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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S不留情面WADA雙標?孫楊被禁賽8年究竟是誰之過

撰文/昉昉

歷史上罕見的公開聽證,12小時的審理,542天的等待,換來的卻是八年禁賽的結局。

有人震驚,憤怒,不能理解;有人遺憾,惋惜,難以接受,就連曾經數次詆毀孫楊的澳洲記者也直言,“巨星如此隕落,還是不禁感到難過。”

一位曾跟隨孫楊多年的相關人士慨歎,曾預料過這個單純的大男孩早晚會“吃虧”,也許是日後做生意被騙或是被人利用,但卻想不到會是這樣的結局。

中國男子游泳在世界大賽上共獲得18枚金牌,孫楊獨攬14枚。在原本被歐美人統治的游泳項目上,黃皮膚的孫楊是個破局者。

孫楊所取得的成就毋庸置疑,這是經過CAS的裁定和認可的。那究竟是誰毀掉了巨星孫楊呢?

“不留情面”的CAS

作為上訴方的WADA向CAS裁判提出的訴請是孫楊被禁賽二年至八年。最終,CAS沒留“任何情面”,給予了最嚴厲的八年禁賽處罰。

裁定的理由是,孫楊違反了國際泳聯第2.5條有關“妨礙反興奮劑工作”的部分規定。CAS表示,即使孫楊認為采樣程序不符合相關規定時,也應將完整的樣本保留在測試機構手中。

判決書中同時提到,由於孫楊在2014年6月曾有過一次違反“反興奮劑條例”的先例。根據國際泳聯反興奮劑條例10.7.1條規定,孫楊被處於禁賽8年的處罰,即日生效。

八年的禁賽期公布,很多媒體私下的第一反應都是,“沒想到這麽重。”但在現任CAS仲裁員、通力律師事務所合夥人吳煒看來,這個結果“不意外、不吃驚”,吳煒曾2014年索契冬奧會擔任國際體育仲裁院(CAS)臨時仲裁庭仲裁員,是唯一擁有奧運仲裁資歷的中國現任CAS仲裁員。

吳煒援引此前2009年、2013年白俄羅斯鏈球運動員Vadim Devyatovskiy訴國際奧委會案(國際體育仲裁法庭案號: CAS 2009/A/1752)“翻案”成功的例子解釋,如果孫楊將樣本交給測試機構,或許能免於禁賽處罰。

​“類似的情況案例是比較少的,但之前CAS曾經為一名白俄羅斯選手平反,當時他也對檢測官提出了質疑,但是他將樣本交給了檢測機構,隨後在樣本被檢測出陽性的不利情況下,CAS仍然裁定檢測方程序有誤。對CAS這樣的司法機構來說,最重要的是程序判斷,世上沒有完美無瑕的組織,如果給WADA等組織一些信任,結果就會不一樣了。”

從過往的判罰結果看,CAS似乎並不是聯合組織扼殺運動員的劊子手,更不是針對中國人的“西方”惡勢力。

在重罰孫楊之前,CAS也曾為另一位中國運動員佟文平反。2011年2月23日,CAS以國際柔道聯合會(IJF)對佟文B瓶尿樣檢測程序違規為由,作出裁決,具體是因為IJF在佟文和她的代理人均未在場的情況下打開B瓶進行了檢測;隨後,國際柔聯取消了對佟文禁賽兩年,並沒收2009年世錦賽金牌的處罰決定,並恢復了佟文的參賽資格。

孫楊八年禁賽的處罰令是CAS三位仲裁專家一致認定的結果,即便是孫楊方任命的仲裁員,倫敦大學教授皇家大律師Philippe Sands也認可這樣的判決。

CAS判決書中提到,儘管在孫楊看來,對方不符合國際檢測標準,但孫楊銷毀樣本收集容器,他未能拿出為何這麽做的令人信服理由。提供了血樣,再去質疑檢測人員的資格,同時將完整的樣品保存給官方是一回事,而采取行動導致樣本容器被銷毀,從而消除以後沒有檢測樣品的任何機會,這回另一回事。

也許我們都在埋怨、指責CAS不留情面,但在法律面前講情,似乎本就是個妄念。

霍頓隊友隻禁一年? “雙標”的WADA

孫楊被禁賽成為了當天社交平台上被討論最多的話題,其中被轉發最多的一則報導是有關“宿敵”霍頓的隊友弗雷澤-霍爾姆斯和瑪德琳-格羅夫斯被禁賽一年的新聞,兩人曾在12個月內錯過三次藥檢,從2017年開始被停賽12個月,澳游泳協會的解釋是,“有些隊員沒有及時更新行蹤信息”。

一個八年,一個一年,看起來WADA在施行一種“雙重標準”。

在為同胞的遭遇感到惋惜的同時,我們也必須理性地看到,孫楊和霍頓隊友所違反的是WADA的不同規則,所處禁賽時間因此也不盡相同。

一年錯過三次飛行檢查或是行蹤填報失敗的處罰在世界範圍內屬於較為常見的處罰,除了霍頓隊友之外,韓國羽毛球奧運會冠軍李龍大、裡約奧運會100米跨欄冠軍美國人布裡安娜-羅琳斯、俄羅斯跳水名將扎哈洛夫、俄羅斯冬季兩項運動員瓦西裡耶娃、俄羅斯前法國奧運摔跤冠軍斯蒂夫-蓋諾等人都曾經因此中招,對此他們得到的處罰時間都是規定內的1-2年。

過去近二十年的運動生涯裡,孫楊接受過多達180次興奮劑檢測程序。可以肯定的是,作為國際頂尖運動員孫楊承受了常人不能想象的壓力,並且他過往的成績也都是清白的。

但在聽證會上,WADA卻提出了致命的疑問,為何對過去60次由IDTM通過出具和本案無異的授權文件都進行了執行,但僅此一次,對該格式授權文件提出質疑呢?對於這個問題,顯然,孫楊方並沒有給出足夠的證據解釋。

孫楊質疑檢測官身份不合規矩,但WADA在聽證解釋,《ISTI血樣采集指南》是理想的模範操作,但在某些情形下按照該最佳實踐操作是不可能的,孫楊援引的事指南性質的文件,而並非強製效力的文件。

金茂律師事務所的蔡果律師在結果公布後撰文分析稱,孫楊方安排出庭的證人幾乎全是事實證人(唯一出庭的專家證人是就血檢官的護士資格與中國刑法進行作證);在如何理解規則的問題上,這些事實證人無法對仲裁庭作出任何有說服力的解釋。

應該說,在這個有關規則如何理解的命門問題上,孫楊方對抗WADA是處於天然的劣勢,因為WADA就是ISTI規則的制定者,而他們選派出庭的證人本人也參與了ISTI的制定。

從檢測官資質到采集指南的撰寫,我們可以指摘WADA的工作程序漏洞,但單單只靠孫楊賭上職業生涯的方式以卵擊石,顯然有些妄自尊大。

“要了命”的單純

工作原因,筆者見過孫楊數面,第一感觸就是,我不敢相信他是一個快30歲的人。

背包上掛滿玩偶,發布會上任性地問身邊的新聞官能不能把發布廳的吉祥物帶走,再到之前採訪時的哭泣,孫楊的單純超乎你的想象。

雖然貴為中國體育一哥,但很多時候孫楊並不會克制和掩飾,他會本能地做出那一刻他覺得該做的——即便這些事情之後會讓他傷痕累累。

比如,前幾天路過檢測站,看到執勤人員,他就想到給人訂餐,沒想過自己開著的賓利會迎來罵名;比如,斯科特不與他合影,他朝他揮了一拳“You Loser”,沒想過自己會從得理者變成了被指責的,事後,孫楊同樣收到了來自國際泳聯的警告。

粉絲們愛他的直接,質疑者嫌他是巨嬰,成也因此,敗也是此。

不難想象他的單純由何而來,多年間他的世界裡只有游泳,早年甚至曾經和運動隊鬧脾氣,“如果媽媽不跟著自己訓練比賽,就不游泳了。”

聽證會上,孫楊方任命的仲裁員Sands教授曾一針見血地指出本案中存在運動員對其醫生、團隊有高度依賴。在接受WADA律師的交叉質詢時,孫楊表示,他從來沒有堅持留下血液,是巴醫生認為血液不能被帶走。

不談私生活、不去考究坊間所說的楊媽專橫、寵溺、拒絕外媒採訪等事情是否屬實,單單從將孫楊推向深淵的這件事情上說,孫楊身邊的巴醫生等人恐怕難辭其咎。

整個事件中,FINA同孫楊站在一邊,認定孫楊無需禁賽,但在其決定中仍然提到了一句,將整個運動生涯押注在運動員當時對複雜情形的理解系於和(主檢官辯論)誰對誰錯,無異於孤注一擲,愚蠢至極

孫楊單純、心無旁騖、對身邊人高度的信賴,曾經的這些讓孫楊從一個懵懂的男孩成為了閃耀世界的明星,卻也將他一步步推向致命的結局。

“規則”外的他

律師蔡果給解析孫楊一事的長文取的標題是“規則理解是裁決關鍵”。孫楊與WADA之前案件本身並不涉及藥檢結果,而是規則程序。

蔡律師寫道,如何在“西方思維”擁有絕對話語權的國際體育中知己知彼運籌帷幄,合理利用規則但絕不越界曲解規則是我們應該反思的。

在原本被歐美人統治的游泳項目上,黃皮膚的孫楊是個破局者,但破局的人,並不能破規。

在對“規則”的理解上,我們和孫楊都不是第一次吃虧。

2014年5月16日,孫楊在參加全國游泳冠軍賽暨亞運會選拔賽期間再次出現了胸悶、心悸不適等情況。工作人員對“萬爽力”已在2014年1月被列入賽內禁止使用目錄的情況不了解,仍遵照醫囑按照以往的方法讓孫楊服用了“萬爽力”,造成了誤服事件的發生。

2014年11月25日,孫楊被檢出尿液含有曲美他嗪trimetazidine被禁賽三個月。

令人玩味的是,孫楊的第一次處罰決定是禁賽時間從5月17日至8月16日,而公布是已是11月25日。

第一次違規是這樣,第二次也如出一轍。

很多時候,我們堅持著自己認為對的事情,現在回過頭想想Sands教授向孫楊方提出的那個令人深思的提問,“你們有沒有停下來想過,有沒有轉念想過,萬一你們對授權文件的理解是錯的,怎麽辦”

雅加達亞運會上,孫楊在200米自由式上傲視群雄奪冠,而在登台領獎時卻穿著個人代言品牌361度的領獎服。

作為競技實力絕對的領軍者,孫楊常會遊離於規則之外,有人笑著說,這就是本事。的確,不止是孫楊,誰能說在自己的身邊沒遇到過類似拿著“赦免牌”的人呢?

Sands教授曾在庭審的最後尖銳地向與孫楊同陣營的FINA律師發問,“假設仲裁庭裁定IDTM公司的資質文件不足導致本案的檢測無效,將導致所有使用同樣資質文件的興奮劑檢測程序都無效,並且打開成百上千基於同樣理由向CAS上訴的閥門,你們是否想過?”

FINA律師當時的回應是,本案具備特殊性,具體案件具體分析。

避免一例案件演變成千萬案件如洪水猛獸般爆發,這是制定規則的意義所在。同樣也是WADA勝訴的關鍵所在。

埋怨、憐惜、憤怒、不理解,在對巨星孫楊的種種複雜情緒閃過之後,似乎也該問問,除了揮起錘子,那一夜,他真的沒有別的選擇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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