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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將實行新建住宅交付使用前購房人查驗制度

   資料圖:樓市。 中新社記者 韋亮 攝

  北京市住建委29日發布消息稱,為督促建設部門重視房屋品質,實現品質管理關口前移,確保交付使用的房屋具備居住使用安全和正常使用功能,近日發布了《關於對新建住宅交付使用前實施房屋品質查驗的通知》。該通知將於2018年12月1日起施行。

  按照《通知》規定,北京市新建住宅,包括商品住房、回遷房以及經濟適用住房、限價商品住房、定向安置住房、自住型商品住房、共有產權住房等政策性住房等,在施行之日房屋部門工程品質竣工驗收合格且未交付使用的,建設部門應當組織購房人依據國家和北京市相關法律法規、標準規範及施工圖設計檔案等對房屋施工品質進行查驗。

  根據《通知》,房屋進行查驗必須具備兩個條件,即已完成住宅工程品質分戶驗收,且分戶驗收合格,有經建設、施工、監理部門簽章確認的《住宅工程品質分戶驗收表》;已完成部門工程品質竣工驗收,且部門工程品質竣工驗收合格,有經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部門簽章確認的《部門工程品質竣工驗收記錄》。

  房屋具備查驗條件後,建設部門應當在查驗7日前書面通知購房人進行查驗的日期、地點及應當攜帶的證件、檔案等事項。查驗過程中,購房人應當依據國家和北京市相關法律法規、標準規範及施工圖設計檔案、合約等對房屋施工品質進行查驗;因故不能親自到場查驗的,可出具書面授權檔案,授權他人或者其他組織辦理,建設部門應當配合進行查驗。

  關於查驗時間,《通知》明確建設部門與購房人可以進行約定。雙方有約定的,購房人應當在約定的查驗時間內查驗完畢;雙方沒有約定的,購房人應當自查驗之日起7日內查驗完畢,並與建設部門就查驗結果進行書面確認。購房人逾期未進行查驗的,由建設部門進行書面記錄。

  在購房人查驗出房屋施工品質問題時,《通知》明確了相關的解決管道:對房屋查驗中發現品質問題的,按照房屋買賣合約約定的處理方式進行處理;對房屋品質查驗中發現違反強製性標準品質問題的,購房人可以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投訴,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依法處理。對房屋交付使用後發現品質問題的,《通知》明確按照國家和北京市工程品質保修相關法律法規、標準規範規定以及合約約定進行處理。(來源:中國新聞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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