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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冊製改革法律授權先行 《證券法》修訂仍待三審

  注冊製改革法律授權先行,《證券法》修訂仍待三審

  杜卿卿 袁子懿

  自2013年啟動修訂至今,《證券法》修訂草案已經通過一審、二審,何時能夠最終修訂頒布,目前仍沒有時間表。

  全國人大財經委副主任委員烏日圖3月12日在十三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記者會上表示,“將密切關注股票發行注冊製改革法律授權實施的情況,及時總結經驗,適時推動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通過《證券法》修訂草案”。這意味著,股票發行制度改革有望在國務院有關授權之下,先行推進。

  “《證券法》是資本市場的基本大法,業界及法律界迫切希望修訂。”一位曾在證券交易所工作多年的業內人士認為,資本市場是不斷發展的,出現實際問題,需要從法律的角度來解決,遇到新問題,當然就急需用新辦法。

  全國人大對《證券法》修訂高度重視,但是修訂過程卻一波三折。根據十二屆全國人大的立法規劃,全國人大財經委從2013年啟動了《證券法》的修訂。2015年4月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初審,但是隨後出現的股市異常波動打亂了修法節奏。

  “在這部法律的立法調研和審議中,各個方面對實行股票發行注冊製的改革方向是一致讚同的,但是對何時推出這項改革是有不同意見和看法的。”烏日圖表示,2015年股市異常波動,顯示推出股票發行注冊製改革是不合時宜的。為了積極穩妥地推進這項改革,全國人大常委會於2015年12月授權國務院在實施股票發行注冊製改革中,調整適用《證券法》的有關規定,授權期限為兩年。

  今年2月,上述授權到期,證監會主席劉士余受國務院委託,向全國人大常委會匯報股票發行注冊製改革的情況,並申請授權延期。劉士余表示,經過兩年發展,資本市場許多條件已經明顯改善。比如IPO“堰塞湖”消解,發行節奏逐步市場化;比如對違法違規行為的監管加強,嚴厲打擊欺詐發行和虛假資訊披露等各類違法違規行為;再比如上市公司資訊披露增強等。

  除了積極條件,也還存在不確定性。劉士余稱,一是目前在多層次市場體系建設,交易者成熟度,發行主體、中介機構和詢價對象定價自主性與定價能力,以及大盤估值水準合理性等方面,還存在不少與實施注冊製改革不完全適應的問題,需要進一步探索完善;二是從外部環境看,歐美發達國家相關金融市場積累了一定泡沫和風險,已經有調整的征兆,給我國實施注冊製改革時間視窗的選擇帶來不確定性。

  烏日圖稱,考慮到這樣的提議,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決定將授權期限延長到2020年2月29日。

  《證券法》修訂案於2017年4月進行了二審,最終方案內容及完成時間目前仍不確定。

  注冊製改革是《證券法》修訂的一項重要內容,但除此之外,還涉及投資者保護、違法行為處罰等眾多方面,可謂工程浩大。但是,近期A股對接“四新企業”(新技術、新產業、新業態、新模式)、“獨角獸”企業的呼聲高漲,對《證券法》修訂頒布的需求越來越迫切。

  現行《證券法》對新股發行條件的規定,主要包括四個方面:一是要具備健全且運行良好的組織機構;二是具有持續盈利能力,財務狀況良好;三是最近三年財務會計檔案無虛假記載,無其他重大違法行為;四是經國務院批準的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條件。

  可以看到,《證券法》規定了持續盈利能力,但是沒有對每年的利潤規模作出法律規定。而這一點可能為近期股票發行改革留下了一定的太空。

  因為根據《證券法》上述規定的第二條,證監會此前在《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管理辦法》和《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在創業板上市管理辦法》中,已經對企業盈利能力做出了明確規定。其中,主機板上市要求3年盈利,且累計超過3000萬元。創業板上市要求2年盈利,且累計不少於1000萬元;或者最近1年盈利,且收入不少於5000萬元。

  這也成為“獨角獸”企業A股上市的盈利門檻。不過,深交所總經理王建軍在兩會期間就表示,現行《證券法》的表述是“有盈利能力”,而不是指盈利本身,“這裡面還是有太空的”。在他看來,對於未盈利企業在A股上市,與之相關需要修改的,其實是主機板IPO辦法和創業板IPO辦法,而這一點是目前比較迫切的。

責任編輯:高豔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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