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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京報評論:高鐵上“父親猥褻女兒” 公眾警覺一點不過分

文 |歐陽晨雨

一起發生在高鐵上的疑似猥褻事件,激起公眾的諸多猜疑之聲,目前仍在發酵中。據新京報報導,由於G1402次列車隸屬南昌鐵路局,此案已由最初受理的長沙市警察局嶽麓分局移交至南昌鐵路警察局。該警察局目前已介入調查。

對於以刺激或滿足性欲為目的,用性交以外的方法對兒童實施的淫穢行為,包括摳摸、舌舔、吸吮、親吻、摟抱、手淫、雞奸等,從《治安管理處罰法》到《刑法》,打造了一條從行政處罰到刑事處罰的懲罰階梯,根據主觀惡性和社會危害的嚴重程度,給予不同的處罰。

就這次事件而言,如果構成猥褻兒童罪,一般“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考慮到在高鐵這一公共場所當眾實施等惡劣情節,刑罰將升格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且從重處罰。縱然有孩子的親人身份,也並非法律寬宥的條件。而這也是保護未成年人、責罰相一致等法律原則的體現。

當然,對於行為人,如出於玩笑,或者其他善良動機,而實施撫摸、摟抱、親吻等較為普通的行為,其本身不具違法性,也不需要法律介入。如果單從影片資料來看,涉事男子撩起小女孩的衣服,不斷撫摸、親吻,還將手伸進女孩褲子裡,小女孩則叫道:“爸爸,我疼,你不要又摸我屁股了……”這些行為的確有些不堪入目,也超出了正常承受範圍,很難視為一種親昵行為。但究竟是不是猥褻,恐怕還不能簡單地憑借一段影片或旁觀“落槌”,真相還需依法調查認定。

比如,猥褻兒童見不得光,通常是比較隱蔽的行為,為什麽該男子公然為之?為什麽旁邊的兩名女性親人,對該男子的行為、孩子的喊叫無動於衷?是否僅是一種情不自禁的偶爾親昵?想要真相“水落石出”,可能還需要更多的事實證據支持,對眾人眼中的“蹊蹺”行為,依法作出合理判斷。

即便警方調查的結果,並不屬於猥褻兒童,我不認為,公眾對於這樣一起事件的高度關注,屬於小題大做。所謂猥褻兒童,並不僅是外人實施的違法犯罪,有親人身份的遮掩,更可能給孩子造成難以愈合的、更加持續的傷害。之前,有統計稱,在猥褻案件中,熟人作案率高達近70%。

眾所周知的2017年8月份的“南京南站猥褻女童事件”“重慶醫院大廳男子猥褻女童事件”兩起案件,前者是哥哥猥褻養妹,後者是姑父猥褻侄女,媒體報導的“最後結果”均是二人被刑拘。從這兩起“猥褻案”來看,如果不是媒體曝光,引起網友關注,警方依法介入調查定性,這些熟人猥褻罪行恐怕還將“石沉大海”。在這起疑似猥褻事件中,小女孩叫喊的一個“又”字,給人以強烈的不安和驚恐,公眾的高度警覺並不為過。

猥褻兒童是最惡劣的犯罪之一,因為這種犯罪挑戰了人性倫理的下限,給兒童造成一生身心創傷。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明確,“不論是由公私社會福利機構、法院、行政當局或立法機構執行,均應以兒童的最大利益作為一種首要考慮”。

回到這起事件中,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展開調查,作出是否追究刑責的決定。而對猥褻兒童的界定立法,以及公眾報警快速處理機制,也需盡快啟動構建,用法律武器為孩子們守護一方更安全的天地。

□歐陽晨雨(學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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