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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點勞動法:拒絕加班,部門就按違紀處理!

如遇加班,職工可以拒絕嗎?

理由呢?

小明為某電子配件廠的員工。臨近今年春節,公司突然接到國外某品牌的大訂單。

為能及時完成訂單,公司告知全體員工:每天加班3小時,每周六全天加班,春節不放假,等訂單完成後,公司將安排補休並獎勵一筆高額獎金。

對此,小明不同意公司的加班要求,並向公司領導反映,然而未果。

在大家都加班的時候,小明未去公司加班。公司以違反公司規章制度為由,解除了與小明的勞動關係。

那麽問題來了

勞動者拒絕加班

部門可以按違紀處理嗎?

專家點評

加班在工作中屬於普遍現象

勞動者能否拒絕用人部門安排的加班?

對此,要分情況討論

1

普通情形下的加班

《勞動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用人部門由於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勞動法》明確規定加班需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因此,除了法律規定的特殊情況外,用人部門安排勞動者加班的前提是勞動者自願,且加班時間不得多於法律限定的延長工作時間。

2

禁止安排加班的情形

針對特殊 “三期”女員工的加班,法律規定了禁止性條款:《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規定,對懷孕7個月以上的女職工,用人部門不得延長勞動時間或者安排夜班勞動,並應當在勞動時間內安排一定的休息時間。對哺乳未滿1周歲嬰兒的女職工,用人部門不得延長勞動時間或者安排夜班勞動。

3

特殊情形下的加班

以下情形用人部門單方安排加班,無需與勞動者協商,勞動者不得拒絕:

(1)發生自然災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脅勞動者生命健康和財產安全,需要緊急處理的;

(2)生產設備、交通運輸線路、公共設施發生故障,影響生產和公眾利益,必須及時搶修的;

(3)在法定節日和公休假日內工作不能間斷,必須連續生產、運輸或者營業的;

(4)必須利用法定節日或公休假日的停產期間進行設備檢修、保養的;

(5)為完成國防緊急任務的;

(6)為完成國家下達的其他緊急生產任務的;

(7)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因上述原因公司安排加班,勞動者是不能拒絕的,如勞動者拒絕,用人部門可以依據合法有效的規章制度進行處理。

本案中,公司因突遇緊急生產任務安排職工加班,且加班時限明顯超出法律規定的延長工作時限,其情形不屬於法律規定的特殊加班。職工有權拒絕加班,公司解除勞動關係屬違法,小明可要求公司恢復勞動關係或者要求公司支付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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