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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層妖塔》未授權字體被訴侵權 7個字賠14萬元

《九層妖塔》截圖《九層妖塔》截圖
《九層妖塔》截圖《九層妖塔》截圖
書法家向佳紅書寫對應7字書法家向佳紅書寫對應7字

  2015年9月,“陝西女婿”陸川執導的災難探險片《九層妖塔》上映,20天取得了超過6億的票房,並斬獲多項大獎。

  不過,這部電影惹的官司也不少,繼著作權、插曲的侵權訴訟外,一起字體侵權案日前也一審宣判,電影製作方、發行方等4被告被判共同賠償書法家向佳紅14萬元。

  起訴:未經授權使用七個登記字體

  索賠51萬元

  2013年12月,向佳紅向廣東省版權局申請作品名稱為“向佳紅毛筆行書字體”的作品著作權登記。向佳紅昨日告訴華商報記者,他已在此套字體庫中明確署名此套字體僅用於學習交流使用,商業使用需經其授權,同時留有其聯繫方式。

  電影《九層妖塔》上映後,向佳紅發現在該電影出現的道具《鬼族史》圖書、《華夏日報》報紙上使用了他的書法作品“鬼”、“族”、“史”、“華”、“夏”、“日”、“報”。他認為,影片的製作、發行、投資和傳播方未經過他許可,也未署名,侵犯了他對上述書法作品享有的署名權、複製權。

  此後,他將夢想者電影(北京)公司、北京環球藝動影業有限公司、樂視影業(北京)有限公司、中國電影股份有限公司起訴,請求判4被告共同支付版權使用費50萬元、精神撫慰金1萬元並在報紙上公開賠禮道歉。

  答辯:被告認為僅為說明道具名稱

  屬於合理使用

  夢想者公司、環球藝動公司、中影公司共同辯稱:涉案字體不是向佳紅創作的,其對此不享有著作權;在3家公司使用前,涉案單字已經發表,僅出現在電影道具中,目的僅為說明道具名稱,在於傳遞其所承載的中文語言含義,而非主要展示其作為美術作品的藝術價值。他們認為,這種使用方式屬合理使用。

  樂視影業公司辯稱,涉案單字不具有獨創性,不屬於美術作品;涉案單字可在網站上在線生成並保存在個人電腦中,向佳紅未對涉案單字及其所在的字庫進行足夠的權利限制;涉案單字僅為電影的一個要素,所佔影片比重極小,不影響影片的商業價值。同時,該公司僅負責電影的投資、宣傳和發行,未參與拍攝、製作,也不掌握電影道具的製作情況,不應承擔任何責任。

  一審判決:7個單字屬於美術作品

  四被告道歉並賠償14萬元

  北京市朝陽區法院審理認為,書法的書寫雖然受限於漢字本身筆畫和結構上的固定搭配,但書寫者仍借助具體的線條、點畫等,在字形結構、偏旁部首比例、筆畫長短、粗細選擇、曲直設計等諸多方面進行調整和創造,融入自己的選擇和判斷,表現出獨特藝術美感,體現出書寫者自己的個性,從而具有符合著作權法要求的獨創性,成為著作權法保護的美術作品。

  本案中,向佳紅主張權利的“鬼”、“族”、“史”、“華”、“夏”、“日”、“報”7個單字在斷筆方式,布局結構,筆畫粗細、曲直、長短以及繁簡字組合等方面均體現出了獨特的藝術美感,呈現出了不同於傳統行書及其他常見字體的獨創性表達,融入了書寫者獨特的智力判斷和選擇,屬於著作權法規定的美術作品。

  經對比,電影及預告片的道具使用的7個單字與向佳紅涉案單字在字形整體結構,偏旁部首比例,筆畫的長短、粗細、曲直選擇等方面均無明顯區別,可認定這7個單字是向佳紅的7幅書法作品。

  在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製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中,製片者通常會以片頭、片頭字幕或螢幕標注等方式為作者署名。四被告在使用涉案書法作品時未以適當方式表明向佳紅是該作品的作者,侵害了其署名權。同時,法院認為4被告使用涉案單字的行為不屬於合理使用。

  日前,法院一審判決4被告在判決生效之日起30日內履行在報紙上登載聲明的義務,向原告公開賠禮道歉,共同賠償向佳紅14萬元。

  官司纏身

  《九層妖塔》已三次被訴

  華商報採訪了解到,其實,《九層妖塔》已不是第一次因涉及知識產權侵權被起訴了。

  2016年1月,《鬼失敗》作者天下霸唱就曾以侵犯著作權為由,將《九層妖塔》電影方訴至法院。法院一審宣判判定《九層妖塔》電影方在發行、播放和傳播該電影時署名天下霸唱為原著小說作者,並就涉案侵權行為刊登聲明,賠禮道歉,消除影響。

  因認為歌曲《遲到》被電影《九層妖塔》作為插曲及情節使用,侵犯了其修改權、保護作品完整權、複製權、改編權、發行權、攝製權等六項權利,台灣著名音樂人陳彼得將製片公司以及第三人中國音樂著作權協會告上法庭。4月25日,北京朝陽區法院一審判決中影公司、夢想者公司、樂視影業公司、環球藝動公司在全國公開發行的報刊上刊登致歉聲明,此外,四被告與第三人中國音樂著作權協會共同賠償原告經濟損失30萬元。 華商報記者 寧軍 實習生 張樂怡

(責編: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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