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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術過程中未盡高度注意義務致患者輸卵管損傷,院方承擔主要責任

事件經過

2013年6月25日,某甲因左側腰腹陣發性疼痛三月入某醫院診治,診斷為左輸尿管結石等,於2013年6月28日行經尿道輸尿管鏡鈥雷射碎石、取石術,術中出現輸尿管斷裂,改行開腹探查及左腎、左輸尿管切除術。截至法庭辯論終結前,某甲仍未出院。

患方觀點

2013年6月25日,某甲因左側腰腹陣發性疼痛到某醫院治療,經診斷為左輸尿管結石和雙腎結石,要求某甲住院治療。2013年6月28日,某醫院對某甲行結石取出術,在手術過程中,醫師找到左側輸尿管膀胱開口,在輸尿管鏡直視下,將導絲至於左側輸尿管內直至遇阻不可進入,輸尿管鏡沿導絲進入左側輸尿管,發現結石較硬,不能完全粉碎成粉末並有部分碎石上移。在此種情況下,已不適於取出結石,醫師仍然沿輸尿管鏡置入取石鉗,將較大的碎石取出體外。在退出輸尿管鏡過程中,因為醫師的重大過失,導致結石處輸尿管發生損傷、出血。經甲醫院專家會診,認定為輸尿管斷裂,後又進行開腹探查術,不得不將某甲左腎及輸尿管切除。某醫院在術前檢查中對結石陰影未進行合理分析,導致對結石大小判斷錯誤,採用了錯誤的手術方法,在碎石後取結石過程中未盡到足夠注意義務,因醫師的重大過失,導致輸尿管破裂,最終不得不進行左腎與輸尿管切除,致使某甲身體受到嚴重損害,故提出如上所請。某甲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要求某醫院賠償某甲護理費14400元、營養費2700元、住院夥食補助費124800元、交通費1500元、誤工費215381元、殘疾賠償金687300元、被扶養人生活費76512元、精神損害撫慰金30000元,共計1152593元。

院方觀點

某甲於2013年6月25日入院,6月28日實施手術治療,術中出現手術併發症,輸尿管斷裂,經家屬同意後當天將左腎及左輸尿管切除,術後恢復良好。但是某甲由於自身原因,長期佔有病床不出院。某甲術後傷口已經完全癒合,不需要長期住院,其因長期住院產生的各項費用應由其自行承擔,與某醫院無關,故請求法院做出合理判決。

專家評析

(一)某醫院在對某甲診療過程中存在以下醫療過錯行為:

1、未盡到高度謹慎的注意義務,對鉗夾的碎石大小形態評估不足,對輸尿管痙攣認識不足,處理不當。

2、輸尿管鏡碎石取出術中對輸尿管損傷的嚴重程度評估不足,以致需要通過逆行輸尿管腎盂造影明確診斷,不除外逆行輸尿管腎盂造影檢查加重輸尿管套脫傷的情況。

3、未盡到充分的告知義務。

(二)關於醫療過錯行為與損害後果之間的因果關係責任程度:某醫院上述醫療過錯行為中的第1項、第2項與某甲的損害後果之間存在因果關係;醫方上述醫療過錯行為中的第3項與某甲的損害後果之間無因果關係。鑒於輸尿管鏡鈥雷射碎石取出術本身存在一定的手術風險,且被鑒定人某甲左側輸尿管結石,伴有輸尿管炎、周圍息肉樣改變等輸尿管易損傷的基礎,故此,分析認為,醫方負主要責任。

(三)關於被鑒定人某甲的傷殘程度:某甲目前為左腎、左側輸尿管切除術後改變,依據《人體損傷致殘程度鑒定標準(2011年修訂稿)》之第2.7.29條規定,某甲的傷殘程度屬七級(傷殘率40%)。

(四)被鑒定人某甲的護理依賴程度:根據被鑒定人某甲的損傷情況,結合其治療恢復情況,依據《人身損害護理依賴程度評定(GA/T800-2008)》之第4.2.1條規定,被鑒定人某甲的傷殘情況無需護理依賴。

(五)被鑒定人某甲的誤工期限:結合病歷材料,依據《人身損害受傷人員誤工期、營養期、護理期評定準則(試行)》之第8.5條、第8.7.1條之相關規定,被鑒定人某甲合理的誤工期限可考慮為90日。某甲支付了鑒定費11650元。

法院判決

本院認為: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有過錯的,由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

關於鑒定意見。鑒定機構對於某醫院是否存在醫療過錯及其過錯與某甲的損害後果之間的因果關係關聯程度所做鑒定意見認為某醫院存在醫療過錯,其過錯與某甲的損害後果之間為主要因果關係程度,故本院對鑒定機構所做出的該項鑒定意見均予以採信。某甲認為某醫院的過錯與其損害後果之間應為全部因果關係程度,缺乏依據,本院不予採信。關於傷殘等級和誤工期限。第一次鑒定意見認定某甲的損害後果為傷殘七級,誤工期90天,但在回復意見中亦明確,如某甲有新的證據材料證實其目前存在腎功能障礙,可就傷殘等級申請進行補充鑒定。某甲在第二次鑒定中提交了新的檢查材料,體現其右腎腎功能輕度損害,鑒定機構據此做出傷殘六級,誤工期150天的鑒定意見。本院認為,兩次鑒定意見並不矛盾,第二次鑒定機構根據最新檢查結果得出的鑒定意見更符合某甲目前的身體狀況,故關於該鑒定事項,本院對第二次鑒定意見予以採信。某甲主張其損害後果應為傷殘五級、誤工期至評殘前一日的意見,缺乏事實依據,本院不予採信。第二次鑒定關於護理期和營養期的意見,雙方均未提出異議,本院予以採信。

關於責任比例。根據查明的事實和法醫鑒定意見,某醫院在對某甲的診療過程中,存在術中操作不當、風險告知不足、替代方案告知不全面的過錯,與某甲左輸尿管損傷及最終行左腎切除術具有一定因果關係,醫療過失參與度為主要因果關係程度。因此,某醫院應當承擔因醫療過錯給某甲造成的經濟損失。本院根據某醫院的過錯程度,參考法醫鑒定意見,確定其賠償責任比例為80%。

患者所要求的賠償條目和具體觀點如下:

1.某甲主張營養費2700元、交通費1500元,符合法律規定,數額合理,本院予以確認。

2.關於殘疾賠償金,根據鑒定意見,某甲的傷殘程度為六級,故殘疾賠償金應為572750元(57275元/年*20年*50%)。某甲要求按照五級傷殘的標準計算殘疾賠償金,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

3.關於護理費,根據鑒定意見,某甲的護理期為60日,參照當地護工市場價格,其護理費應為7200元(120元/日*60日)。某甲要求計算2人的護理費,缺乏事實依據,本院不予支持。

4.關於誤工費,根據鑒定意見,某甲的誤工期為150日,根據某甲提供的誤工證明、銀行對帳單等證據,本院確認某甲合理的誤工損失為21850元((8770-4400)元/月*5個月)。

5.關於住院夥食補助費,由於某甲病歷中記錄某醫院於2013年10月1日、2013年10月30日、2013年11月29日多次要求某甲出院,且某甲後期住院治療的多為高血壓、痛風、B肝等自身疾病,故某甲以本案傷情要求某醫院支付住院夥食補助費至2017年11月13日並無事實依據。本院結合病歷記錄,參照誤工期標準,酌情確定某甲與本案相關的合理住院期間為150日,其住院夥食補助費應為15000元。

上述損失,某醫院均按80%的責任比例予以賠償。

6.某甲因某醫院的醫療過錯,導致其左輸尿管損傷,並最終造成左腎切除、六級傷殘的嚴重後果,遭受了較大的精神痛苦,故其要求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的訴訟請求,符合法律規定,但其要求賠償的數額過高,本院根據其傷情後果和遭受精神痛苦的程度,結合某醫院的過錯責任,酌情確定某醫院賠償某甲精神損害撫慰金20000元。

7.某甲要求其父母的被扶養人生活費,根據法律規定,被扶養人是指受害人依法應當承擔扶養義務的未成年人或者喪失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成年近親屬,因某甲的父母均已享受退休養老待遇,不符合被扶養人的條件,故對該項訴訟請求,本院不予支持。

綜上所述,本院判決如下:

一、某醫院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賠償某甲誤工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夥食補助費、護理費、殘疾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共計516800元。

二、駁回某甲的其他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15173元,由某甲負擔8370元,已交納;由某醫院負擔6803元,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交納。

第一次鑒定費11650元,由某甲負擔5825元,已交納;由某醫院負擔5825元,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交納。

第二次鑒定費16950元,由某醫院負擔,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交納;鑒定人出庭費2000元,由某甲負擔,已交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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