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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清官員為什麽特別優待洋人?

隨著鴉片戰爭的失敗以及一系列屈辱條約的簽訂,洋人們在大清國的領土上漸漸有了許多特權。這些所謂的“特權”包括兩個層次,第一個層次是條約裡約定的,如領事裁判權,傳教權;第二個層次則是條約裡沒有約定的,如清朝官員們對洋人的特殊禮遇與優待。

第一個層次的特權恰好與龍馬君的專業相關,但介紹起來難免枯燥,第二個層次的特權與我們的生活更加接近,今天,龍馬君想聊聊為何清朝的官員們願意給予洋人條約裡沒有的特權。

在鴉片戰爭之前,洋人們是沒有什麽特權的,不但沒有特權,他們連大清普通老百姓的一般性權利也沒有,譬如洋人的配偶禁止入境;洋人在華期間一切活動必須在十三行範圍內;洋人經批準一月可集體出遊三次,但每次不得超過10人;洋人禁止雇轎子,禁止學習中文,禁止購買中國書籍,禁止自行雇傭人,禁止自行投遞文件……

說實話,對洋人的這些規定很多是毫無道理的,嚴重違反現在的國際法,用現在的語境,那可是要引起洋人的強烈譴責和嚴正抗議的。最好玩的還不止這些。

洋人來做生意,自然須向大清繳稅,清朝是有比較完備的稅則體系的,各類稅的稅率都是明文規定的。洋人發現每次交稅的稅率都不一樣,就試圖索要稅則,要明碼繳稅,但是清朝的官吏特別傲嬌,化外之民還想窺探天朝機密?一概拒絕!所以,洋人們交了近兩百年的稅,連大清的海關稅率都沒搞清楚。

可見,那時候的洋人不僅毫無特權,連一些基本權利都沒有,大清的官員們根本不把他們當人看!洋人的地位非常憋屈。

然而,洋人們的槍炮一響,情勢就不一樣了。

洋人們有了特權,成了大爺,大清的官員們無一不給洋人以特殊禮遇和優待,洋人們有了比條約規定的內容多得多的特權。

洋人有求,大清官員必應,洋人經商,大清官員幫忙張羅,到了後來,洋人們還能干涉大清司法,凡是與洋人有聯繫的大清百姓,也能從洋人的特權中分杯羹,獲得特殊優待。

為什麽會這樣呢?肯定不是因為大清的官員們好客。這裡面有個超脫於時代的邏輯。

無論是大清的官員,還是其他時代的官員,都有一個共同特點——怕麻煩!

對於清朝的普通老百姓,地方官們是不大當回事的,因為他們是老百姓的父母官,老百姓們再鬧,翻不出他們那一畝三分地。換句話說,他們把老百姓吃的死死的。

而洋人們不一樣,他們雖然名義上也歸清朝的地方官管,但是除了清朝的地方官,還有當時外國在華的公使館、領事館,洋人們的事處理得稍有差池,公使們、領事們就會進京理論,問慈禧老佛爺要個說法。

慈禧老佛爺有句名言,叫做“量中華之物力,結與國之歡心”。龍馬君覺得,這句話肯定不能反映慈禧太后對賣國的特殊偏好,她只是怕惹洋人而已。換句話說,她老人家也怕麻煩。

洋人們要有事,不但公使們整天來叫喚,動不動還要派兵進京城,不好惹!而這些惹洋人們生氣的地方官們卻是被慈禧吃的死死的,慈禧要怎麽玩他們都行。

至此,讀者老爺們肯定能明白大清官員為何要特別優待洋人了。這個事還真不能怪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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