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最新頭條.有趣資訊

買房無法過戶 奧運冠軍何姿起訴索賠

跳水奧運冠軍何姿與北京某公司簽訂房屋買賣合約,購買來廣營鄉的一處房屋,但在交了70萬定金後房子遲遲不能過戶,後來她才知道涉案的房子並沒有房產證。何姿於是將賣房人起訴到法院,要求對方返還70萬定金並賠償400多萬元。3月29日上午,該案在朝陽法院開庭。

支付定金後賣方稱無法過戶

在昨天的庭審中,何姿並未出現,其愛人秦凱的母親來到庭審現場。

何姿一方訴稱, 2016年1月9日,她與被告方簽訂房屋買賣合約購買來廣營鄉某房屋。合約約定成交價格為825萬,該房屋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權證書,預計取得時間為2016年4月。若本次交易所簽訂的買賣合約或檔案,因為房產證的問題被解除、撤銷或認定無效,則承諾人應向另一方承擔相當於本合約約定成交價格的50%作為賠償金。

合約簽訂當天,何姿向賣家支付了70萬元定金。之後何姿將自有的百子灣的房子賣掉,積極準備購房款。她與賣房人多次溝通,但對方先是說房產證正在辦理過程中,之後又明確表示因個人原因無法取得房屋產權證書,無法辦理該房屋的權屬轉移登記。

未就賠償達成一致訴至法院

此後,雙方對賠償事宜進行溝通,達成一致意見,賣家賠償180萬元,返還定金70萬元。但沒想到賣房人又提出違約金180萬中應包含定金。因雙方意見無法統一,何姿於是將賣房人起訴到法院,要求對方返還70萬定金並賠償400多萬元。

在法庭上,何姿一方的代理人表示,除了要求返還定金還索賠400多萬元,是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買賣合約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以及2010年北京高院《關於審理房屋買賣合約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乾問題指導意見試行通知》中的相關規定,對於房屋買賣中的增值部分,因被告原因導致原告未能取得該套房屋差額溢價的損失應由被告全額承擔。

賣方稱因客觀原因不能履約

賣房人一方的代理人則表示,他們同意返還定金70萬元,但不同意支付400多萬的賠償金和中介損失8萬元。他們認為己方不存在違約行為,是客觀原因造成不能履行合約,因為涉案房產是預售屋,購買時交了稅也辦下來了貸款,但在將所有貸款還清去辦房產證時,卻被告知網簽備案手續和被告方提供的身份資訊不符,不給辦理房產證。到現在被告方自己都不知道是怎麽回事。

此外,代理人還表示,在得知房產證辦不下來後,被告方第一時間就告知了原告方這個情況,如果當時原告終止合約,損失就不會擴大,並且,房屋差價損失也沒有原告方說的那麽多,原告方已經買了其他房屋,已經止損了。

本案沒有當庭宣判。

獲得更多的PTT最新消息
按讚加入粉絲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