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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靠中小學食堂賺錢?這個算盤今後不能再打了|新京報快評

明確非營利性原則,可有力治理中小學的“食堂腐敗”,確保學生的合法權益。

▲資料圖:四川省華鎣市高興鎮小學食堂的工作人員在給學生發放午餐。圖/新華社

文 | 熊丙奇

備受社會關注的中小學校食堂經營,今後必須是非營利性的了。

近日,財政部會同教育部印發了新修訂的《中小學校財務制度》,其中要求,學校自主經營食堂為學生提供就餐服務的,財務活動納入學校財務部門統一管理,可在學校現有账戶下分账核算,真實反映收支狀況,並定期公開账務。如有結餘,應當轉入下一會計年度繼續使用。

這意味著,無論公辦還是民辦,所有中小學的食堂都不能營利,即便有結餘也不能用於分紅、轉為他用,只能用於食堂的繼續經營。這為中小學自主經營食堂,劃定了紅線。而確保中小學食堂的非營利性原則,可有力治理中小學的“食堂腐敗”,防止部分學校辦學者、管理者,通過經營食堂牟利,侵犯學生的合法權益。

近年來,屢屢發生的中小學“食堂腐敗”,引發輿論廣泛關注。如媒體報導,河南許昌某中學原校長,被查出在不到三年時間裡,就利用職務之便,將102萬元學生餐費據為己有,涉嫌受賄罪、貪汙罪以及挪用公款罪,被建議判處有期徒刑五年,並處罰金30萬元。而在江蘇江陰某小學午餐問題中,時任總務處主任更是一年多時間便貪汙學生夥食費多達131萬元,相當於每名學生每天8.5元的午餐費中有5元被克扣。

此次從財務制度上明確中小學食堂的非營利性,規定所有餐費必須用於食堂經營,所有經營者沒有股份、不能分紅,經營結餘也不能作為“利潤”收入用於發獎金、津貼等。簡單來說,學生的餐費除抵扣食堂運營成本外,都應吃進學生嘴裡。國家營養午餐計劃,甚至還明確要求建設食堂、食堂服務人員工資等成本由各地政府部門解決。

公辦學校執行食堂非營利這一要求,其關鍵在於公開財務账本,並發揮家長委員會的作用。

必須意識到,對於學校自主經營食堂,就是建立校長、班主任陪餐制度,也很難避免食堂經營者以次充好,通過收取回扣等方式牟利。因為,這背後可能存在利益共同體。因此,應由家長委員會參與學校食堂經營的監督,要求食堂保質保量供餐,並公布收支账本。

▲資料圖:內蒙古呼和浩特市鐵一中高三學生在食堂用餐。圖/新華社

對那些希望通過後勤經營賺錢的民辦學校來說,落實這一非營利要求,則需要辦學者轉變辦學理念。

“不能通過收學費賺錢,主要通過提供後勤服務賺錢”,是近年來一些民辦學校的經營之道。此次修訂的《制度》進一步明確,義務教育階段學校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不得從事經營活動,這也要求所有義務教育民辦學校必須全面堅持非營利辦學。而對於非義務教育的民辦高中來說,即便學校登記為營利性,其食堂經營也必須為非營利性。

考慮到為學生提供就餐服務的方式不同,此次新修訂的《制度》對學校采取自主經營食堂、委託方式經營食堂、配餐或托餐等不同方式為學生供餐的實際情況,分類提出財務管理要求。

如《制度》明確要求,學校採用委託方式經營食堂為學生提供就餐服務的,應當加強監督管理,不得向被委託方轉嫁建設、修繕等費用;學校採用配餐或托餐方式為學生提供就餐服務的,餐費可由學校統一收取並按照代收費管理等。

這有利於落實中小學食堂非營利性要求。但在食堂的具體經營過程中,仍需防止學校有關人員與被委託方、配餐方發生利益輸送。近年來被媒體曝光的營養午餐衛生、質量問題,有不少就發生在委託供餐、配餐中,原因正是學校有關人員收取委託供餐、配餐方的好處,疏於監督。

此次《制度》規定,學校不得向被委託方轉嫁建設、修繕等費用。這是對學校層面作出要求,防止“公開”的利益交易,避免“羊毛出在羊身上”,被委託方把建設、修繕費用轉嫁到學生身上,提高餐費標準,或者降低服務質量。

而對於可能出現的學校有關負責人員與被委託方的“暗箱操作”“私下交易”,除嚴格落實財務制度外,還必須通過強化監督,加強信息公開加以遏製,尤其需要發揮家長委員會的監督作用。也只有如此,方能落實此次《制度》要求,切實辦好中小學校的食堂。

撰稿 / 熊丙奇(教育學者)

編輯 / 劉昀昀

校對 / 趙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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