此前頒布的《商業銀行理財子公司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已經為理財子公司引入境外金融機構預留了空間。根據《辦法》規定,銀行理財子公司可以由商業銀行全資設立,也可以與境內外金融機構、境內非金融企業共同出資設立。

“總體而言,鼓勵境外金融機構進入理財子公司,有三方面的積極意義:一是可以引入更多資金,增強理財子公司資本實力;二是可學習外資機構資產管理經驗,並提升理財子公司治理水準;三是可以與國際金融市場更好接軌,為理財子公司發展注入更多國際基因。”中國人民大學重陽金融研究院副院長董希淼在接受《金融時報》記者採訪時表示。

“資管機構是促進金融市場發展的長期穩定力量。外資的進入將豐富資管機構類型,有利於促進資管市場多元化,這將極大地促進我國直接融資市場發展。” 國家金融與發展實驗室副主任曾剛認為。

對於外資機構而言,我國資管市場也具有足夠的吸引力。花旗此前發布研究數據顯示,中國個人財富市場規模10年增長5倍,花旗預計,到2025年,中國中產階級人數將超過8.03億,佔城市人口的86%。

“由於我國財富管理市場剛剛起步,未來市場提升空間潛力很大,對外資有充分的吸引力。與此同時,外資機構資管相比國內發展更為成熟,他們也會帶著更為成熟的經驗進入中國資管市場。”曾剛表示。

《金融時報》記者注意到,自去年我國資管新規下發以來,外資銀行在財富管理領域動作頻頻。去年5月,渣打中國為中國投資者度身打造了“渣打財富管理APP”。該行相關負責人稱,這款以“全球資產配置”和“家庭財富規劃”為兩大特色的財富管理APP,旨在支持中國投資者在資管新規時代構建符合家庭需要和風險偏好的財富管理模式。

無獨有偶,去年年末,匯豐中國宣布在我國率先推出結構性產品數字化定製功能,支持客戶直接根據自己的偏好選擇結構與標的,在線自助定製結構性產品並即時下單。匯豐由此成為內地首家推出結構性產品數字化定製功能的銀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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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操作性已具備

截至目前,雖暫未有外資銀行出資設立理財子公司的案例出現,不過,外資機構進入我國資管行業已經有了良好的政策基礎。

“2018年4月資管新規頒布後,理財新規、理財子公司管理辦法、證券私募資管新規等陸續頒布,基本制度和規則已經確立,市場發展不斷規範,為資管行業進一步擴大和對外開放奠定了制度基礎,也為境外金融機構進入創造了良好的政策環境。”徐承遠說。

專家分析,未來外資金融機構進入銀行理財子公司可有多種路徑選擇。

“境外金融機構進入銀行理財子公司,從路徑上來說可以有三種:由在中國境內注冊的外資銀行法人機構作為控股股東發起設立;作為參股股東,與其他中資銀行發起設立;投資入股已經成立的理財子公司。”董希淼表示。

“外資金融機構未來參與設立理財子公司,可能會需要尋找合適的中資銀行進行合作,或者是以增資擴股的形式,在後期參與已經設立的理財子公司。”徐承遠表示。

值得關注的是,中資銀行特別是中小銀行也具有引進外部戰略投資者的意願。中小銀行成立理財子公司首先要面對的是資本問題,根據《辦法》,成立理財子公司最低注冊資本要求是10億元。而我國商業銀行資本補充壓力越來越大,中小銀行面臨的這方面問題更加突出。因此,城商行有強烈意願引入外部投資者來增強子公司資本實力,引入更靈活的市場機制。

近期獲批籌備的兩家城商行系理財子公司已透露了相關計劃,杭州銀行、寧波銀行都在此前公告中稱,將會在適當時機根據業務發展需要並在監管批準的前提下,引進戰略投資者。(杜冰)

“洋股東”來了 銀行理財市場會否迎變局

近日,國務院金融穩定發展委員會辦公室發布《關於進一步擴大金融業對外開放的有關舉措》,推出11條金融業對外開放措施(以下簡稱“國11條”)。其中,涉及到理財子公司和理財公司的措施主要有兩條,同時也與銀行密切相關,一是“鼓勵境外金融機構參與設立、投資入股商業銀行理財子公司”;二是“允許境外資產管理機構與中資銀行或保險公司的子公司合資設立由外方控股的理財公司”。

業內專家普遍認為,“國11條”的推出再次表明了我國進一步對外開放的決心,並為我國金融業對外開放按下“加速鍵”。那麽,具體到銀行業來看,目前的開放水準如何?允許素有理財業務優勢的外資銀行參股理財子公司或控股理財公司,將對我國銀行理財市場構成怎樣的影響?

接受《金融時報》記者採訪的多位專家預測,“擴大開放”將繼續成為2019年度銀行業關鍵詞,無論是在理財業務領域,還是在今後更多的金融領域,中資銀行不僅會對外資金融機構說“歡迎您”,還要大踏步走出國門對全世界說“我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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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業加快對外開放條件成熟

中國人民大學重陽金融研究院副院長董希淼在接受《金融時報》記者採訪時表示,“作為此次對外開放新舉措的亮點之一,鼓勵境外金融機構參與設立、投資入股商業銀行理財子公司,對境外金融機構具有較強的吸引力。”

我國資產管理業務市場規模大,發展空間大。數據顯示,截至2019年一季度末,我國金融機構資管產品餘額近80兆元,其中,銀行非保本理財產品約22兆元。

值得關注的是,我國銀行業進一步擴大開放的底氣何在?多數受訪專家認為,擴大銀行業對外開放,根本上還是由我國金融發展需要與銀行業內部條件成熟而定的。

“當前,我國銀行業已然具備了進一步擴大開放的條件。”交通銀行金融研究中心高級研究員武雯對《金融時報》記者表示,我國銀行業競爭力日漸加強,在客戶、渠道與產品方面已經形成各自優勢。從《銀行家》雜誌發布的全球銀行排名來看(主要考慮一級資本實力和盈利能力),2019年世界前1000家大銀行中,中國上榜銀行共有136家,其利潤總額達3120億美元,位居全球第一。

更為根本的是,銀行業開放步伐的加快,是由我國國內經濟內生性與韌性增強、宏觀風險明顯降低等內部因素決定的。近幾年數據顯示,國內經濟更加依靠消費與服務驅動,經濟內生性增強,為金融業加快開放奠定了基礎;同時,監管層實施一系列防風險舉措,包括資管新規在內的一系列制度“短板”不斷補齊,也為擴大開放提供了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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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型中資銀行或首先受益

那麽,允許境外金融機構參股商業銀行理財子公司,將對中資銀行產生何種影響?又將給我國理財市場帶來何種變革?

目前來看,已有超過30家商業銀行披露了理財子公司籌建計劃,注冊資本合計超過1300億元,並且,主要為獨資設立。“對於大中型銀行來說,完全有能力單獨全資運營好一家理財子公司,再考慮到引入外資股東,需要大量的協調、溝通等準備工作,其對引入外資股東的訴求並不高。”蘇寧金融研究院特約研究員何南野分析認為。

武雯預測,設立理財子公司對資本金的要求相對較高,因此,中小銀行或許對於引入境外資本將表現得更加積極。而從境外金融機構的角度來考慮,其在初期也可能更容易與中小銀行展開合作,後期則會逐步以增資擴股的方式參與到已經設立的相對成熟的理財子公司。

在設立理財子公司的公告中,上海銀行、寧波銀行、甘肅銀行等均提及在適當的時機引入戰略投資者。不過,未有銀行在公告中明確表示引入外資股東。

武雯認為,雖然我國資管市場的規模和發展潛力巨大,但現有的理財子公司或資管機構與國際先進的資管機構相比仍有一定的差距。“當前國內銀行理財子公司在產品研發、風險管控、投研一體化、與母公司的協同效應方面仍處於探索階段,而國外的金融機構在這方面經驗豐富,歷史較長,通過引入外資,能夠提升銀行理財子公司的綜合實力,進一步豐富市場主體,滿足多元化的服務需求。”武雯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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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放政策與舉措漸次落地

值得一提的是,“國11條”中首次提到,“允許境外資產管理機構與中資銀行或保險公司的子公司合資設立由外方控股的理財公司。”

“‘理財公司’是一個全新類別的金融機構。”董希淼表示,雖然監管機構明確鼓勵允許合資成立外資控股的理財公司,但目前這類金融機構的具體營業範圍、投資限制、各項監管指標都尚未制定。

何南野分析認為,對監管層來說,理財公司的外方控股比例上限、注冊資本的要求、符合什麽條件的外資股東可以作為發起方?外方控股的業務範圍是否與中方控股從業的業務完全一致?這些關鍵問題都有待進一步明確。

從2017年外交部宣布中國將按照自己擴大開放的時間表和路線圖,大幅度放寬金融業的市場準入;到2018年人民銀行行長易綱在博鼇亞洲論壇上宣布擴大金融開放的11項具體措施;再到如今的“國11條”對外開放措施,多項具體政策的漸次落地和兌現,一次次印證了“中國開放的大門不會關閉,只會越開越大”的承諾。

然而,開放是機遇,同時也是挑戰。中國人民大學財政金融學院副院長趙錫軍表示,擴大開放同時也意味著更加激烈的競爭,對監管部門也提出了更高的監管要求,中資銀行和監管部門都要做好相應準備。

對監管機構而言,擴大開放對其提出了更高要求。隨著金融市場不斷融入全球市場,業務交往的複雜程度上升,內外法律、監管制度、商業模式等差異更加明顯,監管層不得不面對內外兩大因素,一方面要為企業創造適宜創新的發展環境;另一方面要守住風險底線。

對銀行機構而言,擴大開放將倒逼我國銀行業提升防控風險能力。“防風險”是近幾年金融業的主題,但是依靠關閉大門、把風險和衝擊擋在門外來防範風險是不現實的,讓中資銀行在開放中得到“歷練”,提升韌性和抵抗外部衝擊的能力,才是長久之道。(趙萌)

2018年以來金融業對外開放重要政策措施

※2018年4月,人民銀行行長易綱在出席博鼇亞洲論壇2018年年會“貨幣政策的正常化”分論壇時,宣布了進一步擴大金融業對外開放的具體措施和時間表:

★取消銀行和金融資產管理公司的外資持股比例限制,內外資一視同仁;允許外國銀行在我國境內同時設立分行和子行;

★將證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貨公司、人身險公司的外資持股比例上限放寬至51%,3年後不再設限;

★不再要求合資證券公司境內股東至少有一家是證券公司;

★為進一步完善內地與香港兩地股票市場互聯互通機制,從5月1日起把互聯互通每日額度擴大4倍,即滬股通及深股通每日額度從130億元調整為520億元人民幣,港股通每日額度從105億元調整為420億元人民幣;

★允許符合條件的外國投資者來華經營保險代理業務和保險公估業務;

★放開外資保險經紀公司經營範圍,與中資機構一致;

★鼓勵在信託、金融租賃、汽車金融、貨幣經紀、消費金融等銀行業金融領域引入外資;

★對商業銀行新發起設立的金融資產投資公司和理財公司的外資持股比例不設上限;

★大幅度擴大外資銀行業務範圍;

★不再對合資證券公司業務範圍單獨設限,內外資一致;

★全面取消外資保險公司設立前需開設兩年代表處要求。

※2019年5月,人民銀行黨委書記、銀保監會主席郭樹清在接受媒體採訪時表示,銀保監會擬於近期頒布12條對外開放新措施:

★按照內外資一致原則,同時取消單家中資銀行和單家外資銀行對中資商業銀行的持股比例上限;

★取消外國銀行來華設立外資法人銀行的100億美元總資產要求和外國銀行來華設立分行的200億美元總資產要求;

★取消境外金融機構投資入股信託公司的10億美元總資產要求;

★允許境外金融機構入股在華外資保險公司;

★取消外國保險經紀公司在華經營保險經紀業務需滿足30年經營年限、總資產不少於2億美元的要求;

★放寬中外合資銀行中方股東限制,取消中方唯一或主要股東必須是金融機構的要求;

★鼓勵和支持境外金融機構與民營資本控股的銀行業保險業機構開展股權、業務和技術等各類合作;

★允許外國保險集團公司投資設立保險類機構;

★允許境內外資保險集團公司參照中資保險集團公司資質要求發起設立保險類機構;

★按照內外資一致原則,同時放寬中資和外資金融機構投資設立消費金融公司方面的準入政策;

★取消外資銀行開辦人民幣業務審批,允許外資銀行開業時即可經營人民幣業務;

★允許外資銀行經營“代理收付款項”業務。

※2019年7月,國務院金融穩定發展委員會辦公室發布《關於進一步擴大金融業對外開放的有關舉措》,推出11條金融業對外開放措施:

★允許外資機構在華開展信用評級業務時,可以對銀行間債券市場和交易所債券市場的所有種類債券評級;

★鼓勵境外金融機構參與設立、投資入股商業銀行理財子公司;

★允許境外資產管理機構與中資銀行或保險公司的子公司合資設立由外方控股的理財公司;

★允許境外金融機構投資設立、參股養老金管理公司;

★支持外資全資設立或參股貨幣經紀公司;

★人身險外資股比限制從51%提高至100%的過渡期,由原定2021年提前到2020年;

★取消境內保險公司合計持有保險資產管理公司的股份不得低於75%的規定,允許境外投資者持有股份超過25%;

★放寬外資保險公司準入條件,取消30年經營年限要求;

★將原定於2021年取消證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和期貨公司外資股比限制的時點提前到2020年;

★允許外資機構獲得銀行間債券市場A類主承銷牌照;

★進一步便利境外機構投資者投資銀行間債券市場。

來源:金融時報 記者杜冰 趙萌

編輯:王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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