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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個稅,無償贈與房產還涉及哪些稅收?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個人取得有關收入適用個人所得稅應稅所得項目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74號)明確了無償受贈房產按照“偶然所得”計繳個稅,符合規定條件的則不徵收個稅。

那麽,除了個稅以外,無償贈與房產是否還涉及其他稅收?是否也存在免征情形?

一、增值稅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1《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第十四條規定:“下列情形視同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

……

(二)部門或者個人向其他部門或者個人無償轉讓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但用於公益事業或者以社會公眾為對象的除外。”

附件3《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過渡政策的規定》規定:“一、下列項目免征增值稅

……

(十五)個人銷售自建自用住房。

……

(三十六)涉及家庭財產分割的個人無償轉讓不動產、土地使用權。

家庭財產分割,包括下列情形:離婚財產分割;無償贈與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兄弟姐妹;無償贈與對其承擔直接撫養或者贍養義務的撫養人或者贍養人;房屋產權所有人死亡,法定繼承人、遺囑繼承人或者受遺贈人依法取得房屋產權。”

綜合上述規定,無償贈與房產除以下情形以外,應當視同銷售徵收增值稅:

1.無償贈與房產用於公益事業或者以社會公眾為對象的;

2.無償贈與個人自建自用住房;

3.涉及家庭財產分割的個人無償贈與房產。

個人辦理免稅申請手續時,應報送《個人無償贈與不動產登記表》、雙方當事人的身份證明原件及複印件(繼承或接受遺贈的,只須提供繼承人或接受遺贈人的身份證明原件及複印件)、房屋所有權證原件及複印件。屬於以下四類情形之一的,還應分別提交相應證明資料:

(一)離婚分割財產的,應當提交:

1.離婚協議或者人民法院判決書或者人民法院調解書的原件及複印件;

2.離婚證原件及複印件。

(二)親屬之間無償贈與的,應當提交:

1.無償贈與配偶的,提交結婚證原件及複印件;

2.無償贈與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兄弟姐妹的,提交戶口簿或者出生證明或者人民法院判決書或者人民法院調解書或者其他部門(有資質的機構)出具的能夠證明雙方親屬關係的證明資料原件及複印件。

(三)無償贈與非親屬撫養或贍養關係人的,應當提交:人民法院判決書或者人民法院調解書或者鄉鎮政府或街道辦事處出具的撫養(贍養)關係證明或者其他部門(有資質的機構)出具的能夠證明雙方撫養(贍養)關係的證明資料原件及複印件。

(四)繼承或接受遺贈的,應當提交:

1.房屋產權所有人死亡證明原件及複印件;

2.經公證的能夠證明有權繼承或接受遺贈的證明資料原件及複印件。

二、土地增值稅

《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條規定:“條例第二條所稱的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地上的建築物及其附著物取得收入,是指以出售或者其他方式有償轉讓房地產的行為。不包括以繼承、贈與方式無償轉讓房地產的行為。”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土地增值稅一些具體問題規定的通知》(財稅字〔1995〕48號)第四條規定:“細則所稱的贈與是指如下情況:

(一)房產所有人,土地使用權所有人將房屋產權,土地使用權贈與直系親屬或承擔直接贍養義務人的。

(二)房產所有人,土地使用權所有人通過中國境內非營利的社會團體,國家機關將房屋產權,土地使用權贈與教育,民政和其他社會福利,公益事業的。

上述社會團體是指中國青少年發展基金會,希望工程基金會,宋慶齡基金會,減災委員會,中國紅十字會,中國殘疾人聯合會,全國老年基金會,老區促進會以及經民政部門批準成立的其他非營利的公益性組織。”

因此,除了上述規定的無償贈與行為,其他無償贈與房產行為應當按規定繳納土地增值稅。

三、契稅

《契稅暫行條例》第一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轉移土地、房屋權屬,承受的部門和個人為契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繳納契稅。”

第二條規定:“本條例所稱轉移土地、房屋權屬是指下列行為:……(四)房屋贈與;”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加強房地產交易個人無償贈與不動產稅收管理有關問題通知》(國稅發〔2006〕144號)規定:“對於個人無償贈與不動產行為,應對受贈人全額徵收契稅。”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繼承土地、房屋權屬有關契稅問題的批複》(國稅函〔2004〕1036號)規定:“對於《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規定的法定繼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土地、房屋權屬,不征契稅。”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離婚後房屋權屬變化是否徵收契稅的批複》(國稅函〔1999〕391號)規定:“因夫妻財產分割而將原共有房屋產權歸屬一方,是房產共有權的變動而不是現行契稅政策規定征稅的房屋產權轉移行為。”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夫妻之間房屋土地權屬變更有關契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4〕4號)規定:“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房屋、土地權屬原歸夫妻一方所有,變更為夫妻雙方共有或另一方所有的,或者房屋、土地權屬原歸夫妻雙方共有,變更為其中一方所有的,或者房屋、土地權屬原歸夫妻雙方共有,雙方約定、變更共有份額的,免征契稅。”

四、印花稅

《印花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五條規定:“條例所說的產權轉移書據,指部門和個人產權的買賣、繼承、贈與、交換、分割等所立的書據。”

《印花稅暫行條例》第四條規定:“下列憑證免納印花稅:……(二)財產所有人將財產贈給政府、社會福利部門、學校所立的書據;”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調整房地產交易環節稅收政策》(財稅〔2008〕137號)規定:“對個人銷售或購買住房暫免徵收印花稅。”

因此,無償贈與房產的雙方按產權轉移書據繳納印花稅,無償贈送給政府、社會福利部門、學校以及個人無償贈送住房免征印花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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