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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個公主之死的法律較量

北魏(386~557年)是由鮮卑族拓跋氏建立的封建王朝,北魏長公主是北魏孝文帝次女,宣武帝的姐姐、孝明帝的姑姑,宣武帝時進封蘭陵長公主。成年後嫁給劉輝,劉輝出身彭城劉氏,也就是南朝宋的皇族,血統高貴。因此,長公主嫁給劉輝也算是門當戶對。無奈兩人感情不和,經常爭吵,劉輝還偷偷和一名婢女私通並使其懷孕。心高氣傲的長公主發現後,哪裡忍得下這口惡氣?竟派人殘忍地將這個婢女的肚皮剖開,取出孩子,填上泥草,又將胎兒肢解,命令劉輝觀看。劉輝目睹此慘景,大受刺激,夫妻感情完全破裂。劉輝非常厭惡,與長公主發生冷戰,並經常跑到外面鬼混,與兩位民婦通奸。

當時長公主已經有孕在身,聽說這件事後非常生氣,在屋裡與劉輝爭吵起來。盛怒之下,劉輝把長公主推倒在地並用腳在長公主肚子上踹了幾下,導致長公主流產,劉輝嚇得躲起來。

這是古代皇室裡發生的一起刑事案件,案件當事人都是皇室成員,這樣的案件在當時怎麽判決呢?

父權與皇權的對抗

北魏時期,法律案件的最高處理機構原本應該是尚書省,可是,對此案的判決是由門下省作出的,門下省是為皇權服務類似秘書處的一個機構,而皇帝又年幼無知,所以此次判決是由攝政的靈太后勢力所主導,主要反映了靈太后的意見。判決結果如下:劉輝殺死了長公主的孩子,即謀殺皇室成員,犯了謀反大逆罪被判處死刑;與劉輝通奸的兩位民婦要剪掉頭髮,送到宮中做奴婢;兩位民婦的哥哥也被流放到邊遠地區服兵役。

但是由於北魏王朝實行漢化政策近百年,一批以推行儒教倫理為志的漢人和漢化官僚產生了,其中以尚書三公郎中崔簒為代表,他們對此案提出異議。崔簒認為,劉輝沒有謀反行為,不能判他謀反罪。劉輝殺死的不僅是長公主的孩子,而且還是劉輝自己的孩子。根據儒家父權倫理,孩子以父親血統進行歸屬,孩子應屬於劉氏家族成員,他不屬於皇室成員,所以劉輝殺死的不是皇室成員,而是自己的孩子。根據儒家父權倫理,父親殺死自己的孩子,要從輕處罰。如果父親是由於過失殺死自己的孩子,只需要判四五年的徒刑;即使父親故意殺死自己的孩子,為了維護父親的權威,父親也罪不至死。崔簒還認為,對兩位民婦的通奸行為處理過重。在當時,一般的通奸行為處理並不重,司法不能因人而異,不能因為兩位民婦和駙馬通奸就加重她們的處罰。

另外,崔簒認為對兩位民婦的兄長更是處理不當。根據儒家父權倫理,女人小時從父,結婚後從夫,丈夫死後從子,所以女人結婚後就屬於丈夫家族的一員,不再屬於兄長家族。兩位民婦與駙馬爺通奸,她們的過錯行為應該追究她們丈夫的責任,而不應該追究她們兄長的責任。再說,儒家父權倫理認為,近親之間有相容隱的義務。除了父母和子女之間,就是兄妹間的關係最近了。即使兄長知道他們妹妹的事,他們也有容隱的義務。由此可見,這次判決是完全不符合儒家父權倫理的。

案件的背後

可是,崔簒等人的異議還是被駁回了,靈太后並沒有理睬他們滔滔宏論,仍然維持原判。人們不禁要思考,以崔簒為代表的漢人和漢化官僚為什麽會失敗呢?

他們失敗的根本原因是此案觸犯了皇權的尊嚴。在傳統社會裡,皇權是至高無上的。北魏王朝實行漢化政策,推行儒家父權倫理,是為了更好地維護皇權,而不是削弱皇權。儒家父權倫理的核心是三綱:君為臣綱、父為子綱和夫為妻綱。子女服從父母、妻子服從丈夫都是要以臣子服從君王為前提的,所以“君為臣綱”是最核心的一條。如果這三條之間是相互衝突的話,必須服從“君為臣綱”這一條。不僅北魏王朝如此,即使明清也是如此。我國古代法律中有十惡,也就是說有十種最不可饒恕的罪行,其中大部分內容是維護父權,但十惡之首卻是謀反罪,可見其核心還是維護皇權的。駙馬爺劉輝傷害的是長公主,長公主是皇室成員,代表的是皇權。如果皇室成員任由老百姓欺負,皇權的尊嚴何在;如果皇權沒有尊嚴,它又如何來治理百姓呢?

其次,我們還必須考慮的一個因素,就是北魏王朝實行漢化的時間不長,鮮卑族是一個遊牧民族,它需要一些智勇雙全的年輕人做決斷,因而這個民族有貴少不貴老的傳統,而我們漢族正好相反貴老不貴少。而且鮮卑族還殘留一些母系氏族社會的傳統,女性在鮮卑族的地位較高,無論在家庭還是在國事中,女性往往處於決斷地位。男性結婚後,往往要到女性家裡生活一兩年,然後獨立出來,所以女性和娘家人的關係比較密切,和男性家族比較疏遠。而我們漢族正好與此相反,女性地位比較低,結婚後屬於丈夫家族,而與娘家人比較疏遠。從這裡,我們可以理解本案中為什麽處理兩位民婦的兄長而不是她們的丈夫。

此外,儒家倫理入法也是一個漫長的過程,這也是我們不得不考慮的一個因素。儒家倫理從漢武帝開始才逐漸走上歷史的前台,直到唐朝才完全確立了儒家倫理在法律中的指導地位。而北魏王朝正處於漢唐之間,那一時期,儒家倫理即使在我們漢人中也沒有佔據主導地位。另外,我們還必須考慮靈太后的性別因素。靈太后作為女人,她對於儒家父權倫理抬高男人的地位貶低女人的地位肯定是很抵觸的。

這個刑事案件的判決,表面看起來似乎是皇室在私心自用,其實從更大的歷史背景來看,這是漢族儒家倫理與少數民族風俗習慣的一次碰撞。這個案例生動再現了那個轉型期不同的法律倫理大碰撞的過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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