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藝術品抄襲怎麽看

(本文首發於2019年4月18日《南方周末》)

2019年4月13日,有自媒體稱,中央美術學院副教授陳琦在蘇州博物館展出的作品《物光》系列布面油畫(創作於2017-2018年間),涉嫌抄襲國外藝術家James Austin Murray作品(該作品曾在2014年舉辦過個展)。中央美院4月14日通報,學校已由校學風建設委員會責成其所在院系成立專門調查組開展核查工作。今年2月份,比利時畫家克里斯蒂安·西爾萬公開指控葉永青抄襲了他的畫作,其中一些抄襲作品售價比原作貴一百多倍。3月7日,四川美術學院官方微信發布聲明,已成立專門的工作組開展核查工作。美術作品抄襲,如何界定?

正方:

學畫畫、學書法,都有一個對名家作品進行臨摹的過程。剛開始,臨摹得不那麽像;到後來就越來越像,表明學習者水準在不斷提升。通過臨摹學習構圖、線條的使用及顏色的搭配等,感受原創者在原作中體現的情感與意蘊,是書畫學習的一個常規手段。把一篇文章原封不動或剽竊其主要思想據為己有算抄襲,但似乎沒有人認為臨摹書畫算抄襲。至於對創作風格與主題的模仿或推陳出新,是更高級的臨摹,更難被認定為抄襲。太陽底下無新事,哪個原創者的創作不是在前人的基礎上有所增益?哪個原創者敢拍胸脯說自己的作品是100%創新?

反方:

出於個人學習與欣賞目的,對名家作品進行臨摹,當然不算抄襲。但對原創者的畫作稍加改動作為自己的“創作”,對原創者或苦心積慮或奇思妙想發展出來的創作主題與風格照搬或幾乎照搬,然後署上自己的大名,在個人畫展展出,在拍賣行賣出高價,這如何不算抄襲,如何不算侵犯原創者著作權?兩件畫作,如果僅僅有相似之處,未必是誰抄襲誰,因為相似之處完全可能是公有領域元素,如大家都畫了故宮,故宮確實就長那樣。但如果後出的畫作自稱原創,卻跟先出的畫作獨創性部分很相似,那就有抄襲的嫌疑,除非能證明是獨立原創。

正方:

如果你原創了一幅畫作,別人未經你的許可複製後賣錢,這是明顯的侵權,很容易舉證;但就算別人的畫作模仿你的創作主題與風格,你也很難證明對方抄襲了你畫作的獨創性部分。因為誰主張誰舉證,你得證明對方有接觸到你畫作的可能性,並且兩幅畫作有“實質性相似”,這很難做到。當然人心有杆秤,面對抄襲的指控,而你又沒有很強的反駁,就會影響你在美術界與收藏界的風評。在這個意義上,美術作品抄襲問題,只能通過自律與輿論壓力來解決。

反方:

如果你抄襲別人的畫作,肯定不是為了抄襲而抄襲,也不是為了暗爽也抄襲,你要麽為名要麽為利,當然名也可轉化為利。假設你抄襲得很成功,你的抄襲作品在拍賣行賣出高價,被收藏家出高價入手,那就算法律上的著作權官司很難分出勝負,對方也可以擺出證據,要求拍賣行下架你的作品。而且買家可以援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法律相關法條主張自己的權益。新消法第55條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要向買家“退一賠三”。

正方:

對一幅畫作的創作主題與風格進行模仿、“致敬”甚至惡搞,是屢見不鮮的,如“杜甫很忙”,是對課本的一幅插圖進行演繹,難道也以抄襲或侵權論之?著作權法第12條規定:改編、翻譯、注釋、整理已有作品而產生的作品,其著作權由改編、翻譯、注釋、整理人享有。

反方:

著作權法第12條後面還有半句,“但行使著作權時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權”。著作權法規定著作權人對作品有修改權,即修改或者授權他人修改作品的權利。你改編、演繹別人的作品首先應該取得別人的授權。有著作權人的授權的改編作品就沒有侵權或抄襲問題了。

【點評者說】葉永青與陳琦的美術作品被指控抄襲之後,他們所在的學校均成立了調查組,對相關指控進行核查,目前都沒有出結果。其實,這不失為一種很好的解決手段。如果這個調查組既有美術界人士,也有法學界人士;既有校內人士,也有校外人士,充分考慮代表性與權威性,然後嚴格履行調查程序,最後向公眾公布調查報告,或能定分止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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