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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動自行車新國標今天實施有哪些重大影響?專家來解答

今天,《電動自行車安全技術規範》(GB17761-2018)強製性國家標準正式實施。新國標的實施,對電動自行車的生產、銷售和使用會帶來哪些影響?針對大家關心的相關熱點問題,交通言究社採訪了警察部道路交通安全研究中心、中國電子技術標準化研究院、長安大學、同濟大學、福建工程學院的各位專家。

新國標對規範電動自行車生產、銷售和使用具有重大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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言究社:電動自行車新國標的實施對電動自行車的生產、銷售和使用有哪些重大影響呢?

《電動自行車安全技術規範》(GB17761-2018)於去年5月15日正式對外發布,過渡期為11個月,今天正式實施。新國標的實施,一是給消費者選車、用車提供依據、指明方向,消費者應當購買符合新國標的電動自行車;二是新國標完善了電動自行車技術標準體系,在整車安全、機械安全、電氣安全、防火阻燃、防篡改等方面進行了規範,為推動電動自行車行業高質量發展奠定了基礎;三是新國標所有條款必須強製執行,增加了防篡改要求,堵住了原標準的兩大漏洞,為電動自行車使用管理和治理提供支撐。

電動自行車新國標通過強製性規定,確保了電動自行車生產廠家生產的產品和銷售商銷售的產品在總重量、外形尺寸、行駛速度、驅動動力等方面符合標準,並通過防篡改設施和要求保證使用的車輛維持出廠時的標準。

新國標的實施對電動自行車的生產、銷售和使用有強製性規範作用。近年來,由於電動自行車使用者對車輛性能的需求,市面上銷售的電動自行車逐漸向大功率、高車速、取消腳踏設施等方向發展,這些車已經接近甚至超過輕便摩托車的性能,遊走在機動車與非機動車管理的邊緣地帶;而且,大多數電動自行車事故涉及的車輛都是不符合標準的,但消費者並不知道國標的詳細規定。新國標的實施,從源頭上嚴格管控電動自行車的規格等,有助於消費者買到符合標準的車輛;此外,對於在路上有交通違法行為的電動自行車,執法者也有了明確的執法依據。

新國標將電動自行車的安全性放在第一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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言究社:與1999年實施的電動自行車舊國標相比較,新國標有哪些主要變化?

電動自行車新國標由7章和1個規範性附錄組成,並且為全文強製,即標準中所有技術條款都必須執行和滿足。新國標對整車安全、機械安全、電氣安全等要求在原標準基礎上進行了修改和優化,根據技術發展和應用需求,提升了功率、車速等技術指標,同時增加了防火阻燃性能要求、無線電騷擾特性、使用說明書和防篡改等要求。所有的指標和要求都能夠有效提升電動自行車的安全性能,同時確保消費者生命財產安全和所有道路交通參與方共同利益最大化,充分體現強製性標準保基本、兜底線的作用。

電動自行車新國標側重於車輛的安全性能,增加了許多車輛結構和配置方面的要求,內容更加完善、合理,標準整體上更加嚴格。具體為:

標準中對“整車標誌”的規定,提高了車輛的可溯源性;強調整車防篡改性能,防止因車輛被改裝造成其性能與原車有所差異,對於安全管理具有重要幫助。

明確了電動自行車劃分依據,最高設計車速限值25km/h,整車質量55kg,電動機額定連續輸出功率400W。交通管理等部門可有效對車輛進行登記,方便管理,提高電動自行車在道路上的行駛安全。

標準中規定發出提示音的車速為15km/h,且對提示音的聲壓級進行了規定,該規定可以保障電動自行車在非機動車道內以安全的速度行駛。

標準中反射器、前燈和後燈的安裝要求,對於提高電動自行車的夜晚騎行安全性具有重要幫助。

標準對零組件的要求更加嚴格,對企業的研發能力也提出了一定要求,如淋水涉水性能、防火性能和阻燃性能,特別是電器安全方面的要求和無線電騷擾特性等,對於使用安全性具有重要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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言究社:新國標增加了“防篡改”要求,這個強製性要求有何重大意義?

電動自行車新國標的最大亮點之一就是增加了“防篡改”要求,這是對生產企業、經銷商和消費者各方負責的重要舉措。

在過去多年的發展中,部分電動自行車產品沒有在設計上對篡改行為進行有效防範,導致車輛在速度、重量、功率、電池容量、電壓、腳踏騎行能力等方面的指標比較容易被篡改,也是導致社會上出現大量“超標車”的重要原因。目前普遍存在的車輛篡改行為,雖然提高了車輛的部分性能指標,但是並沒有同步提升車輛的安全屬性,對包括消費者自身在內的所有道路交通參與者的生命財產安全構成了威脅;更重要的是,篡改行為使得車輛性能指標超出標準規定,從而在事實上讓車輛具有了機動車的動力性能和危險性,從法律層面無法繼續按照非機動車管理。

新國標提出“電動自行車的軟硬體均應當具有防篡改設計,防止擅自改裝或改動最高車速、功率、電壓、腳踏騎行能力”和“電動自行車蓄電池防篡改應當滿足蓄電池固定在電池組盒內,蓄電池與電池組盒合理匹配,電池組盒與電池組盒安裝位置合理匹配,防止改變電池容量或電壓;蓄電池與電池組盒側壁的最大間隙小於或等於30 mm,且不晃動;電動自行車不得預留擴展車載蓄電池的接口; 電動自行車不得有外設蓄電池托架”等要求,將生產企業作為產品防篡改的第一責任人,體現了源頭管理的理念,壓實了生產企業產品質量安全的主體責任,是防範和杜絕“超標車”再次出現的有效措施,既保障了消費者、經銷商的合法權益,也是確保電動自行車產品質量、規範推動電動自行車市場行業高質量發展的重要舉措。

電動自行車新國標中關於“防篡改”的強製性要求,從源頭(生產)上強化了對非法改裝電動自行車的限制、在使用過程中增加了非法改裝車輛的難度、對非法改裝的處罰依據更加充分和明確。新國標通過“防篡改”的強製要求限制了非法改裝,可在一定程度上消解電動自行車事故多發的主要原因,對電動自行車在道路交通參與中的安全性有一定的提高。

電動自行車保持“非機動車”的屬性不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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言究社:新國標強調電動自行車必須具有腳踏騎行功能,這一強製性規定有何意義?

電動自行車必須具有腳踏騎行功能是由電動自行車的定義和非機動車屬性所決定的。所謂“電動自行車”仍然屬於“自行車”的一種,雖然增加了電動/助動功能,但還是應當具有自行車的基本特徵,即能夠由人力驅動行駛。這也是電動自行車能夠納入非機動車管理的必要前提。

從產品的使用功能來說,腳踏騎行功能可以讓消費者在電路故障或電池乏電時繼續行駛,避免了長距離的推行,便利消費者使用。

近幾年,我們可以看到市面上具有腳踏功能的電動自行車逐漸減少,取而代之的都是近似摩托車車型的電動車,給交通管理工作帶來一定挑戰。我們都知道,摩托車有嚴格的管理規定,摩托車駕駛人應持有相應準駕車型的行車執照,但電動自行車卻沒有,存在極大安全隱患。新國標中強製電動自行車具有腳踏騎行的功能,為其歸入非機動車管理提供了依據。

保障電動自行車安全、順暢、便捷出行

需優化其通行條件,保障其路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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言究社:三部委意見要求優化電動自行車通行條件,科學合理分配路權。那麽,在路權的分配上,如何保障電動自行車享有合理的路權?

保障電動自行車享有合理的路權應堅持疏堵結合。建議在條件允許的地段區域,給予電動自行車專用車道;在條件不允許的地段區域,堅決禁止電動自行車通行。在未來很長一段時間內,尤其在北上廣這樣的超大城市,電動自行車可能是城市群眾生活中必備的交通工具,也是汽車不可能也不應該替代的交通工具,所以應該保障電動自行車的路權,給予其合理的通行條件,這樣才能在技術性能(速度、加速度)提高的情況下,電動自行車能安全、暢通的出行。

保障電動自行車享有合理的路權,首先應計算出道路上各類交通流的流量,根據交通組成,合理進行車道分配,而非一味求機動車的順暢通行而壓縮非機動車的出行空間,尤其在一些非機動車出行量大的城市更該如此。要充分考慮民眾出行需求的特性,不斷完善公共交通及非機動車設施,合理分配各種交通參與者的路權,這樣才能實現供需均衡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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