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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改委:四類互聯網嚴重失信行為將被列入黑名單

國家發改委官方微信消息,日前,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就《互聯網信息服務嚴重失信主體信用信息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

根據征求意見稿,網信部門將會同有關部門對在我國境內提供、使用互聯網信息服務中存在嚴重失信行為的相關主體實施信用黑名單管理和失信聯合懲戒。同時,針對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和使用者,征求意見稿列舉了四類應當將其列入黑名單的情形。

征求意見稿提出,互聯網信息服務嚴重失信主體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提供、使用互聯網信息服務中存在嚴重失信行為的相關主體。包括法人、非法人組織、自然人,未成年人不在其列。

從征求意見稿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將被認定為互聯網信息服務領域嚴重失信行為,對應的行為主體列入互聯網信息服務嚴重失信主體黑名單:

一是因違反互聯網信息內容管理相關法律法規,被網信部門單獨或會同有關部門處以關閉網站、吊銷相關業務許可證或者吊銷營業執照、撤銷許可或者取消備案行政處罰的;

二是因違反互聯網信息內容管理相關法律法規,被網信部門單獨或會同有關部門處以上述條款以外的行政處罰且拒不履行或限期未按要求履行的;

三是通過網絡編造、發布、傳播違背社會公德、商業道德、誠實信用等信息,或者故意為編造、發布、傳播違背社會公德、商業道德、誠實信用等信息提供技術、設備支持或者其他服務,嚴重破壞網絡空間傳播秩序,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和人民群眾合法權益,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四是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失信情節嚴重的其他情形。

此外,在互聯網信息服務領域發生較重失信行為或多次發生輕微失信行為但尚未達到黑名單認定標準的相關失信主體,將列入重點關注名單。

征求意見稿明確,網信部門將按照社會信用體系建設有關規定同有關部門簽署聯合懲戒合作備忘錄,對納入失信黑名單的“失信主體”依法依規實施限制從事互聯網信息服務、網上行為限制、行業禁入等懲戒措施。

征求意見稿稱,黑名單有效期一般為3年,黑名單信息發布時限與其有效期一致。黑名單主體通過主動糾正失信行為、消除不良社會影響等方式修覆信用,並按照社會信用體系建設有關規定履行相關義務,向認定部門申請退出黑名單的,經認定部門同意,可提前退出黑名單。

來源:北京日報客戶端

作者:潘福達

監製:耿諾

編輯:潘福達

流程編輯:王宏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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