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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裝修住宅建設“衢州標準”頒布!

9月15日起,《衢州市全裝修住宅建設管理規定》將正式實行!

我市首部關於全裝修住宅建設地方標準規定的頒布,將進一步促進家裝行業朝著標準化、規範化發展。

關鍵詞:全裝修住宅

全裝修住宅是指在住宅交付使用前,戶內所有功能空間和公共部位的固定面全部鋪裝或粉刷完畢,給排水、燃氣、照明供電以及智能化等系統基本安裝到位,廚房、衛生間等基本設施配置完備(水、電、氣等開通手續需業主自行辦理),滿足基本使用功能,可直接入住的住宅。

目前,市區中梁壹號院,祥生花澗樾、悅海棠,碧桂園城南印象等全裝修住宅工程,已經完成主體階段的施工,不久將實現全裝修交付。

針對我市全裝修住宅工程發展初期,企業操作不夠規範,法律法規和配套政策尚不健全等問題,市住建局頒布《衢州市全裝修住宅建設管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規範全裝修住宅實施過程中各方責任主體行為,強化過程監管,確保全裝修住宅工作順利推進,保障購房戶合法權益。

《規定》中,在基本規定、樣板房設置要求、質量控制、驗收及交付、監督管理等方面有強製性條文,裝修部門必須完成這些標準,沒有含糊其辭的條款,對於普通市民這些裝修的門外漢還是比較實用的,這也讓市民在維權時也有法可依。

來,一起敲黑板,劃重點——

基本規定

第四條住宅全裝修部分必須納入基本建設程序和質量監督管理。項目未按全裝修辦理施工許可手續的,交付前不得進行全裝修施工。

建設部門應當委託具有相應設計資質的設計部門進行工程設計,原則上實行土建安裝與全裝修部分一體化設計、同步報審。當採用全裝修施工圖與其他施工圖分階段設計時,可分別申報施工圖審查。

全裝修工程與主體結構工程不是同一部門設計的,全裝修設計文件應當經主體結構設計部門確認。

全裝修部分施工圖變更屬於重大變更內容的,應當報原施工圖審查機構審查並簽署審查合格意見。

第五條 建設部門對全裝修住宅項目質量負總責,承擔首要責任。

設計、施工部門應當嚴格按照法律、法規、工程建設標準和合約進行全裝修住宅項目設計、施工,對工程質量承擔主體責任。

監理部門應當嚴格按照法律、法規以及有關技術標準、施工圖設計文件和合約,采取旁站、巡視和平行檢驗等形式實施全裝修工程監理,對工程質量承擔監理責任。

檢測部門對其檢測結果的真實性負責。

第六條全裝修住宅項目原則上實行施工總承包,建設部門不得將全裝修部分違法發包和肢解發包。

施工總承包部門可以對全裝修部分自行施工,或依法分包給具有相應建築裝飾裝修專業資質的施工企業進行施工。施工總承包部門和分包部門就全裝修部分質量承擔連帶責任,分包部門應當接受總承包部門的質量管理。

第七條 鼓勵建設部門一次性辦理主體結構和裝修部分的施工許可手續。主體結構和裝修部分分階段辦理施工許可的,可按許可變更事項補充全裝修施工圖紙審查報告等資料後,由發證機關在已核發的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備注欄內增加裝修部分內容,其他內容保持不變。

第八條 強化建案銷售監管。全裝修住宅項目全裝修部分未辦理施工許可手續的,房地產管理部門不予核發預售許可證,項目不得進行預售。

第九條 全裝修部分所用材料、構配件應符合設計要求和國家現行標準的規定,並有相應的質量保證資料。建設部門應在《建案買賣合約》中明確所用主要裝修材料的名稱、品牌、規格、型號、等級和施工質量標準等內容;提供室內設施設備的,應當明確提供的設施設備的名稱、品牌、規格、型號、等級和安裝標準等內容。因客觀原因需更改《建案買賣合約》約定的材料品牌、規格、型號等時,應當及時函告全體購房戶。

經圖審合格的全裝修施工圖應當在銷售現場公示。

第十條 全裝修住宅項目鼓勵建設部門開展住宅全裝修質量保險,實行物業前期介入管理等制度,創新工程質量監管和追償機制。

板房設置要求

第十一條 全裝修住宅項目預售前,建設部門應當提供交付樣板房。交付樣板房必須按設計文件和《建案買賣合約》明確的材料、構配件以及施工方案確定的施工工藝裝修完成。交付樣板房的保留時間,自全裝修建案最後一期集中交付購房戶之日起不少於六個月,或者自建設項目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不少於兩年。

第十二條 交付樣板房施工完成後,由建設部門組織施工、監理、設計、設備供貨(安裝)等部門按照設計文件、《建案買賣合約》、施工方案及相關驗收規範、標準等進行驗收,並形成驗收記錄。建設部門可以委託公證機構對交付樣板房進行公證。

第十三條交付樣板房必須與交付標準一致,交付樣板房中不得加裝交付標準以外的軟裝和家電、家具等設施設備。全裝修部分施工應當與交付樣板房采取相同的工藝、工法、材料及構配件,且其質量標準不得低於交付樣板房的質量標準。

第十四條 建設部門應當為購房戶提供參觀交付樣板房和介紹裝修品質、裝修材料和使用功能等內容的服務,並與購房戶確認交付建案的裝修內容和觀感質量;對於交付樣板房沒有展示的戶型,也應當向購房戶確認與交付樣板房的差異之處,約定交付時發生歧義的處理辦法。

質量控制

第十五條 全裝修部分施工前,應當由施工部門按照施工合約和設計文件要求制定中間交接驗收方案,並編制室內裝飾裝修專項施工方案,報監理部門審批。監理部門應當編制室內裝飾裝修監理實施細則。

中間交接驗收,由建設部門組織各方責任主體按照交接驗收方案和有關規定進行驗收,並形成相關書面驗收記錄。

第十六條 全裝修住宅工程施工過程中,施工部門必須建立、健全施工質量的檢驗、原材料進場檢驗、報驗制度,嚴格工序管理,做好全裝修過程中各項隱蔽工程的質量檢查和記錄,並應當做好成品保護。監理部門應按照《建案買賣合約》等有關內容嚴格執行進場材料、設備見證取樣制度,認真開展旁站監理、巡視和平行檢驗。

第十七條 全裝修住宅項目可以引入購房戶監督機制,建設部門可通過設立工地開放日等形式,允許購房戶代表參與裝修工程質量監督。具體操作方式由建設部門自行確定。

驗收及交付

第十八條嚴格落實全裝修住宅質量分戶驗收制度。分戶驗收前,建設部門必須完成待驗收工程內所有住宅及公共部分全裝修,並按規定委託具有資質的第三方專業機構按照《民用建築工程室內環境汙染控制規範》(GB50325)進行分戶室內環境檢測。

第十九條 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應加強對室內裝飾裝修工程分戶驗收情況進行監督抽查,若發現驗收條件不符合相關規定、驗收記錄內容不真實或存在影響主要使用功能、觀感質量的嚴重質量問題時,應當責令相關主體整改,並重新組織分戶驗收。

第二十條 建設部門要落實保修責任,建立健全全裝修住宅質量保修、回訪、投訴處理等售後服務機制。裝修工程質量最低保修期限,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執行。法律法規未明確的,由買賣雙方的銷售合約中予以約定。建設部門自接到質量投訴的2個工作日內應派人到現場核查情況,情況屬實的應當及時啟動維修程序,特殊情況,由建設部門和購房戶協商。

第二十一條全裝修住宅項目交付後,購房戶不得損壞承重牆體、受力鋼筋和水、暖、電、燃氣、通信等配套設施,物業公司發現後應予以勸阻和製止,對已造成事實後果或拒不改正的,應及時報當地綜合執法部門。

監督管理

第二十二條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加強全裝修住宅工程質量監督管理,健全監管制度,加大日常巡查和監督力度,並應對交付樣板房制度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二十三條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發現建設各方責任主體在分戶驗收中弄虛作假、降低標準,將檢驗不合格工程按合格工程處理的行為,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理。

第二十四條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建立健全全裝修住宅投訴統一受理和多部門聯動處理機制,督促建設部門牽頭對保修期限和保修範圍記憶體在的質量缺陷落實維保責任。

第二十五條 因建設部門售後質量保修管理機構不健全,不履行或不認真履行質量保修責任,造成不良社會影響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予以通報並移交綜合執法部門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給予行政處罰。

本規定適用本市行政區域內全裝修住宅工程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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