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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車位也有陷阱,關於車位的陷阱你都知道嗎?

現在大家買房一定會考慮著買車位

不少小區甚至車位緊張,一位難求

而最近,隨州某房產工作人員

以買車位為由忽悠客人,進行詐騙

事情還要從2018年7月份開始說起……

虛賣車位 實則是想騙錢

2018年7月2日,隨州一小區業主熊某通過朋友認識了該小區物業公司負責人張某,張某謊稱自己能幫熊某買到便宜的停車位,從而取得了熊某的信任。

2018年7月,熊某按照張某的指示,分兩次向張某個人账戶打款共計13萬元用於購買該小區地下停車位X1號、X2號兩個車位)。

後熊某多次催促張某辦理購車位合約及財務收據,張某都以各種理由拖延。後熊某找到開發商鄧某詢問得知,開發公司既沒授權也沒委託張某出售停車位,對於張某的所作所為開發公司表示並不知情。熊某方知被騙。

目前,犯罪嫌疑人張某已被刑事拘留。

小編提醒:

1.產權、使用權概念混淆

很多開發商在出售車位時故意將產權車位和使用權車位進行混淆,導致大家在購買車位時被誤導。

產權車位是獲得規劃許可而建設的具有獨立面積的車位,是可以辦理產權的,這類車位開發商是可以出售的,不用為車位的使用年限擔憂。但是使用權車位的買賣實際上是指業主對該車位進行租賃,而並不是像產權車位一樣產權歸屬於業主。根據《合約法》第214條規定:“租賃期限不得超過20年。超過20年的,超過部分無效。”所以說如果是沒有產權的車位,在開發商表明此車位與產權車位一樣時,千萬不要相信。一旦有自然災害或者拆遷等情況發生時,業主是不能享有使用權車位應有的補償的。

所以說大家在選購車位時一定要分清楚是產權車位還是使用權車位。

2.共有資源出售

實際上除了這些可出售、可買賣的車位外,還有一些是大家共有的場所,被開發商進行開發佔有,再次出售給業主雙重獲利。

一些開發商將原有的空地、綠地或者是物業的位置開發成車位,進行出售或者出租,其實這部分的土地使用權是歸小區所有業主共有的,開發商是無權進行開發的,而大家對此不了解就掏了雙份錢。還有一些小區是有地下車庫的,在房子出售期間通常會和車位一起進行綁定,但是有的地下車庫的面積已經作為公設面積被大家分攤了,因而本來就屬於業主可使用的範圍,開發商是沒有權利進行出售的。還有就是國家規定的強製配套人防工程,是不允許銷售的。一些開發商將這部分面積開發成車位出售給業主,這是國家法律所不允許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第五條規定:“人民防空工程平時由投資者使用管理,收益歸投資者所有。” 所以土地使用權歸業主所有時,此部分土地以歸屬於業主。

所以說以上行為均屬於開發商重複收錢的行為,大家在選購車位時一定要看清楚。

3.合約陷阱

開發商的手段可謂是五花八門,常讓人防不勝防,除了車位上的各種花招,簽訂合約時也是讓人無法招架。

很多開發商為了回籠資金,車位只賣不租,業主被迫選擇購買車位,可是合約簽訂後發現原有的產權車位變成了租賃期限為70年的使用權車位,而價格確實按照原有的產權車位進行簽訂的,造成不可估量的損失。所以大家在簽訂合約時一定要看仔細,如果發現是使用權車位一定不要簽訂合約,避免車位不受保護,錢打了水漂。

所以說大家在選購車位時一定要判定是車位的產權和土地的使用權等問題,還要注意檢查合約是否存在問題,避免簽訂後才發現上當受騙。

編輯:劉欣明

責任編輯:宋芳

審核:陳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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