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呂梁原副市長張中生被判死刑:涉案10億 主動索賄8千萬

△權威解讀

3月28日,山西省臨汾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對山西省呂梁市人民政府原副市長張中生受賄、巨額財產來源不明案一審公開宣判,對被告人張中生以受賄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以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年,決定執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權威解讀

張中生案一審宣判後,中央電視台社會與法頻道採訪了北京師范大學刑事法律科學研究院教授、博士生導師,中國刑法學研究會會長趙秉志,就本案從判決的法理依據和對懲治腐敗的影響,及被告人訴訟權利等方面進行了法律解讀。

主持人:被告人被判處上述刑期,法理依據是什麽?

趙秉志:根據我國《刑法》的規定,死刑的適用標準是犯罪分子的“罪行極其嚴重”,即要求犯罪同時具備行為的客觀危害極其嚴重、行為人的主觀惡性極其嚴重和行為人的人身危險性極其嚴重。這體現在受賄罪立法上是受賄至少必須達到“數額特別巨大,並使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程度。

在此基礎上,“兩高”《關於辦理貪汙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乾問題的解釋》對受賄的死刑量刑標準作了進一步的細化,規定受賄“數額特別巨大,犯罪情節特別嚴重、社會影響特別惡劣、給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別重大損失”,可以判處死刑。

此案判處被告人死刑立即執行,主要是從數額特別巨大、犯罪情節特別嚴重、社會影響特別惡劣、給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別重大損失四個方面進行審查後,一審法院認為被告人的受賄行為完全達到了“罪行極其嚴重”的死刑適用標準。

具體而言,此案被告人被判處死刑立即執行的依據主要包括四個方面:一是受賄數額特別巨大,達到了前所未有的10億餘元,且單起數額在億元以上的有兩起,數額千萬元以上的有八起,數額百萬元以上的有七起,其中最為嚴重的一起數額高達人民幣4.6億餘元;

二是犯罪情節特別惡劣,被告人主動向他人索賄的數額即高達8868萬餘元,其中僅向一人索賄的數額即高達6085萬餘元;

三是社會影響特別惡劣,被告人長期瘋狂索取、收受賄賂,在黨的十八大以後高壓反腐的形勢下仍不收斂、不收手,其受賄行為不僅嚴重侵害了國家工作人員職務行為的廉潔性,也嚴重敗壞了國家工作人員的聲譽,在山西乃至全國造成了特別惡劣的社會影響;

四是給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了特別重大的損失,被告人長期插手煤炭資源整合、煤礦收購兼並、煤礦複產驗收、工程承攬等經濟領域,嚴重影響了當地經濟健康發展。

主持人:一審宣判後,被告人還可以行使哪些權利?

趙秉志: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被判處死刑立即執行的被告人,在一審宣判後,通常還有以下兩方面的重要訴訟權利:一是上訴權和二審辯護權,被告人在一審宣判後,如果不服一審判決,可以在收到判決書後10日內提出上訴,啟動二審程式。在二審法院審理過程中,被告人可以針對一審判決的定罪量刑問題自己辯護並且聘請律師為自己辯護。

二是死刑覆核過程中的辯護權。被告人如在一審宣判後不上訴或者二審法院仍然判處被告人死刑的案件,依法自動進入死刑覆核程式。被告人可以在死刑覆核階段自己辯護並且聘請律師進行辯護。

主持人:近些年,黨和國家堅持反腐敗無禁區、全覆蓋、零容忍,這個案件的判決結果對懲治腐敗有哪些影響?

趙秉志:這個案件的判決結果對於懲治腐敗而言可能產生兩方面的重要影響:一是進一步向社會表明我國反對腐敗犯罪的堅強決心。對於嚴重的腐敗犯罪,我們不僅會追究到底,而且在懲治力度上決不手軟,該適用重刑的堅決適用重刑。在嚴格控制死刑的前提下,對於極少數、極個別極其嚴重的腐敗犯罪,必要時也要依法適用死刑乃至死刑立即執行予以懲治。

二是將對潛在的腐敗犯罪分子產生進一步的震懾作用。犯罪分子尤其是腐敗犯罪分子都具有明顯的趨利避害心理。他們會計算犯罪的“投入”與“產出”,計算犯罪的法律後果和被發現的可能性。本案的判決無疑會增加腐敗犯罪人對犯罪成本的心理計算,進而產生積極的遏製腐敗犯罪尤其是嚴重腐敗犯罪發生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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