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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部門無故拖欠農民工工資如何處理?人社部擬這麽規定

中新網8月13日電 今日,人社部網站發布關於《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草案征求意見稿)》(下稱《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的通知。《意見稿》擬規定,用人部門存在克扣、無故拖欠農民工工資,達到認定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數額的;或拖欠農民工工資造成嚴重不良社會影響的,該用人部門及其法定代表人(實際控制人)、其他負責人將被列入拖欠農民工工資失信聯合懲戒對象名單。

農民工將簡歷擺在地上等待雇主。(資料圖片) 張浪 攝

《意見稿》擬規定,工資應當以法定貨幣形式支付給農民工本人,不得以實物或者有價證券等其他形式替代。用人部門應當每月至少向農民工足額支付一次工資。同時,用人部門支付工資時,應當向農民工提供其本人的工資清單。

用工部門使用個人、不具備合法經營資格的部門或者未依法取得勞務派遣許可證的部門派遣的農民工,個人、不具備合法經營資格的部門或者未依法取得勞務派遣許可證的部門拖欠被派遣的農民工工資的,由用工部門依法承擔清償拖欠農民工工資的責任。

《意見稿》擬規定,合夥企業、個人獨資企業、個體經濟組織等用人部門應當依法承擔清償拖欠農民工工資的責任;無力清償的,由出資人依法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用人部門依法合並或者分立時,存在拖欠農民工工資的,應當在實施合並或者分立前依法清償農民工工資;但是,經與農民工協商一致的,可以由合並或者分立後承繼其權利義務的用人部門承擔清償拖欠農民工工資的責任。

同時,《意見稿》擬規定,用人部門被依法吊銷營業執照、被責令關閉、被撤銷或者被人民法院裁定解散的,應當依法清償拖欠的農民工工資。用人部門決定自行解散的,應當在申請注銷登記前依法清償拖欠的農民工工資。未依據前款規定清償農民工工資的用人部門實際控制人、主要出資人,在拖欠農民工工資清償前不得注冊新用人部門或者作為新用人部門的出資人、實際控制人。

資料圖:部分被拖欠的農民工工資被追回。陸瑤 攝 圖片來源:視覺中國

《意見稿》擬規定,開戶銀行負責農民工工資專用账戶的日常管理,發現資金未按約定撥付等情況時,應當及時通知施工總承包部門,並報告工程建設項目主管部門。

承包部門因發包部門未按照合約約定劃撥工程款項導致拖欠工資的,由發包部門以未結清的工程款項為限先行墊付所拖欠的工資。

此外,《意見稿》擬規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拖欠農民工工資的清償責任主體支付其所拖欠的農民工工資,相關部門不支付的,可以申請人民法院采取查封、扣押其財物等財產保全措施和強製執行。

同時,用人部門有嚴重拖欠工資違法行為的,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向社會公布,其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在省級以上廣播電視等新聞媒體曝光。

此外,《意見稿》擬規定,用人部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將該用人部門及其法定代表人(實際控制人)、其他負責人列入拖欠農民工工資失信聯合懲戒對象名單:

(一)克扣、無故拖欠農民工工資,達到認定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數額的;

(二)拖欠農民工工資造成嚴重不良社會影響的。

此外,對列入拖欠農民工工資失信聯合懲戒對象名單的用人部門、法定代表人(實際控制人)、主要經營管理人員,有關部門應當在政府資金支持、政府採購、招投標、生產許可、資質審核、融資貸款、市場準入、稅收優惠、評優評先、高檔生活消費等方面予以限制,並限制乘坐飛機、動車、列車軟臥、輪船二等以上艙位等。

《意見稿》擬規定,政府投資工程項目未批先建、建設資金不到位、未及時撥付工程款等導致拖欠農民工工資的,由有關機關依法依規追究相關監管部門的責任。

此外,國有工程建設部門拖欠工程款引發拖欠農民工工資的,由上級主管部門約談部門負責人,並作為其業績考核、薪酬分配、評先評優等的重要依據。

同時,對於建設資金不到位、未依法審批開工建設的工程項目拖欠農民工工資的,建立責任倒查制度,依法依規追究行業主管部門、審批部門負責人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責任。

《意見稿》指出,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適用本條例。保障其他勞動者工資支付,參照本條例執行,但工程建設領域特別保障措施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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