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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洲豬瘟防控八條禁令發布:嚴禁瞞報、謊報、遲報、漏報

新京報訊 據農業農村部官網消息,農業農村部今天(11月21日)發布關於印發《非洲豬瘟疫情防控八條禁令》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禁令包括嚴禁瞞報、謊報、遲報、漏報、阻礙他人報告動物疫情,嚴禁不履行動物疫病檢測職責、出具虛假檢測報告等八條。

通知要求強化疫情排查和報告,各地畜牧獸醫部門要進一步加強監測排查,為科學判斷疫情形勢、及時發現和消除疫情隱患打下良好基礎。要結合養殖生產、生豬保險理賠、無害化處理等記錄和臨床狀況,組織開展針對性現場排查,排查工作務必執行到位,確保有效。

對現場排查中發現臨床疑似非洲豬瘟情況的,必須采樣送檢。要督促生豬養殖場戶嚴格落實清洗消毒、全進全出等生物安全管理措施,及時報告生豬出欄補欄、隔離檢疫、臨床發病、飼料來源等情況,切實降低疫病發生和傳播風險。

通知提出,規範做好非洲豬瘟疫情報告工作。暢通疫情舉報管道,及時核查舉報線索,一經查實可按規定對舉報人予以獎勵。各地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應當依法履行動物疫病檢測職責,嚴格按照檢測結果出具真實報告。

通知還要求強化生豬及生豬產品檢疫,動物衛生監督機構要嚴格按照法律法規規定和《生豬產地檢疫規程》《生豬屠宰檢疫規程》開展檢疫工作。要推動生豬養殖場戶落實檢疫申報主體責任,向當地動物衛生監督機構申報檢疫並提供相關申報材料;生豬收購販運部門或個人代為申報檢疫的,要取得生豬屠宰場戶的委託書。

對產地檢疫中生豬來歷不明、存欄異常增加、無養殖檔案或檔案記錄不全的,屠宰檢疫中發現疑似非洲豬瘟生豬及生豬產品的,不得出具動物檢疫證明,並督促生產經營主體嚴格按規定處理。要規範動物衛生證章標誌管理和使用,嚴格執行動物檢疫證明領用登記等管理制度。

此外,通知要求各地要加強對調運生豬及其車輛的查驗,嚴格執行農業農村部公告第79號規定,發現運輸車輛未按規定備案、清洗消毒以及調運生豬及生豬產品未附有動物檢疫證明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和有關規定處理。

重點加強對生豬跨省調運的監管,發現違規調運生豬及生豬產品的,不得勸返,立即扣押並規範處置。要加強與交通運輸、警察等部門的協作配合,充分運用當地依法設立的各類檢查站,加大檢查力度,並為有關部門開展工作提供技術支撐。要規範種豬調運監管,配合海關部門做好供港澳活豬運輸期間監管工作,嚴格實施各類監管措施,全力保障生豬基礎產能和供港澳生豬安全穩定供應。

八條禁令具體為:

一、嚴禁瞞報、謊報、遲報、漏報、阻礙他人報告動物疫情;

二、嚴禁接到動物疫情舉報不受理、不核查;

三、嚴禁動物疫情排查不到場、不到位;

四、嚴禁不履行動物疫病檢測職責、出具虛假檢測報告;

五、嚴禁不檢疫就出證、違規出證;

六、嚴禁違規使用、倒賣動物衛生證章標誌;

七、嚴禁違規處置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動物、動物產品及相關物品;

八、嚴禁發現違法違規行為不查處。

編輯 許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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