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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中銘:科創板兩公司欺詐發行退市 實行注冊製刑法不可缺位

  文/專欄作家 曹中銘

  科創板出現兩起發行上市案例,違規成本低的短板也再次暴露無遺。儘管新版證券法大幅提高了違規成本,但顯然還遠遠不夠。目前注冊製已在市場中全面鋪開,為注冊製的順利實施,刑法顯然不可缺位。

  因欺詐發行,日前上交所啟動了對科創板公司澤達易盛、紫晶存儲的強製退市程序。這也意味著,科創板首批退市公司“被注定”。當初,科創板率先開啟注冊製試點,但卻出現兩家欺詐發行的上市公司,這是非常值得重視的現象。個人以為,在注冊製全面鋪開的背景下,為進一步提高市場的違規成本,刑法不可缺位。

  兩家科創板公司因欺詐發行被退市,且兩公司都具有一共同點,即上市前後持續實施財務造假行為。其中,澤達易盛2020年6月份在科創板掛牌,其財務造假橫跨上市前後達6年之久;紫晶存儲2020年2月份上市,其財務造假從2017年開始持續至2020年,時間跨度達4年,而且,該公司還存在未按規定披露對外擔保的重大事項。兩家公司遭遇退市的命運,完全是其咎由自取的結果。

  注冊製以發行人的信息披露為核心,無論是在中介機構還是在市場面前,注冊製下發行人不應存在應披露而未披露的信息。而且,其信息披露須滿足及時、真實、準確、完整的要求。顯然,兩家欺詐發行的公司並沒有做到這一點。

  科創板再次出現欺詐發行的現象,其實有點不可想象。欺詐發行、造假上市,類似案例此前在市場上也曾出現過。像雲南綠大地、萬福生科、欣泰電氣等,都是其中的典型代表。而且,不僅相關公司的責任人員受到應有的處罰,上市公司也為之付出巨大的代價。像萬福生科案,其保薦機構曾拿出3億元資金,作為投資者的賠償,該案也是首起券商保薦機構先行賠付的案例。

  但在市場嚴厲打擊欺詐發行與造假上市的背景下,開啟注冊製試點且以信息披露為核心的科創板卻出現兩家欺詐發行的上市公司,確實匪夷所思。試問:兩家公司為什麽有如此膽量?科創板上市委當初是如何審核的?兩家公司又是如何通過注冊的呢?

  兩家公司財務造假,也涉及到眾多的中介機構。顯然,審計機構、律所事務所、保薦機構等中介機構存在把關不嚴的嫌疑。特別是審計機構,兩家公司連續多年財務造假,居然沒有任何的發現。要麽其職業操守存在問題,要麽其執業質量與職業勝任能力嚴重不足,或者兩者兼而有之。

  個人以為,滬深股市再次出現欺詐發行的案例,對於“首惡”懲處不力是根本性的原因。從過往的案例看,欺詐發行與造假上市的背後,除了時任企業的董監高外,控股股東、實控人往往起著決定性的作用,甚至是由控股股東或實控人直接操盤。因此,對於控股股東、實控人等“首惡”有必要從嚴懲處,並讓其付出的代價有不可承受之重才是上策。

  科創板出現兩起發行上市案例,違規成本低的短板也再次暴露無遺。儘管新版證券法大幅提高了違規成本,但顯然還遠遠不夠。

  目前注冊製已在市場中全面鋪開,為注冊製的順利實施,刑法顯然不可缺位。而且,對於欺詐發行等嚴重違法行為,也有必要進行頂格處罰,特別是對於控股股東、實控人等“首惡”更應如此。《刑法》第一百六十條設立了欺詐發行股票、債券罪,像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組織、指使實施欺詐發行行為的,須嚴格按照刑法的規定進行處罰,該判刑的判刑,該罰金的罰金,且罰金金額不應低於募資的50%。由於上市公司募資動輒數億甚至數十億元,按如此比例罰金,無疑會讓控股股東、實控人等付出更大的代價。

  讓“首惡”付出更大的代價,才能嚴懲違規者,震懾欲以身試法者,警示後來者。如此,《刑法》才能為注冊製順利實施真正起到保駕護航的作用。

  (本文作者介紹:獨立財經撰稿人 在三大證券報等多家媒體發表文章數百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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