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銅陵市義安區2018年第35批次城鎮建設用地項目徵收補償安置方案公告

銅陵市義安區2018年第35批次城鎮建設用地項目經安徽省人民政府《關於銅陵市義安區2018年第35批次城鎮建設用地的批複》(皖政地〔2019〕448號)批準,需徵收義安區順安鎮城山村4.1118公頃集體土地。為保證銅陵市義安區2018年第35批次城鎮建設用地項目徵收工作順利進行,本著合理補償、妥善安置的原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安徽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自然資源部(原國土資源部)《徵收土地公告辦法》、《銅陵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銅陵市市轄區集體土地徵收管理辦法的通知》(銅政〔2017〕31號)、《銅陵市人民政府關於調整市轄區集體土地上房屋、青苗和地上附著物徵收補償標準及相關政策的通知》(銅政〔2017〕32號)等規定,銅陵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會同義安區人民政府擬訂本徵收補償安置方案,現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徵收補償安置範圍

東至城山村合義組,西至城山村三合組,南至城山村舊塘組,北至城山村四化組。

具體以征地紅線圖為準。

二、徵收補償安置標準

(一)土地補償和安置補助標準

依照《銅陵市人民政府轉發安徽省人民政府關於調整安徽省征地補償標準的通知》(銅政〔2015〕10號)規定標準執行。

(二)徵收房屋、地上附著物及青苗補償標準

依照《銅陵市人民政府關於調整市轄區集體土地上房屋、青苗和地上附著物徵收補償標準及相關政策的通知》(銅政〔2017〕32號)規定標準執行。

(三)房屋徵收安置標準

依照《銅陵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銅陵市市轄區集體土地徵收管理辦法的通知》(銅政〔2017〕31號)規定標準執行。

三、土地徵收補償安置

(一)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發放對象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1995年第二輪土地聯產承包調整前戶口遷入被徵收土地範圍內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有承包土地的;

2.徵收時符合下列情況之一的:

(1)1995年後出生且父母享有土地承包權的人員;

(2)合法婚入並在原居住地已交出承包土地的常住農業人口;

(3)原常住農業人口的現役士兵(包括士官);

(4)原常住農業人口的學生;

(5)原常住農業人口的服刑人員。

3.徵收轉戶或村改居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且依法享有土地承包經營權的;

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應安置人員。

(二)特殊種植、養殖以及設施農業,因不可轉移造成的損失,經義安區政府認定後,可評估補償。

(三)農村道路、農電、水利、管線等公共基礎設施,經評估補償。

四、房屋徵收補償安置

(一)補償安置對象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應給予住房保障:

(1)屬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並在其內部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的家庭常住人員;

(2)征地公告前是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但不享有第二輪土地承包經營權的;

(3)徵收轉戶或村改居前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但不享有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在籍常住人口;

(4)法律法規規定應予住房保障的其他人員。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不屬於住房保障對象:

(1)寄住、寄養、寄讀以及空掛戶口的;

(2)已享受征地補償安置的;

(3)其他規定情形。

(二)補償安置方式:

由義安區人民政府統一拆遷安置。

實行貨幣化安置

被徵收房屋面積等於應安置面積,安置補償款=應安置面積部分補償價款+增購面積部分補償價款。

被徵收房屋面積大於應安置面積,安置補償款=應安置面積部分補償價款+增購面積部分補償價款+衝抵應安置面積後剩餘面積部分補償價款。

被徵收房屋面積小於應安置面積,安置補償款=應安置面積部分補償價款+增購面積部分補償價款-扣除面積差部分價款。

其中:應安置面積部分補償價款=應安置面積×擬安置房屋市場價格。

增購面積部分補償價款=增購面積×(擬安置房屋市場價格-政府規定增購價格)。

衝抵應安置面積後剩餘面積部分補償價款=剩餘面積×相應徵收房屋補償標準。

扣除面積差部分價款=(應安置面積-被徵收房屋面積)×簷口高度2.8米以上房屋徵收最低補償標準(530元/平方米)。

擬安置房屋市場價格的評估時點,以徵收土地公告為準。

實行產權調換安置

(1)應安置房屋面積及增購價格按以下標準確定:

符合《銅陵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銅陵市市轄區集體土地徵收管理辦法的通知》(銅政〔2017〕31號)第二十三條第(一)項規定人員,人均安置建築面積30平方米。被徵收人可申請按政府規定增購價格,增購建築面積每人不超過15平方米。增購價格為1800元∕平方米;安置房市場價格低於2550元/平方米的,按市場價格的70%計價。

符合《銅陵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銅陵市市轄區集體土地徵收管理辦法的通知》(銅政〔2017〕31號)第二十三條第(二)項、第(三)項規定人員,人均安置建築面積30平方米。

徵收安置房是高層(含小高層)建築的,每人無償增加安置建築面積6平方米。徵收安置房是多層建築的,不予無償增加安置面積。

(2)實行產權調換安置的,被徵收房屋按照補償價格由高到低順序置換安置房,置換等面積部分不找差價。被徵收房屋置換面積小於應安置面積部分,由被徵收人按簷口高度2.8米以上房屋徵收最低標準530元/平方米向徵收人支付價款。被徵收房屋置換後剩餘建築面積,由徵收人按照徵收房屋補償標準給予被徵收人補償。安置房面積超過應安置面積和可增購面積之和部分,按照市場價格結算。

(3)產權調換安置地點:順安寧和苑安置點

被徵收土地範圍內非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住宅房屋,經認定不屬違法建築的,按照房屋重置價結合成新率給予補償,其房屋重置價委託評估確定。在本市未享受過政策性住房的,可申請購買安置房一套。申請購買安置房的,其家庭人口3人(含3人)以下購買面積為65平方米,家庭人口4人(含4人)以上購買面積為75平方米,購買價格為2550元/平方米;安置房市場價格低於3000元/平方米的,按市場價格的85%計價;超出部分按市場價購買。

集體土地上非住宅房屋,經認定不屬違法建築的,按照房屋重置價結合成新率給予補償,不予安置。

發布徵收公告前,住宅房屋已裝潢的,對其殘值給予補償。被徵收房屋的裝潢補償標準按銅政〔2017〕32號文規定標準執行。

五、拆遷過渡辦法及獎勵標準

徵收住宅房屋,給予臨時過渡補助。臨時過渡補助費標準為:200元/月·人。

徵收住宅房屋,實行產權調換安置的,臨時過渡期限自被徵收人交付房屋之日起計算。臨時過渡期限為18個月,從超出之月起,臨時過渡補助費按2倍執行,產權調換安置房屋時一並結算。

徵收住宅房屋,實行貨幣化安置的,臨時過渡期限為6個月。

住宅搬遷費,每戶每次1000元。非住宅搬遷費,按12元/平方米結算。

被徵收人在規定期限內簽訂徵收住宅房屋補償安置協議並搬遷交房的,每戶獎勵10000元;逾期簽訂協議搬家交房的,不予獎勵。

六、被徵收權利人對本方案有異議的,應當在公告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書面提出申請聽證。對徵收補償安置有爭議的,自方案公告之日起30日內,可向市人民政府申請協調。

七、本方案僅限於銅陵市義安區2018年第35批次城鎮建設用地項目房屋徵收補償安置,方案在征求意見後,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後組織實施。

特此公告

2019年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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