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滬深交易所正式發布《上市公司回購股份實施細則》

  落實公司法修改決定 完善股份回購制度——上交所正式發布實施回購細則

  今日,在前期公開征求意見的基礎上,上交所正式發布實施《上市公司回購股份實施細則》(以下簡稱《回購細則》)。同時,為落實《回購細則》的相關制度安排,上交所同步發布了修訂後的股份回購相關公告格式指引。本次《回購細則》修訂,一方面,旨在落實公司法修改決定、證監會及有關部委關於支持上市公司回購股份檔案的精神和要求,充分發揮股份回購的制度功能;另一方面,通過增加股份回購情形、拓寬回購資金來源、適當簡化實施程式,為上市公司更靈活、便捷實施股份回購“鋪路搭橋”。同時,針對可能出現的違法違規行為,構建市場約束和監管介入相結合的雙重預防機制,最終推動形成長效、共贏和可持續的市場機制。

  一、充分聽取意見,積極回應市場關切

  據上交所相關負責人介紹,前期在向市場征求意見的過程中,收到投資者、上市公司、證券公司等各類市場主體的有效反饋郵件、信件50余份。反饋意見主要集中於已回購股份的減持、回購股份的用途變更、新舊規則的銜接安排、回購資金來源、回購提議、回購事項的披露等方面。此外,不少主流財經媒體和自媒體在征求意見稿公布後,也對《回購細則》進行了跟蹤報導。多數聲音認為,《回購細則》鬆緊結合、張弛有度,提高了上市公司回購股份的便利度和自主性。同時,市場各方也提出了不少中肯的評論意見和修改建議。征求意見階段結束後,上交所高度重視、認真研究,逐條討論反饋意見,對合理的意見和建議予以采納和吸收,進一步優化完善《回購細則》。

  二、增強約束機制,完善已回購股份出售制度

  據上交所相關負責人介紹,已回購股份可以出售的制度安排,是市場和投資者比較關注、討論比較多的一個問題,各方看法不一。部分反饋意見及媒體報導擔心該做法暗藏套利空間,會造成公司低買高賣,滋生操縱股價、炒股盈利等問題,由此認為已回購股份應當全部注銷,不能出售。但也有不少意見認為,為了給回購打開制度空間,應該允許已回購股份在二級市場流通,但需進行特別說明和限制。還有意見認為,已回購股份不僅可以減持,還需要進一步提高減持方式的多樣性,增加如協定轉讓、定向轉讓等減持方式。

  對於該問題,相關業內人士表示,公司可以為維護公司價值及股東權益進行回購,是本次《公司法》修改新增的一項重要回購情形。一方面,公司出現股價破淨或短期內大幅下跌30%以上的情況,往往源於市場出現較大幅度波動,難以事先預計。另一方面,公司在短期內籌集資金實施回購,可以避免股價出現連續非理性下跌,但也可能導致佔用生產經營資金,面臨比較大的資金壓力。在此情形下,允許後期通過二級市場賣出所回購的股份,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緩解公司的後顧之憂,有利於公司董事會做出快速反應和決策,以及時維護公司價值和股東權益。

  從這個角度來看,為維護公司價值及股東權益進行的回購,是一種特殊情況下的“半被動式”回購,與其他情形的回購有所不同。允許該情形下出售所回購的股份,可以為其提供更為靈活的市場化手段,有助於這部分公司在緊急情況下更好地平衡股份回購和生產經營的資金需求,可以視為鼓勵股份回購的必要制度嘗試。目前,證監會於2018年11月20日發布的《關於認真學習貫徹〈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的決定〉的通知》第二條第(四)項已明確規定,“為維護公司價值及股東權益所必需而回購的股份,可以按照證券交易所規定的條件和程式,在履行預披露義務後,通過集中競價方式出售。”現在滬深兩所的《回購細則》根據該規定明確了公司出售已回購股份的具體條件、程式及預披露等內容。

  記者注意到,在具體制度設計上,上交所為了防範可能出現的“市場操縱”“不當套利”等違法違規行為,已在征求意見稿中對公司通過二級市場出售已回購股份做出了較為嚴格的限制,具體包括持有期屆滿6個月、敏感資訊視窗期不得減持、每日減持數量限制、減持價格申報限制及預披露等5項要求。本次正式發布的《回購細則》,在征求意見稿已有限制的基礎上,又新增4項減持約束措施,從多個維度作出更嚴格的約束:一是要求做到“有言在先”,為維護公司價值及股東權益所回購的股份,擬用於未來集中競價出售的,公司必須在披露回購方案時就予以明確,否則此後不得再變更用於出售;二是將已回購股份減持前的持有期,由6個月延長至12個月;三是參照減持新規控制減持節奏,要求在任意連續90日內減持數量不得超過總股本的1%,以減少對二級市場的衝擊;四是要求公司將減持所得的資金用於公司主營業務。

  另外,記者了解到,公司實際上無法利用出售已回購股份操縱利潤,此前市場的相關擔憂可能是沒必要的。因為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的相關規定,對股份回購、出售或注銷應當作為權益的變動處理,不應當確認權益工具的公允價值。公司出售已回購股份所得如果高於原回購成本的,其差額並不能計入當期損益,應當作為權益性交易計入資本公積。有了前述制度安排和約束,公司想通過出售已回購股份來操縱股價和套利並非易事。

  三、強化特殊主體回購期間的減持限制和披露義務,防範借機牟利

  上交所相關負責人還介紹,董監高、控股股東、持股5%以上股東等特殊股東能否在回購期間減持,是否允許減持,也是市場和投資者關注的重點問題之一。征求意見過程中,有反饋意見質疑回購制度可能成為掩護特定主體減持、“割韭菜”的工具,認為應擴大公司回購期間股份減持的受限主體範圍,不應允許公司邊回購其股東邊減持。

  對此,相關業內人士表示,若完全限制相關股東在所有回購情形的回購期間減持,不僅會打擊公司回購股份的積極性,也不符合實際情況。其實,上交所在征求意見稿中為防止回購為大股東減持“抬轎子”,已經有所安排。首先,明確上市公司相關股東、董監高在上市公司回購股份期間減持股份的,應當符合中國證監會和本所關於股份減持的相關規定;其次,公司因維護公司價值及股東權益所必需而進行股份回購的,上述特定主體不得在回購期間減持本公司股份。

  記者注意到,本次正式發布的《回購細則》從資訊披露方面進一步強化特定股東減持的相關要求:一是公司為維護公司價值及股東權益進行回購的,考慮到回購事項首次披露時即可能對股價產生較大影響,因此將對上述特定主體限制減持的時點前移至公司首次披露回購事項時;二是進一步強化包括持股5%以上的大股東在回購期間的減持披露義務,要求公司在首次披露回購股份事項時,一並披露向董監高、控股股東、實控人、提議人、持股5%以上股東問詢是否存在減持計劃的具體情況,並根據回復充分提示減持風險。

  四、規範已回購股份用途變更等重要事項,防範“忽悠式”回購

  上交所相關負責人介紹,在征求意見中,有部分反饋意見指出,由於資本市場瞬息萬變、外部環境不斷變動,可能導致公司披露的回購用途發生重大變化,建議明確允許公司變更回購股份用途,增加靈活性。考慮到公司法修改決定將已回購股份的持有延長到3年,上市公司變更已回購股份用途確有客觀需要,因此《回購細則》允許公司確有正當事由的,可以按規定對回購方案相關內容進行變更。同時,前期多家公司在回購方案中披露了多個回購用途,需要加強引導和監管,避免隨意變更或者終止產生不利影響,規範公司的變更行為。

  記者注意到,征求意見稿已要求公司在回購方案中明確披露擬回購股份的數量或金額,並明確上下限、上限不得超出下限的1倍。本次正式發布的《回購細則》在此基礎上,還增加變更回購股份用途的“負面清單”。具體包括:一是回購股份擬用於注銷的,不得變更為其他用途;二是回購股份擬用於未來出售的,應當在一開始即予以明確並披露,否則不得出售。後續,上交所將在規則執行過程中,對公司變更或終止回購方案的行為予以重點關注和監管,發現存在不當行為的,及時糾正。

  五、解決實踐需求,做好新舊規則的銜接適用安排

  為了確保《回購細則》的順利施行,針對新老規則適用的銜接安排事項,上交所在規則發布通知中作出了相應的規定:

  一是明確存量回購股份方案的規則適用。對於《回購細則》施行前披露的回購方案未實施完畢的,在新規施行後繼續實施時,應適用新規關於回購實施的一般規定、實施程式和資訊披露等要求。

  二是給予上市公司3個月時間明確存量回購股份方案的具體回購用途。《回購細則》施行前,不少上市公司披露的回購方案包含多種用途但未明確具體情況。為明確市場預期,公司應當在3個月內明確各用途具體擬回購的股份數量或者資金總額。

  另外,據了解,公司如果確因遵守新規要求無法按期完成回購的,可以根據新規延長回購實施期限,以確保其有較為充足的回購時間完成回購,但需要按規定履行決策程式和資訊披露義務。

  六、做好市場服務,充分發揮回購制度的功能

  上交所相關負責人表示,後續將堅持服務與監管並重的理念,重點做好對《回購細則》的政策谘詢、規則解讀、市場培訓等工作,支持和引導上市公司依法合規開展股份回購,維護好公司價值和股東權益。同時,上交所還根據《回購細則》同步修訂了股價回購相關配套公告格式指引,提高規則友好度,方便公司編制、披露回購股份方案、回購報告書、回購進展和結果等公告。

  上交所相關負責人還重申將強化回購自律監管,防範和嚴肅查處利用回購實施利益輸送、內幕交易、市場操縱等違法違規行為,充分發揮新股份回購制度的正向作用,推動資本市場穩定健康發展。

  上交所發布《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購股份實施細則》的通知

  上證發〔2019〕4號

  各市場參與人:

  為充分發揮股份回購的制度功能,進一步規範上市公司回購股份行為,切實維護投資者合法權益,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的決定》《關於支持上市公司回購股份的意見》《關於認真學習貫徹〈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的決定〉的通知》,上海證券交易所(以下簡稱本所)制定了《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購股份實施細則》(以下簡稱《回購細則》,詳見附件),現予以發布,並自發布之日起施行。為確保《回購細則》順利施行,現就新老規則適用的銜接安排事項通知如下:

  一、《回購細則》施行前,上市公司披露的回購股份方案未實施完畢,在《回購細則》施行後繼續實施的,應當適用《回購細則》關於回購實施的一般規定、實施程式和資訊披露等要求。

  二、《回購細則》施行前,上市公司披露的回購股份方案包含多種用途但未明確各用途具體情況的,應當在《回購細則》發布之日起3個月內,按照《回購細則》規定明確各用途具體對應的擬回購股份數量或者資金總額的上下限,且上限不得超出下限的1倍,並經履行相應的審議程式後及時披露。

  三、本所於2013年3月29日發布實施的《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以集中競價交易方式回購股份業務指引(2013年修訂)》(上證公字〔2013〕12號)同時廢止。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購股份實施細則

  上海證券交易所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一日

  深交所新聞發言人就發布《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購股份實施細則》答記者問

  1月11日,深交所修訂發布《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購股份實施細則》(以下簡稱《回購細則》)和《上市公司回購股份業務相關公告格式》(以下簡稱《公告格式》)。深交所新聞發言人就市場關心的問題,回答了記者的提問。

  問:請介紹一下本次《回購細則》發布的主要背景?

  答:完善上市公司回購股份制度安排,是我國資本市場基礎性制度改革的重要成果。2018年10月26日,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通過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的決定》,為完善回購股份制度、豐富股份回購情形、簡化實施回購決策程式、建立庫存股制度提供了法律依據。此後,證監會、財政部、國資委聯合發布《關於支持上市公司回購股份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證監會發布《關於認真學習貫徹〈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的決定〉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進一步明確支持回購的具體舉措,引導和規範上市公司依法實施股份回購。

  本次股份回購制度修訂,賦予上市公司更多自主權,使公司在維護公司價值、保障股東權益、推行長效激勵機制等方面有了更便捷、更市場化的選擇,有利於提高上市公司品質,優化投資者回報機制,促進資本市場健康穩定發展。據統計,2015年至2018年,深市共有400余家上市公司發布回購方案,實際回購金額超過400億元;其中,《公司法》修改後,已有百餘家公司發布回購方案,擬回購規模約200億元。

  問:《回購細則》的總體思路和主要內容是什麽?

  答:為認真貫徹落實股份回購制度的最新要求,深交所系統梳理上市公司股份回購相關業務規則,按照上位法律法規要求,結合日常監管實踐,廣泛聽取市場各方意見和建議,經充分論證分析,對2008年發布的《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以集中競價方式回購股份業務指引》進行全面修訂,制定《回購細則》。

  本次修訂一方面對回購新規的內容逐項予以落地,進一步明確上市公司股份回購情形、程式、方式、資訊披露、已回購股份的處理等事項;另一方面明確市場各方主體的應盡義務,防範內幕交易、操縱市場、利益輸送和證券欺詐等違法違規行為。

  本次修訂的主要內容:一是拓寬回購股份適用情形,明確“為維護公司價值及股東權益所必需”情形的回購要求;二是簡化特定情形回購審議程式,規範回購股份的提議程式;三是細化回購股份資訊披露及方案變更要求,設定“爬行”回購條款;四是明確回購資金來源,回購股份支付現金視同現金紅利;五是明確“為維護公司價值及股東權益所必需”回購股份減持的要求和限制;六是強化回購股份日常監管,嚴防違法違規行為。

  問:請介紹一下《回購細則》征求意見的情況?意見采納情況如何?

  答:11月23日,深交所發布《回購細則》征求意見稿,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在征求意見期間,深交所通過多種方式收集市場各方意見,同時密切關注媒體評論觀點。期間,收到上市公司、證券公司、中小投資者等市場主體的意見、建議、谘詢共計五十餘條。總體上,市場認為回購制度改革意義重大,有利於資本市場穩定健康發展,也有個別市場主體擔憂融資回購可能加大公司財務風險、允許減持回購股份可能導致公司炒作自身股價等問題。

  經充分分析論證,深交所對部分意見予以吸收采納,對《回購細則》進行了相應修改完善,具體情況如下:

  一是關於為維護公司價值及股東權益所必需而回購的股份不得減持的建議。《通知》明確“為維護公司價值及股東權益所必需”情形回購的股份,可以在履行一定程式後減持。《回購細則》征求意見稿明確了回購股份的減持要求和限制,對限售期、減持程式、減持預披露、減持進展披露、減持數量等作出嚴格規定。為進一步強化減持約束和限制,在充分考慮市場意見後,《回購細則》將限售期由“六個月”延長至“十二個月”,並增加“在任意連續九十個自然日內,減持股份的總數不得超過公司股份總數的1%”的限制條款。

  二是關於不得通過債務融資實施回購股份的建議。《回購細則》已要求公司在回購方案中明確回購股份的資金來源,並強調“董事會應當充分關注公司的資金狀況、債務履行能力和持續經營能力,審慎制定、實施回購股份方案,回購股份的數量和資金規模應當與公司的實際財務狀況相匹配”。上市公司回購股份應當完善內部管理制度,充分考慮資金狀況,合理實施股份回購,確保股份回購不損害上市公司的債務履行能力和持續經營能力。

  三是關於明確回購方案提議人的建議。有意見認為,回購方案提議人的界定不清晰,可能導致個別股東炒作上市公司股價、增加上市公司規範運作成本。《回購細則》充分吸收市場意見,將提議人明確為“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及公司章程等享有提案權的提議人”,防範“忽悠式”提議誤導投資者。

  四是關於回購B股不宜適用“爬行”回購條款的建議。有意見認為,“爬行”回購條款限制過於嚴格,B股可不適用“爬行”回購條款。為引導上市公司合理控制回購節奏和數量,避免影響二級市場正常秩序,《回購細則》設定了“每五個交易日回購股份的數量,不得超過首次回購股份事實發生之日前五個交易日公司股票累計成交量的25%”的“爬行”回購要求,除“為維護公司價值及股東權益所必需”情形外,其他情形的回購股份均應執行“爬行”條款。考慮到B股成交不活躍、交易量較低的客觀情況,增加“回購B股原則上按前款規定執行,未按前款規定執行的,應當充分披露理由及其合理性”的例外條款,提高制度靈活性。

  問:《回購細則》增加了“為維護公司價值及股東權益所必需”的情形,該情形下回購的股份可以減持,有投資者擔心上市公司可能會操縱股價、調節利潤。對此,能否介紹一下《回購細則》相關制度安排?

  答:“為維護公司價值及股東權益所必需”回購股份有嚴格的適用條件,上市公司必須滿足“公司股票收盤價低於其最近一期每股淨資產”或“連續二十個交易日內公司股票收盤價跌幅累計達到30%”,在該事實發生之日起十個交易日內或收到回購提議之日起十個交易日內召開董事會審議回購方案,且在三個月內實施完成。在回購實施期間,上市公司董監高,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回購股份提議人及其一致行動人等不得直接或間接減持公司股份,以防止利益輸送。

  同時,《回購細則》對上市公司減持已回購股份作出嚴格規定。上市公司“為維護公司價值及股東權益所必需”回購的股份必須滿足一定條件才能通過集中競價交易方式出售,具體包括:回購方案中需明確披露擬減持的股份數量,回購完成後限售12個月,提前十五個交易日進行減持預披露,敏感期不得減持,每日減持數量不得超過減持預披露日前二十個交易日日均成交量的25%,任意連續九十個自然日內減持數量不得超過公司股份總數的1%等,並對減持交易申報時段、減持價格限制及減持進展披露提出明確要求。

  需要注意的是,“為維護公司價值及股東權益所必需”情形與其他情形下回購股份在實施條件、回購期限、數量要求、後續處理等方面存在較大差異,該情形與減少注冊資本、員工持股計劃或者股權激勵、可轉換債券轉股等情形組合實施將會增加回購股份實施的複雜性。

  根據會計準則,公司回購的股份在注銷或轉讓前,作為庫存股管理,按照回購股份的全部支出計入庫存股成本。公司轉讓庫存股時,實際收到的金額高於庫存股成本的,其差額計入資本公積;實際收到的金額低於庫存股成本的,其差額應依次衝減資本公積、盈余公積、未分配利潤。因此,上市公司回購、持有和出售自身股份,均不會對當期利潤產生影響,公司無法通過回購和出售自身股份調節利潤。

  問:《回購細則》發布前,上市公司已披露的存量回購方案是否需要適用新規?

  答:《回購細則》施行前,上市公司披露的回購股份方案未實施完畢的,後續實施應適用《回購細則》一般規定、實施程式和資訊披露等要求。披露方案中包含“為維護公司價值及股東權益所必需”情形的,上市公司應當核實是否符合該情形的前提條件和相關程式要求,並明確後續安排。披露方案中包括多種用途,但未明確各種用途對應的具體情況的,上市公司應在《回購細則》發布之日起3個月內,明確各種用途擬回購股份的數量或者資金總額,履行相關審議程式後及時補充披露。

  問:請介紹一下本次同步修訂《公告格式》的大致內容?

  答:《公告格式》在《回購細則》的基礎上進一步細化、明確了資訊披露要求,對回購提議、回購方案、回購報告書、回購實施進展和結果、已回購股份的處理進展和結果等環節的資訊披露內容進行了詳細規定。例如,提議或回購方案中包括“為維護公司價值及股東權益所必需”回購情形的,需披露相關指標計算過程,說明是否符合前提條件,以及提議日期、董事會召開日期是否符合要求;回購期限屆滿或方案已實施完畢的,需在回購結果公告中核實說明回購實施過程是否違反《回購細則》中關於敏感期不得回購、“爬行”回購條款、交易委託時段限制、特定主體不得減持等要求;已回購股份處理完畢的,需要在處理結果公告中核實說明股份減持是否符合敏感期不得減持、減持節奏及數量、交易委託時段限制等要求。

  問:市場對如何保證回購過程的公平性,防範內幕交易、操縱市場、利益輸送等違法違規行為非常關注。對此,深交所有什麽考慮?

  答:考慮到上市公司、董監高、控股股東等特定主體所處的地位和資訊優勢,《回購細則》要求上市公司應建立規範有效的內部控制制度,董監高和相關證券服務機構應勤勉盡責。上市公司未依法合規披露回購股份資訊的,深交所可以要求上市公司補充披露相關資訊、暫停或者終止回購行為。

  深交所將強化對回購交易以及特定主體買賣公司股份情況的監控,加強交易監察和資訊披露監管的聯動,發現異常交易行為後及時采取監管措施並向中國證監會上報異動線索,嚴厲打擊內幕交易、操縱市場等違法違規行為,切實維護市場秩序,保障中小投資者利益,發揮回購股份制度積極作用。

  問:上市公司在回購股份過程中還應注意哪些事項?

  答:《回購細則》《公告格式》的發布,進一步明確了上市公司實施回購股份的流程規範及資訊披露要求。上市公司應認真學習相關法律規則,研究完善回購股份相關的公司治理機制,及時完善公司章程,健全內部治理制度,依法合規開展回購;審慎制定回購方案,充分考慮自身經營狀況、現金流、資產負債率、有息負債等情況,促進公司持續健康發展。上市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應當支持上市公司依法回購股份,不得濫用權利、利用上市公司回購股份實施內幕交易、操縱市場等行為;上市公司董監高在回購過程中,應當誠實守信、勤勉盡責,維護上市公司利益及股東和債權人的合法權益。

  深交所將積極穩妥推進規則執行,支持上市公司依法合規開展股份回購;做好專項培訓、政策谘詢、規則指導等工作,幫助上市公司盡快熟悉掌握回購新規;持續梳理、評估監管中發現的新情況、新問題,完善相關業務規則,優化相關業務流程。

  關於發布《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購股份實施細則》的通知

  深證上〔2019〕22號

  各市場參與人:

  為進一步規範上市公司回購股份行為,切實維護投資者合法權益,深圳證券交易所(以下簡稱本所)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的決定》《關於支持上市公司回購股份的意見》《關於認真學習貫徹〈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的決定〉的通知》,起草了《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購股份實施細則》(以下簡稱《回購細則》),現予以發布。

  為確保《回購細則》順利施行,作出以下安排:

  一、《回購細則》施行前,上市公司披露的回購股份方案未實施完畢的,後續實施應適用《回購細則》關於回購股份的一般規定、實施程式和資訊披露等要求。

  二、《回購細則》施行前,上市公司披露的回購股份方案包含多種用途但未明確各用途具體情況的,應當在《回購細則》發布之日起3個月內,按照《回購細則》規定明確各種用途具體擬回購股份數量或者資金總額的上下限,且上限不得超出下限的一倍,履行相關審議程式後及時披露。

  三、《回購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本所2008年10月11日發布的《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以集中競價方式回購股份業務指引》(深證上〔2008〕148號)同時廢止。

  特此通知

  附件:

  1、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購股份實施細則

  2、《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購股份實施細則》起草說明

  深圳證券交易所

  2019年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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