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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盡快頒布國有土地房屋徵收補償司法解釋

  最高法:盡快頒布國有土地房屋徵收補償司法解釋

  統一裁判尺度 進一步明確補償的範圍、形式和標準

  “最高人民法院爭取盡快頒布有關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的司法解釋,明晰司法實踐中的難點、熱點問題,統一裁判尺度,進一步明確補償的範圍、形式和標準,給予被徵收征用者公平合理補償。”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庭審判長於泓9日表示。

  當日最高法舉行新聞發布會,通報了法院徵收拆遷類典型案例。本次選取的8個案例中,行政機構的行政行為被法院判決依法撤銷或確認違法的有4件,判令給付行政管理相對人款項1件。

  爭取盡快頒布司法解釋統一裁判尺度

  最高法行政庭庭長黃永維在發布會上透露,根據相關的調研統計,2015年、2016年、2017年,全國法院一審受理徵收拆遷類訴訟分別約為29000件、31000件及39000件,佔當年行政訴訟案件總量的13%、14%和17%左右。

  “這組數據說明,徵收拆遷仍是社會矛盾的集中領域,仍是司法監督的重點領域。”黃永維說。

  北京青年報記者了解到,土地房屋徵收補償是典型的多主體、多階段、多環節、多個行政行為的複合程式,包括徵收前階段、報批階段和批準後實施階段,涉及徵收決定的前置程式及徵收補償協定的履行等問題。

  最高法行政庭審判長於泓表示,“最高人民法院爭取盡快頒布有關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的司法解釋,明晰司法實踐中的難點、熱點問題,統一裁判尺度,進一步明確補償的範圍、形式和標準,給予被徵收征用者公平合理補償。”

  行政機構無正當理由違反承諾應擔責

  最高法行政庭副庭長王振宇說,徵收拆遷審判實踐中要通過對於徵收補償協定的有效司法審查,達到促使行政機構依法行政的目的,既要充分發揮行政權的積極性、主動性,又要防止權力濫用。

  他說,法院要依據法律精神和行政目標審查行政機構和相對人合意產生的行政協定。對於行政協定無法履行的原因要進行認真審查,對於行政機構無正當理由違反承諾的,應依法支持行政管理相對人的合理訴求,判令行政機構承擔違約責任。對行政機構確因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其他法定事由改變承諾的,要依法判令補償財產損失。

  “關於行政協定,最高人民法院將適時制定專項司法解釋予以規範。”他說。

  不作書面決定就直接強拆的情況時有發生

  在介紹典型案例時,王振宇說,不動產徵收當中最容易出現的問題是片面追求行政效率而犧牲正當程式,甚至不作書面決定就直接強拆房屋的事實行為也時有發生,“強製拆除房屋以事實行為面目出現,往往會給相對人尋求救濟造成困難。”

  北青報記者了解到,按照行政訴訟法的規定,起訴人證明被訴行為系行政機構而為是起訴條件之一,但是由於行政機構在強製拆除之前並未製作、送達任何書面法律文書,相對人要想獲得行為主體的相關資訊和證據往往很難。如何在起訴階段證明被告為誰,有時成為製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行使訴權的主要因素,尋求救濟就會陷入僵局。

  如何破局?王振宇說,在行政執法不規範造成相對人舉證困難的情況下,法院不宜簡單以原告舉證不力為由拒之門外,在此類案件中要格外關注訴權保護。事實行為是否系行政機構而為,法院應當從基礎事實出發,結合責任政府、誠信政府等法律理念和生活邏輯作出合理判斷。

  法院要合理界定公共利益範圍

  徵收拆遷類案件既涉及公共利益又涉及產權保護,如何實現兩者的平衡是外界關注的焦點。

  北青報記者注意到,2016年11月4日,《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完善產權保護制度依法保護產權的意見》明確指出,要完善土地、房屋等財產徵收征用法律制度,合理界定徵收征用適用的公共利益範圍,不將公共利益擴大化,細化規範徵收征用法定權限和程式。

  於泓在發布會上表示,在審理徵收拆遷類案件過程中,法院要準確把握立法精神,合理界定公共利益範圍,審查涉案徵收項目是否合乎公益要求和比例原則,堅決防止公共利益擴大化。切實保障民眾的知情權,遵循及時合理補償原則,完善國家補償制度,依法公正審理徵收補償協定等案件,達到通過補償複原被徵收人因徵收而受損的權益的目的,充分保護被徵收人的合法權益,促進法治政府和政務誠信建設。

  本組文/本報記者  孟亞旭

  案例

  排除“婚姻入戶”認定事實不清

  在當日發布的典型案例中,有一起是“王風俊訴北京市房山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拆遷補償安置行政裁決案”。2010年,房山區因軌道交通房山線東羊莊站項目建設需要對部分集體土地實施徵收拆遷,王風俊所居住的房屋被列入拆遷範圍。該戶院宅在冊人口共7人,包括王風俊的兒媳和孫女。因第三人房山區土儲分中心與王風俊未能達成拆遷補償安置協定,第三人遂向房山區住建委申請裁決。

  2014年3月6日,房山區住建委作出被訴行政裁決,以王風俊兒媳、孫女的戶籍遷入時間均在拆遷戶口凍結統計之後、不符合此次拆遷補償和回遷安置方案中確認安置人口的規定為由,將王風俊戶的在冊人口認定為5人。王風俊不服訴至法院,房山區法院一審駁回其訴訟請求。王風俊上訴。二審法院認為,依據相關規定,王風俊兒媳因婚姻原因入戶,其孫女因出生原因入戶,不屬於暫停辦理入戶和分戶的範圍,不屬於因擅自辦理入戶而在拆遷時不予認定的範圍。據此,被訴的行政裁決將王風俊戶的在冊人口認定為5人,屬於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

  “有些地方出於行政效率等方面的考慮,簡單以拆遷戶口凍結統計的時間節點來確定安置人口數量,排除因婚姻、出生、回國、軍人退伍轉業等原因必須入戶、分戶的特殊情形,使得某些特殊人群尤其是弱勢群體的合理需求得不到應有的尊重,合法權益得不到應有的保護。”王振宇在介紹徵收拆遷典型案例時說。

責任編輯:陳永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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