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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波:哲學語言的內核應有哪些準則

文 | 陳波

來源:《分析哲學——批評與建構》

陳波 等 著 《分析哲學——批評與建構》

“哲學語言的內核”應有哪些準則?

正是基於科學“術語倫理”思想,皮爾士把亞裡士多德、康德以及中世紀司各特等人的哲學語言視作典範,並在現代哲學史上第一次總結出了有關哲學術語的七條倫理準則。我們不必指望皮爾士的“準則”清單是完整而無遺漏的,更何況他還只是談到了英語哲學。不過,基於“科學術語倫理”的有關經驗以及皮爾士本人在哲學寫作中對於所謂術語倫理的踐行,筆者認為,以下三條準則應處在當下“哲學語言倫理”的內核:

(1)不易誤讀。好的哲學語言,最起碼應該是不易產生誤解的語言。“令人誤解”的語言往往跟“讓人費解”的語言一樣,意味著說話人思想表達的失敗。但對於哲學研究而言,前者所帶來的損害可能更致命,因為彼此誤解的語言給人以“交流順暢”或“成功批判”的假象,使得對話雙方在已有的熟悉觀念內打轉,從而無法向思想的縱深推進。相比之下,儘管有些哲學術語很深奧陌生(就像皮爾士所創造的Pragmaticism一樣),但至少可以確保:如果有讀者不知道這些詞語的意義,他就會主動承認不知道而不至於去誤解或挪用它們。

(2)尊重傳統,強調命名權。語言是流傳而來的,哲學語言也不例外。當人們說“現代哲學孕育於古代哲學”時,這句話所指的不只是思想的連續性,更應是哲學語言的繼承性。早期哲學家們引入第一批哲學術語來表達那些在當今哲學家看來最為基本的概念,他們是這些概念的命名者。當後人自覺以哲學史上的術語來表達相應概念時,他們不只是對於前輩或傳統的尊重,更重要的是在維護一種神聖的命名權。每一個時代的哲學家在實現所謂“哲學創新”時常常都會引入此前其他哲學家沒有發現的概念,此時“第一位發現者”的命名權應得到保障。共同體內所有其他的人都有義務在涉及某個哲學概念時遵循術語命名者的用法,任何在其合法命名者所賦意義之外挪用該術語的做法,都可以說是觸犯了“語言的倫理”,哲學家共同體有義務蔑視並拒斥這一行為。

(3)術語對應概念。哲學語言所承載的是哲學思想,任何術語都要求對應著明確的概念。因此,以適當的術語表達相應的概念,不僅是一種特權,也是一種義務。享有命名權的“概念發現者”不僅要證明新概念為哲學思考帶來真正的義理區分而非康德所謂的那些“虛假細分”(false subtlety),而且有義務不做武斷性的命名建議,尤其是要防止自己的術語出現語言誤用(譬如,挪用了此前已表達另一不同概念的舊術語,或者引入了歧義或含糊不清的詞語)。其他人,如果能以充分的理由表明第一位命名者所選用的術語不適當,則有權對相應的概念重新命名。值得注意的是,當不同語種的哲學(如拉丁語哲學、英語哲學、德語哲學、法語哲學、漢語哲學等等)同時關注某一共同問題時,此種“術語概念對應原則”會使得哲學術語的譯名問題顯得格外重要。

除此“內核”之外, “哲學語言的倫理”當然存在著“外圍”上的諸多細節,不必展開過多,重要的是,我們現在不僅認識到哲學語言及其倫理維度的存在,而且已經窺見了類似於“科學術語倫理”的“哲學語言的倫理準則”。這些可以讓我們相信,通過開啟一種新的關注哲學家群體自身的探究類型,哲學共同體的思想研究有望通過一種好的語言而得以促進。正如皮爾士所指出的那樣,對於好的思想而言,好語言不只是重要的,而且根本就是它的“本質所在”。而在筆者看來,好的哲學,不只是聲稱有好的觀點、好的論證,還要採用好的語言。或許,更嚴格的說法應該是:只有採用好的語言,好的觀點或論證才能在共同體範圍內得到恰當的表達、傳播和把握,因而也才真正有資格被判定為好的觀點或論證。

在倫理觀照下,好的哲學語言勢必呈現出越來越多的規範性,同時會充分支持哲學語言的創新。所謂“規範”並不是抑製哲學語言的創製與流變,只是為強化共同體交流而商定“契約”,或者說是為獲致某種“主體間理性”或“交往理性”。

在此意義上,哲學的與科學的“倫理”並無二樣,言語層面的規範性完全無礙於思想層面的觀點或方法的創新,反而能讓行業語言與思想創新相伴成長。具體而言,我們可以從兩個方面廓清上文所列倫理準則蘊涵的“開放性”:

其一,所謂的倫理準則不會抑製反而能促進哲學語言本身的生長。人間百態,世界萬物,有同有異;對此,只有當我們用適當的語言表達出了心中所認識到的“區分”時,才算獲得了真知。語言生於經驗,而包括哲學在內的一切語言隨著經驗而變。更何況,即便是對於同一種經驗現象,哲學家們在概念層面對之所做的描述也會更新。也就是說,哲學研究領域的擴充,哲學思想的進步,本身都要求哲學語言與之相伴而生。當我們思想層次上的概念地圖在向外延度和精細度上拓展放大時,哲學家的語言表達必定隨之走向豐富。普特南也告訴我們: “人類是能讓自己感到吃驚的生物;我們一直都在創造新的語言遊戲,而且將會繼續創造出新的語言遊戲。”因此,哲學家共同體不會有什麽“終結版”的哲學術語表或是什麽“大而全”的哲學詞典。“哲學語言倫理”無意構建封閉的術語體系,倒是要保證概念上的創新都能在語詞的選用上得到精確體現,從而維持人類概念太空的整潔有序,最終為了更好地描述或建構外部世界。

其二,所謂的倫理準則並不會切斷哲學語言與日常語言、科學語言或文學語言之間的思想互動。哲學語言倫理所關注的是:當你有了即便是很有價值的看法時,如何選擇用語而不至於阻礙“哲學家共同體”之內以及“哲學家共同體”與其他共同體之間的交流。因此,根據這樣的倫理考慮,提出新術語的一個前提條件是:你能夠在理性領域獲得新發現。當我們從這個角度來看問題時,你會發現:哲學語言要獲得成長,不僅不必拋離日常語言這一富足的經驗母體,反而可以從對於日常語言的觀察和研究中尋找那些早已真實存在只是對於哲學家顯得陌生的“新”概念、“新”區分。也正是在此種意義上,我們聽到有哲學家說: “哲學‘語言’,不論是否為形式化的,總是一定寄生於自然語言之上。”杜威甚至誇張地斷言: “即使是最嚴格而全面的數學語言,也很難抵得上原始民族語言所達到的理智成就。”也就是說,由於日常語言本身凝聚著長期的歷史積澱以及當代的集體智慧,而不同民族的自然語言更是承載著多樣的經驗與直覺,當哲學家希望通過尋求概念上的新區分而推進哲學研究時,從作為母語的日常語言中學習,將不失為一條捷徑。同樣地,哲學家經常也要借鑒科學語言、文學語言中的“經驗”或“概念”。哲學家不一定要重複日常語言或科學語言的說辭,卻可以通過重拾日常語言、科學語言、文學語言當中的思想沉澱獲至哲學義理的新高度,構造出新的哲學術語,進而編織出更加豐實的哲學語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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