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愛錢進已被立案調查?代言明星汪涵遭投資者聲討

財聯社(北京,記者 薑樊)訊,P2P大局已經,整個行業處於“至暗時刻”。這次輪到了P2P頭部平台愛錢進,同時也將其代言明星汪涵推至了輿論漩渦。有投資者認為,這些明星代言問題平台,也應負法律責任。

值得注意的是,近日愛錢進傳出被立案調查的消息。財聯社記者從北京市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網站上看到,針對有投資者提出愛錢進到期不退錢的問題,北京市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日前在相關問題的答覆中表示,警察機關已經立案調查該平台,相關部門將嚴格按照司法處置程序進行處理。答覆日期為5月8日。不過,目前,警方並未公布立案詳情。愛錢進客服也想財聯社記者表示,暫未接到相關通知,平台仍在正常運營中。

根據愛錢進官方數據顯示,該平台累計撮合交易額2318.97億元,累計代償金額123.21億元,逾期金額66.29億元,逾期率達27.01%。

值得注意的是,踩著娛樂圈的熱度“帶貨”金融產品,一直以來是P2P平台“常規操作”,從不吝惜廣告費用。不僅邀請影視明星,還曾一度成為影視劇投資的“座上賓”,“撒幣”影視劇廣告。不過,如今P2P行業落幕,暴雷聲不斷,這些曾代言過的明星也遭投資者聲討。

到期後仍需債轉?債轉慢、折價低問題被質疑

“我的資金債轉了1年了也沒見動靜。”一位投資者表示,他在愛錢進投資的整存寶本應在2019年5月9日到期,但直到現在錢還沒到账上,並且一直在“債權轉讓中”。

在一些投訴平台上,有投資者對此進行投訴,愛錢進給出回復稱,“服務計劃到期之後需要完成債轉,債轉完成之後可以提現。是否能夠轉讓成功,取決於市場環境、借款人的還款意願以及其他用戶的債權受讓意向。”

財聯社記者了解到,今年1月份時愛錢進標的減少,業務量下降,但債轉兌付還算正常。春節過後,愛錢進開始出現債轉較慢的情況。這期間,有債轉成功的用戶曬出截圖,雖兌付延期但本息並未損失。不過,近日有投資者向財聯社記者表示,雖然官方稱征信接入成功,還款速度加快,“但是以目前的債轉速度,很難說得上是變快了”。

財聯社致電愛錢進客服表示,目前的確債轉速度較慢。由於受到此前疫情的影響,市場活躍度低,並且還款人還款能力降低,所以債轉速度受到影響。“通過債轉,目前無法快速退出資金。”

此外,服務計劃到期後還需要債轉才能提現,這樣的模式實際上在此前P2P行業中普遍存在。此前,愛錢進方面曾給出解釋稱,這是由於是“真標”造成的結果。即背後借款人標的真實,需要別人“接盤”有新的資金進入後,舊資金才能夠轉出。愛錢進此前曾堅稱“不墊資”。

一位互聯網金融業內專家向財聯社記者表示,這或涉嫌資金池模式。通常來講,借款人借款的期限可能達到3年左右,匹配給出借人往往最長1年的理財。“這就在出現了一定的時間差。從而造成了資金池模式,並且一旦出現投資人到期產生大量兌付,借款人不到期,就會出現兌付困難和流動性危機。”

不僅如此,有投資者還表示,如今愛錢進推出了緊急通道,投資者可以打折轉讓,“折價越低越好提現,但在不明的情況下點進去卻無法撤銷。”另有投資者表示,平台顯示應急通道按3折折算,而債轉商城高出物價3倍以上。

汪涵代言惹爭議 愛錢進曾一度撒幣多部影視劇

愛錢進債轉慢的問題已經持續了多年,然而此次汪涵卻因為在2018年前後代言愛錢進而登上熱搜。有投資者認為,明星代言具有煽動性,明星也應負有責任。

實際上,借助影視娛樂造勢,是愛錢進等P2P熱衷的方式之一。早在2016年影視劇《老九門》熱播,愛錢進稱為其重要廣告商之後,便掀起了P2P投資影視劇廣告的熱潮。此後,愛錢進還投資了《楚喬傳》、《那時花開月正圓》等多部熱門影視劇。

據了解,當時影視劇的廣告投資分兩種,一種為中間插播廣告,即中插廣告另一種為貼片式的廣告。2017年前後,一條中插廣告最低價約90萬元起步,均價大約100萬一條,較高的約300多萬,主要取決於網劇的質量。有原P2P平台工作人員向財聯社記者直言,“那時上班唯一的事情就是挑劇本。”

不僅如此,邀請明星代言的P2P平台也不再少數。除了愛錢進曾在2018年和2019年分別找了汪涵和劉國梁為其代言以外,范冰冰、唐嫣、黃曉明、朗朗、佟大為等多位明星均曾代言P2P平台,其中不少平台均已暴雷。

柒財智庫高級員畢研廣在騰訊新聞話題平台上表示,利用粉絲效應“帶貨”金融產品隨後出問題的事件屢見不鮮。明星並非金融專業出身,對於產品的風險、邏輯以及構成並不了解,無法對做到“盡調義務”,也沒有任何“盡調資質”。

有律師向財聯社記者表示,明星代言P2P的責任,還需結合具體事實情節予以認定。如果廣告代言人為其未使用過的商品或者未接受過的服務作推薦、證明的,或者明知或者應知廣告虛假仍在廣告中對商品、服務作推薦、證明,廣告代言人應承擔相應的責任。

上述律師表示,在金融產品涉嫌相關刑法犯罪時,廣告代言人如果存在“明知”的情形,則可能會成為相應犯罪的共犯。“因此,如果廣告代言人具有主觀明知,且其所實施的代言行為客觀上也為他人從事非法集資等犯罪活動起到了幫助作用,則可能被司法機關以相關犯罪的共犯追究刑事責任。”

值得注意的是,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乾問題的解釋》第八條規定,如果明星明知P2P平台存在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集資詐騙的情況仍然為其廣告等宣傳的,可能構成虛假廣告罪,可能判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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