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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石油一退休職工謊稱可代辦工作 夥同他人詐騙675萬

  新浪財經訊 今日,中國裁判文書網發布了王曉靜、於濤濤詐騙二審刑事判決書。王曉靜系中國石油遼河油田分公司某廠退休職工,其單獨或夥同遼河石油職工於濤濤以非法佔有為目的,虛構認識遼河油田公司長官、能為他人辦理、調動工作的事實,並為獲取被害人的信任,采取讓被害人填寫調動申請表等手段掩蓋沒有能力為他人辦理工作的事實真相,詐騙金額高達675萬元。王曉靜、於濤濤系共同犯罪,其中,王曉靜系主犯,於濤濤起次要作用。

  於濤濤,男,漢族,1981年11月24日出生於遼寧省盤錦市,職業學校文化,遼河石油勘探局築路工程公司職工;王曉靜,女,漢族,1963年2月9日出生於遼寧省錦縣,高中文化,中國石油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遼河油田分公司興隆台采油廠退休職工。

  判決書顯示,王曉靜為獲取非法利益,編造認識遼河油田長官,能為他人辦遼河油田正式工作、提職調動、入伍入伍、複員安置等謊言,直接或通過賀某、孫某2、陳某2等人騙取34名被害人錢款人民幣(下同)620萬元。其間,王曉靜採用讓被害人填寫調轉申請書、謊稱事情馬上辦成等手段蒙蔽被害人,直至案發,退還被害人324萬元,尚有296萬元未退還。

  此外,在被告人王曉靜編造謊言、騙取他人錢款的過程中,於濤濤也發揮了不少“作用”,其明知王曉靜沒有能力給他人辦理工作,仍謊稱王曉靜有能力給他人辦油田工作並承諾肯定能辦成,騙取褚某2(另案處理)和褚某2聯繫辦工作人員的信任。2015年3月至4月間,褚某2分別收取王某640萬元、白某30萬元,從中留取15萬元後交給王曉靜,王曉靜獲贓款55萬元。後經被害人催要,王曉靜、於濤濤於案發前退還王某615萬元,尚未償還被害人共計40萬元。案發後,褚某2退還王某613.5萬元。

  綜上所述,被告人王曉靜共詐騙675萬元,案發前退還339萬元,尚有336萬元未退還;被告人於濤濤參與詐騙55萬元,案發前退還15萬元,尚有40萬元未退還。王曉靜將所騙錢款均用於賭博或個人揮霍。

  原審法院判決,王曉靜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三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二十二萬元;被告人於濤濤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責令被告人王曉靜、於濤濤退賠被害人未被償還款項。

  一審宣判後,被告人王曉靜服判,被告人於濤濤提出上訴,上訴理由是:其在二審期間全額返贓,原判量刑過重,請求從輕處罰。

  二審法院認為,王曉靜、於濤濤系共同犯罪,其中,王曉靜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於濤濤起次要作用,系從犯,應當從輕處罰。關於上訴人於濤濤所提“在二審期間全額返贓,原判量刑過重,請求從輕處罰”的上訴理由及其辯護人所提“於濤濤能積極賠償被害人的經濟損失,請求對其從輕處罰”的辯護意見,經查,原判根據於濤濤的具體犯罪事實、性質、情節及對社會的危害程度,對其適用刑罰並無不當,但鑒於本案在二審期間,於濤濤能主動認罪,且全部退賠其所參與詐騙的40萬元贓款,已取得被害方諒解,並願意繳納罰金,可視其有悔罪表現,綜合其犯罪事實及情節,對其可以適用緩刑。

  最終,作出如下判決:

  一、維持遼寧省遼河中級人民法院(2017)遼74刑初2號刑事判決第二項及第一項中對被告人王曉靜的定罪、量刑部分和對於濤濤的定罪部分,即被告人王曉靜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三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二十二萬元;被告人於濤濤犯詐騙罪;責令被告人王曉靜、於濤濤退賠被害人未被償還款項;

  二、撤銷遼寧省遼河中級人民法院(2017)遼74刑初2號刑事判決第一項中對被告人於濤濤的量刑部分,即判處被告人於濤濤有期徒刑四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

  三、上訴人(原審被告人)於濤濤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三萬元。

責任編輯:曹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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