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最新頭條.有趣資訊

女子被誤診為癌症10年:肺部嚴重受損 康復治療或伴隨餘生

厚厚的病例和訴訟材料堆滿了桌子。圖片來源:劉成偉 攝

界面新聞記者 劉成偉

打通電話,電話那頭的法官聽到王黎黎詢問有關病例的事情,馬上掛斷了電話,不再理她。王黎黎一直懷疑交給濟南市槐蔭區法院的一份山東省腫瘤醫院的門診病歷原件被人動了手腳。但原件上交,她也拿不出證據與法院複印的材料比對。

她心情急躁,嘴裡嘟囔著,發泄著強烈的不滿。

斜靠在椅子上,她打嗝似的深吸一口氣,又迅速吐出來。王黎黎肺部已被放療嚴重損害,左肺大部分已經被切除,殘留的肺纖維化、玻璃樣化,肺與膈肌粘連,嚴重影響正常機能。她認為,這些損害源於她被山東省腫瘤醫院誤診為晚期癌症後大劑量放、化療導致。

放療是使用高能放射線滅殺癌細胞治療方法,針對晚期癌症患者進行的治療,在殺死癌細胞的同時也殺傷人體正常細胞和組織,其對身體的危害不可逆。化療是一種醫生利用藥物在患者全身範圍內控制癌細胞的轉移的治療方法。這種治療方式有毒性反應,會影響胃腸道功能及造血功能。患者大多會出現惡心嘔吐,掉發,白細胞及血小板降低等。

王黎黎經常現身說法,“千萬先別放化療,一定要術後再確定”。界面新聞查閱腫瘤治療的一些公開資料,放化療之前要進行手術治療。目前肺癌手術切除方法分為:全肺切除術、肺葉切除術、擴大切除術、保護肺實質切除術等。

而山東省腫瘤醫院省略了這些程式,對王黎黎下達肺癌骨轉移晚期的診斷後直接放化療,王黎黎的噩夢從此開始。有些肺癌病人不相信醫生,經常電話谘詢王黎黎。十年來,王黎黎39次入院治療。第39次至今已持續在濟南中心醫院住院三年,欠費40多萬。  王黎黎入住濟南中心醫院後續治療。她的入住使該院腫瘤科的人“更加強調了病理檢查這一金標準”。濟南市中心醫院一位醫生對界面新聞稱。  

第39次入院治療至今,王黎黎已持續在濟南市中心醫院住院三年,欠費已達40多萬元。

為討要說法,過去十年,她一直在堅持訴訟。

5月1日,從濟南市中心醫院做完中醫康復治療後,王黎黎按照醫囑回到位於濟南市奧體中心附近一個小區的家中。吃完營養餐,她坐在位於樓房頂層的家中,午後的陽光射進來,房間明亮。打開窗子,正對著的是蔥蔥鬱鬱的南部山景,撲面而來的是清爽的空氣。

房間內的桌上碼著一遝厚厚的病例和訴訟材料。很多時候,王黎黎在眼鏡上複戴一副花鏡翻閱著這些材料。

王黎黎61歲,獨身寡居。

時光倒退十年。一次部門例行體檢中,王黎黎被查出“左二前肋間顯示條索影”。她到濟南市中心醫院門診進一步檢查,CT影像提示“排除結核?”。

2008年4月20日,王黎黎在山東省千佛山醫院全面檢查。醫生初步診斷她的左肺條形縮影“為炎性腫塊”。入住病房之後,千佛山醫院再次CT影像診斷。這次診斷結果為“左肺上葉感染性病變(結核?)可能性大”。

肺部感染性病變是肺部因細菌或真菌病毒等侵入產生的病變。患者有病菌感染,一般情況下需要進行消炎治療。千佛山醫院在沒有排除結核菌的情況下,對王黎黎進行抗生素抗感染治療。

七天之後,王黎黎以自己“血液檢查包括癌胚抗原一切正常”為由要求出院。

2008年4月21日,千佛山醫院出院證明建議她繼續“抗生素抗感染治療,2周後複查,以排除其他病變”。

出院後,王黎黎的姐姐想到找熟人去山東省腫瘤醫院排除下王黎黎的病情。姐姐私下找人的時候,王黎黎對此並不知情。

王黎黎的姐夫與山東省腫瘤醫院醫生周運認識。她的姐夫時任山東一家大型企業的黨委書記,周運的妻子是這家企業的中層管理人員。

相關法律卷宗顯示,2008年5月4日,王黎黎到山東省腫瘤醫院門診就診。醫院CT檢查結論為“左肺上葉佔位病灶,考慮肺泡癌”。2008年5月5日,坐診的醫生張百江查看結果診斷“高度懷疑是肺癌”。他建議王黎黎入院進行手術治療。

2008年5月5日,王黎黎住進山東省腫瘤醫院外三科。當天晚上,王黎黎的姐夫宴請了放射六科主治醫生周運等商量治療方案。第二天,周運把王黎黎轉入放射六科。

張百江不知道王黎黎轉到了放射六科,“本來安排做手術,就找不到人了”。張百江認為“王黎黎自己離開(出院)了”。

王黎黎轉入放六科後,做了兩次肺部穿刺,取出肺部病灶組織做活檢。兩次穿刺檢查診斷為“肺泡上皮不典型增生”。這意味著王黎黎的肺部並沒有發現癌細胞。王黎黎全身骨掃描的影像結果顯示,左股骨看到“放射狀異常濃集灶,考慮骨轉移”,“結合肺佔位病史,符合左股骨上段骨轉移”。

法律卷宗顯示,山東省腫瘤醫院以王黎黎簽字同意放化療治療,在無一級病理,無一級診斷的情況下,主治醫生周運斷定王黎黎為“肺癌骨轉移”臨床四期,即肺癌骨轉移晚期;並對王黎黎的肺部、左股骨實施大劑量放、化療。

複旦大學上海醫學院法醫學鑒定中心出具的一份醫學鑒定書(以下簡稱:上海醫學院鑒定中心)顯示:患者王黎黎在山東省腫瘤醫院治療。“醫方對患者胸部CT檢查、放射性核素骨掃描(ECT)、左股骨核磁共振掃描(WRI)等檢查、診斷為肺癌骨轉移”,“醫方在沒有細胞學、病理學診斷的基礎上,肺癌骨轉移診斷論據不足,診斷存在錯誤”。根據當時的診斷“高度懷疑肺癌”首先應該考慮手術,然後結合放、化療。

王黎黎的影像學診斷報告。

濟南市中心醫院腫瘤科一位醫生告訴界面新聞,在醫學界,病理診斷是金標準。醫生通過病理切片診斷的誤診概率很低。病理診斷一般採用創傷的手術或者穿刺針取機體上的組織,進行進一步檢查,明確病變性質而進行的病理檢查,然後進行手術治療。

患者和患者家屬大多不懂醫學,何況周運是王黎黎姐夫介紹的“熟人”。周運“確診”王黎黎的肺癌症骨轉移病情,下達只有“三個月的存活期限”的通知。家人信以為真並對王黎黎隱瞞了實情。

在山東省腫瘤醫院放化療治療36天之後,王黎黎“高燒不退、腹瀉”,生不如死。2008年6月10日,王黎黎花費7.6萬元之後,她不顧醫生和家人的反對堅決要求出院。出院後,她感覺自己真可謂是暫時逃過一劫。 

從山東省腫瘤醫院出院之後,王黎黎又到山東省立醫院、濟南市中心醫院、齊魯醫院、山東胸科醫院等醫院就診。這些醫院作出的診斷均與山東腫瘤醫院診斷的“肺癌骨轉移晚期”不一致。

但是由於山東腫瘤醫院的大劑量放化療,她的身體遭到傷害,“行走困難”。

2008年8月28日,王黎黎在山東省立醫院診斷,進行“左股骨腫瘤刮除植骨內固定”手術。手術後,醫院對送檢的骨小梁和骨髓組織進行病理檢查。診斷結果為:“可見少許壞死組織,未見腫瘤組織”。

山東省立醫院的醫生懷疑“可能為化療後的改變”。她的左股骨部分變得彎曲,骨骼變形。醫生為她填充了骨水泥(骨粘固劑)、異體骨,並對王黎黎的腿部進行了髓內釘固定。本來健康的王黎黎成了一個真正的殘疾人。

上海醫學院鑒定中心的鑒定意見書稱,山東省腫瘤醫院未進行X線檢查,違反診療常規,導致診斷錯誤。腫瘤醫院“治療方案有所偏差”。如果當時山東省腫瘤醫院進行手術治療,取得一級病理,王黎黎僅需切除1/3的左肺,三個月就可以出院。炎性腫塊等最怕照射,它會催化病情,改變性質。

得知自己被誤診後,王黎黎開始向山東省腫瘤醫院討要說法。一份影片資料顯示,王黎黎問周運,自己不是癌症晚期,為何把她轉到放六科進行治療。

周運躲躲閃閃,離開前對她說:“問你姐夫”。她給姐夫打電話詢問,姐夫說,他們不懂,就讓醫生按按他說的做。之後,姐夫和姐姐開始一直躲著他。

山東省腫瘤醫院醫務處直接讓王黎黎走法律程式。王黎黎沒資金聘請律師,也懼怕法律程式複雜和漫長,不想走司法程式。但是,山東省腫瘤醫院堅決不同意和解。

無奈之下,王黎黎只能開始漫長的司法訴訟。

2009年4月1日,王黎黎將山東省腫瘤醫院起訟至濟南市槐蔭區法院,索賠醫療費33.35萬元、精神損害撫慰金300萬元、後續治療費552.8萬元,各項費用共計1005萬元。

2012年7月2日,槐蔭區法院認定山東省腫瘤醫院未對王黎黎進行基本的X線檢查,以MRI(左股骨核磁共振掃描)及ECT(放射性核素骨掃描)審查,即診斷其肺癌骨轉移,違反了診療常規,導致診斷存在錯誤。

相關法律卷宗顯示,山東省腫瘤醫院對王黎黎的上肺肺癌診斷成立,但是診斷方案有偏差。醫院首先考慮放化療術,且照射劑量偏大,放療記錄欠規範。根據王黎黎的左肺癌情況,屬早期肺癌,醫院應該首先進行手術治療加術後放化療等。醫院的診療過錯導致王黎黎左下肢骨四頭肌萎縮,左髖、膝關節活動稍有受限。

法院委託上海醫學院鑒定中心的鑒定結果顯示,山東省腫瘤醫院對王黎黎的肺癌骨轉移診斷是錯誤的。醫院對患者進行放化療治療,使患者失去了早期治療機會。“目前患者左肺葉切除,主要是解除病灶(高度懷疑肺癌),但與前期進行放射性治療存在一定的因果關係”

濟南市中心醫院一位王黎黎的主治醫生稱,“王黎黎是因大劑量放化療導致左肺失去功能,造成大面積放射性肺炎,被迫摘除”。據專家分析,王黎黎肺部在經過長時間的放化療之後,檢出少數肺泡癌細胞,很可能是放化療造成的。  

王黎黎稱,在法律訴訟期間,山東省腫瘤醫院不斷偽造篡改病歷。王黎黎出院複印了全部22頁病歷之後,山東腫瘤醫院仍在不斷篡改和添加病歷。在篡改的病歷中,入院時間從2008年5月5日改為2008年5月6日。放化療的劑量進行了數據降低處理。

根據山東大舜司法鑒定所的司法鑒定意見書,在篡改的病歷中,很多患者簽字處的“王黎黎”都不是王黎黎的筆跡。

槐蔭區法院針對王黎黎醫療損害的一審後,判決山東省腫瘤醫院僅僅承擔60%的法律責任。

一審宣判後,王黎黎上訴至濟南中院。

濟南中院改判醫院承擔90%賠償責任,賠償王黎黎99 . 57萬元,扣除訴訟期間先予執行的34萬元,王黎黎拿到了余下的65萬元賠償金。濟南中院駁回了王黎黎提供山東大舜司法鑒定所鑒定的後續治療一次性發生費用標準528萬元的訴訟請求。

判決書稱,“王黎黎該請求證據不足,法院不能支持,王黎黎可待病情確需治療產生費用後另行主張。”

王黎黎不服上述判決,繼續上訴至山東省高院,山東省高院維持原判,駁回了王黎黎一次性解決的訴訟請求。

“儘管法院判決認定醫院存在過錯,但由於醫療行為的專業性和特殊性,我們不認為存在誤診。我們為患者盡力了。”山東省腫瘤醫院一位不願具名的負責人稱,當初醫生的檢查、診療程式合法,並無違規。

事後,周運升職為山東省腫瘤醫院放射六科科主任。電話中,周運拒絕了記者的採訪要求。

而王黎黎認為,作為醫院,不積極舉證,反而“篡改病歷,行為十分惡劣”。而且,“患者面對醫療損害的維權更加艱難”。

根據上海醫學院醫學鑒定中心出具的複醫(2009)傷鑒字第1508號及其補充司法鑒定意見書的鑒定結論,該醫院應承擔100%的過錯責任。王黎黎不服該終審判決依法申請再審,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2012)魯民申字第2071號民事裁定書駁回了王黎黎的再審申請。

一位法官悄悄告訴王黎黎,得“給腫瘤醫院些面子”,他多次勸解王黎黎接受了這個判決。這位法官以不太合適回應案子為由,拒絕了記者的採訪要求。

王黎黎的診療記錄。

當時王黎黎身體傷殘,也沒有經濟能力繼續承擔後續醫療花費。她勉強接受了醫院90%的責任,拿到了一筆可以緩解經濟壓力的錢款。按照判決,因醫療損害導致的後續治療費用,需要另行主張。因為損傷不可逆轉,王黎黎要終身康復治療,這意味著她要不斷打官司。

王黎黎後來也找到一些法律援助機構來幫自己繼續訴訟,但都不甚滿意。最後她跑到北京花費十幾萬聘請了一位律師,希望繼續主張自己的權益。

“只要還活著,訴訟還將繼續下去。一定要討個說法,也讓更多的人警醒,避免醫療傷害。”王黎黎說。

十年來,王黎黎針對後續治療費,先後向濟南市槐蔭區人民法院三次提起訴訟,宣判先後近20次。每次都經歷同樣的過程:起訴—判決—上訴—發回重審—判決—上訴—維持原判—再審。

三次訴訟中,法院扣除了醫保統籌支付部分醫療費,僅判決醫院賠償王黎黎自費部分的醫療費。參照生效醫療損害案(2012)濟民二終字第400號民事判決書,王黎黎的後續治療費至少應賠償損失全額的90%。

界面新聞獲取的一份濟南市中院下發給濟南市槐蔭區人民法院的《內函》。這份是中院針對王黎黎後續治療費判決作出的指導,函件主要否定濟南市槐蔭區法院就之前醫療損害案件中鑒定作出的“王黎黎的誤工費、治療費、醫療費等因果關係”,需要進行再次鑒定。並特別指出,區分王黎黎“省直參保人員,並已經(醫保)報銷了部分費用”,這份《內函》還稱,“全部判山東省腫瘤醫院賠償不當”。

槐蔭區法院重審此案,在庭審筆錄中,法官稱“關於是否再次是否再次鑒定的問題,上級法院有明確意見,認為原告的後續治問題與被告醫院行為之間是否有因果關係”。法院仍需要王黎黎重新司法鑒定。

一份山東省大舜司法鑒定所給槐蔭區人民法院《不予受理通知》中顯示,山東大舜司法鑒定所已經對王黎黎“今後治療費、康復費、治療費做出過相關鑒定”,針對醫療措施對王黎黎醫療行為“是否因果關係,參與度多少,合理費用是多少,屬於王黎黎今後治療費的相關鑒定,委託事項實質內容重複,應理解為重新鑒定”。山東大舜司法鑒定所不予受理。即便有這樣的情況,法院委託以及當事人被告知在不同的鑒定機構進行鑒定出具的鑒定意見書達到10份。

王黎黎認為這是“上級法院乾預下級法院獨立審判權”,屬於違法。律師告訴她,“判決前,下級法院把其承辦的案件材料及判決意見報送上級法院進行所謂的 “內審”,由上級法院確定判決方案,這本質上是違法的,它破壞了一審獨立審判,使二審流於形式。”

截止目前,就上訴3起訴訟,王黎黎均已提起再審申請。

  “一個醫療損害案件的賠付,我反反覆複打了十年官司,至今還有這麽多問題沒解決,什麽時候是個頭?”王黎黎無奈地說。

(編者注:周運為化名)

獲得更多的PTT最新消息
按讚加入粉絲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