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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頭記功是如何導致明軍的戰力淪喪?

萬歷四十七年(1619年)三月,明朝大將杜松率部1萬人渡過渾河,向駐守在吉林崖的後金軍發起猛攻。不僅杜松自己是身經百戰的名將,他的部下也是從邊塞選出的精銳。因此在一開始,後金守軍幾乎無法抵擋明軍的推進。可是,每當有後金士兵被擊倒時,周圍就會聚集起十幾個明軍爭割首級(《建州見聞錄》)。這一爭不要緊,嚴重拖慢了攻勢的進度。而與此同時,努爾哈赤率領的大股援軍也在飛速趕來。由於杜松所部未能及時拿下吉林崖,他們和留在渾河對岸的2萬明軍,最終被努爾哈赤以優勢兵力全殲。

圖:得了人頭的明軍騎士對明朝士兵而言,敵人的首級象徵著地位和財富

杜松部的覆滅僅僅是整個薩爾滸戰役的冰山一角,軍士爭搶首級也不是明軍戰敗的全部原因。但爭搶首級的現象確實說明,斬首記功對軍隊的作戰效率存在負面影響。一代名將戚繼光就曾對斬首記功有過如下評述:“凡臨陣的好漢,只有數人,每斬獲首級,常是數十百人叢來報功,再不想你一起人退來報功,使眾兵相望誤認是敗走,大家都走了。況一人賊首,數十人報功,若斬數十賊首,就該數百人來報,不知這陣上能有幾個數百人,反是自誤了性命(《紀效新書》)。”

明代是何時興起的斬首記功

提起斬首記功,中國人最容易想到的,莫過於大秦帝國開創的軍功爵製。商鞅變法規定:秦人只要在戰場上斬獲首級,就能取得財富和爵位作為獎賞。而在秦代以後,按砍腦瓜來計算軍功,幾乎成了歷代大一統王朝的通則。今人往往盛讚斬首記功的好處,認為這種制度不僅能鼓舞鬥志,還能開通階級流動的管道,實屬我華夏民族英勇善戰的象徵。

然而,假如我們考察一下史料極大豐富的明代,就會不禁對這個制度產生巨大的疑問。在軍事鼎盛的明太祖、明成祖兩朝,軍功認定上反而不重視斬獲首級。明太祖時對士兵的賞賜並無常規制度可依,後來雖針對抗倭設立過以“擒斬”數封賞的制度,但也沒有要求按首級查驗(《太祖實錄》)。永樂時只針對哨探部隊製訂了斬首記功標準,其余部隊則根據監軍的臨場督察,按戰場表現分“奇功、頭功、次功”三等(《大明會典》)。

明代真正開始重視斬首記功,反而始自戰略上全面收縮的宣宗朝。宣德九年(1434年),專門就“

南方殺蠻”製訂了斬首記功標準(《武備志》)。到土木堡敗沒的正統十四年(1449年),明廷又將斬首記功推廣到北方,規定斬首一顆即等同於“頭功”,並對之日益重視(《英宗實錄》)。以至於正德三年(1508年)時,乾脆廢止了“衝鋒”“破敵”“鏖戰”等軍功(《續文獻統考》)。雖然明代以戰鬥表現記功並沒有完全消亡,到明世宗在位時甚至被重新設立。但斬首記功的地位卻從未受過動搖,並一直被當作中晚明考察軍功的第一標準。與中國人的一般常識不同,明王朝斬首記功地位的上升,伴隨著的恰恰是國家軍事實力的衰弱。

圖:平番得勝圖斬首記功盛行導致戰鬥中的頭等大事就是割取敵人首級

斬首記功何以越來越受重視

既然斬首記功會影響到軍隊的作戰效率,那麽又是什麽因素導致了表現記功的衰微呢?明憲宗時擔任兵部尚書的王複一語道破天機:“論功行賞,以當先、破敵這樣的作戰表現為奇功,以生擒斬首為次功,恐怕難以施行。因為生擒斬首,有實物可驗,而當先破敵沒有證據可憑。用戰鬥表現作為軍功認定的標準,不免產生濫報的弊端。近日如涼州奏報軍功次序,生擒斬首僅僅三十個,奮勇當先的卻達到千餘人,根本不足為憑(《憲宗實錄》)。”

前文提到,永樂時規定戰鬥表現的審核由監軍負責。如果以表現論軍功不能做到真實有效,則很明顯問題出在監軍的官員身上。有趣的是,監軍系統在世界軍事史上普遍存在,將斬首記功擺在監軍系統之上的卻只有中國一家?究其原因,國家太大而又集權過度,是中國大一統王朝難以繞開的障礙。

根據鄧巴數,每個人的社交上限都在150人左右。這就意味著,不管你是法蘭西的國王,還是大明朝的皇帝,你的親信數量都處在同一水準線上。對於一個小國的君主而言,只需派出自己的親信就滿足監軍的需要。而對於中國皇帝而言,身邊的親信根本不足以監督全國軍隊,他必須依賴龐大的官僚系統。

可是,自上而下逐級授權的官僚系統,很容易形成欺上瞞下的包庇鏈條。古代又沒有攝影機留下實體證據,按戰鬥表現記功,幾乎得全靠監軍自身的道德操守。假如君主本人的能力又比較平庸,以表現記功的弊端就會愈發凸顯。成化年間,禦史呂洪曾指出:“

鎮守總兵等官,一遇調遣,就奏請增加在京軍官以及自己家人隨行,一面支給他們行糧,一面讓他們安坐在軍營裡。遇到戰事,功勞反而算這些閑人頭上,奪了作戰士兵的升賞。請求對這種行為予以禁止(《憲宗實錄》)。”假如督察戰鬥表現的監軍真能秉公執法,冒功現象又豈會如此嚴重?

圖:平番得勝圖雖然戰鬥尚未結束,士兵卻已急於割人頭報軍功了

真的沒有解決方案嗎

對明朝軍隊而言,依戰鬥表現記功,合理但缺乏可操作性;按斬首數目記功,便於執行卻又影響作戰效率。兩種記功方式都存在嚴重弊端,似乎是個走不通的死胡同。其實只要了解一下分封製國家的管理制度,甚至了解一下明朝自己的土司制度,就能很容易找到醫治的良藥——只要中央縮小直轄範圍,給予地方更多自治權,則士兵的戰功認定問題自然能得到解決。

比如在土司制度下,守土官長不僅是領地的所有者,同時也是領內軍隊的主人。他們有充分的利己理由,做好轄內的軍功認定。而且因為管理範圍較小,管理效率也自然提高。萬歷二十七年(1599年),明廷集結了湖廣、四川、貴州等地的20餘萬大軍,兵分八路圍剿播州叛臣楊應龍。這20餘萬軍隊中,土司兵佔了七成之多(《明史紀事本末》)。作為明朝的自治封臣,土司的部隊均無斬首記功的習慣。許多戰鬥雖然殲敵數百,首級卻無人割取(《平播全書》)。而且土司兵在平播戰爭中表現英勇,遠好過明朝官軍。其不以斬首記功,卻能保障戰力不衰,充分反映了放權自治的好處。

當然,中國皇帝們也並非不清楚集中管理帶來的弊端。只不過增強地方自治,勢必會削弱中央權威。和提高管理效率相比,皇權政府寧可將民眾的血汗消耗於官僚系統的腐敗,也要把權力緊緊握在自己手中。無怪乎明末思想家黃宗羲會對集權君主發出這樣的感歎:“以為天下利害之權皆出於我(皇帝),我以天下之利盡歸於己,以天下之害盡歸於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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