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戒毒的三種形式:強製戒毒、醫療戒毒、家庭戒毒

說起戒毒,是指吸毒人員戒除吸食、注射毒品的惡習及毒癮的一種行為。對吸毒者進行戒毒治療,一般應包括三個階段:脫毒--康復--重新步入社會的輔導。

現在社會及臨床上一般採用自然戒斷法、藥物及非藥物戒斷法。而形式上往往有三種,比如:強製戒毒、醫療戒毒、家庭戒毒三種。

一、強製戒毒

是指對吸食、注射毒品成癮人員,在一定時期內通過行政措施對其強製進行藥物治療、心理治療和法制教育、道德教育,使其戒除毒癮。強製戒毒工作由警察機構主管。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衛生部門、民政部門,應當配合約級機構做好強製戒毒工作。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

第597號

《戒毒條例》已經2011年6月22日國務院第160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總 理 溫家寶

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六日

戒毒條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戒毒工作,幫助吸毒成癮人員戒除毒癮,維護社會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毒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政府統一長官,禁毒委員會組織、協調、指導,有關部門各負其責,社會力量廣泛參與的戒毒工作體制。

戒毒工作堅持以人為本、科學戒毒、綜合矯治、關懷救助的原則,採取自願戒毒、社區戒毒、強製隔離戒毒、社區康復等多種措施,建立戒毒治療、康復指導、救助服務兼備的工作體系。

第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將戒毒工作所需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

第四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設立的禁毒委員會可以組織警察機構、衛生行政和藥品監督管理部門開展吸毒監測、調查,並向社會公開監測、調查結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警察機構負責對涉嫌吸毒人員進行檢測,對吸毒人員進行登記並依法實行動態管控,依法責令社區戒毒、決定強製隔離戒毒、責令社區康復,管理警察機構的強製隔離戒毒場所、戒毒康復場所,對社區戒毒、社區康復工作提供指導和支持。

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負責管理司法行政部門的強製隔離戒毒場所、戒毒康復場所,對社區戒毒、社區康復工作提供指導和支持。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負責戒毒醫療機構的監督管理,會同警察機構、司法行政等部門制定戒毒醫療機構設定規劃,對戒毒醫療服務提供指導和支持。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教育等部門依據各自的職責,對社區戒毒、社區康復工作提供康復和職業技能培訓等指導和支持。

第五條 鄉(鎮)人民政府、城市街道辦事處負責社區戒毒、社區康復工作。

第六條 縣級、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需要設定強製隔離戒毒場所、戒毒康復場所的,應當合理布局,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並納入當地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

強製隔離戒毒場所、戒毒康復場所的建設標準,由國務院建設部門、發展改革部門會同國務院警察部門、司法行政部門制定。

第七條 戒毒人員在入學、就業、享受社會保障等方面不受歧視。

對戒毒人員戒毒的個人資訊應當依法予以保密。對戒斷3年未復吸的人員,不再實行動態管控。

第八條 國家鼓勵、扶持社會組織、企業、事業部門和個人參與戒毒科研、戒毒社會服務和戒毒社會公益事業。

對在戒毒工作中有顯著成績和突出貢獻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表彰、獎勵。

第二章 自願戒毒

第九條 國家鼓勵吸毒成癮人員自行戒除毒癮。吸毒人員可以自行到戒毒醫療機構接受戒毒治療。對自願接受戒毒治療的吸毒人員,警察機構對其原吸毒行為不予處罰。

第十條 戒毒醫療機構應當與自願戒毒人員或者其監護人簽訂自願戒毒協定,就戒毒方法、戒毒期限、戒毒的個人資訊保密、戒毒人員應當遵守的規章制度、終止戒毒治療的情形等作出約定,並應當載明戒毒療效、戒毒治療風險。

第十一條 戒毒醫療機構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對自願戒毒人員開展愛滋病等傳染病的預防、顧問教育;

(二)對自願戒毒人員採取脫毒治療、心理康復、行為矯治等多種治療措施,並應當符合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制定的戒毒治療規範;

(三)採用科學、規範的診療技術和方法,使用的藥物、醫院製劑、醫療器械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四)依法加強藥品管理,防止麻醉藥品、精神藥品流失濫用。

第十二條 符合參加戒毒藥物維持治療條件的戒毒人員,由本人申請,並經登記,可以參加戒毒藥物維持治療。登記參加戒毒藥物維持治療的戒毒人員的資訊應當及時報警察機構備案。

戒毒藥物維持治療的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警察部門、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制定。

第三章 社區戒毒

第十三條 對吸毒成癮人員,縣級、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警察機構可以責令其接受社區戒毒,並出具責令社區戒毒決定書,送達本人及其家屬,通知本人戶籍所在地或者現居住地鄉(鎮)人民政府、城市街道辦事處。

第十四條 社區戒毒人員應當自收到責令社區戒毒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到社區戒毒執行地鄉(鎮)人民政府、城市街道辦事處報到,無正當理由逾期不報到的,視為拒絕接受社區戒毒。

社區戒毒的期限為3年,自報到之日起計算。

第十五條 鄉(鎮)人民政府、城市街道辦事處應當根據工作需要成立社區戒毒工作長官小組,配備社區戒毒專職工作人員,制定社區戒毒工作計劃,落實社區戒毒措施。

第十六條 鄉(鎮)人民政府、城市街道辦事處,應當在社區戒毒人員報到後及時與其簽訂社區戒毒協定,明確社區戒毒的具體措施、社區戒毒人員應當遵守的規定以及違反社區戒毒協定應承擔的責任。

第十七條 社區戒毒專職工作人員、社區民警、社區醫務人員、社區戒毒人員的家庭成員以及禁毒志願者共同組成社區戒毒工作小組具體實施社區戒毒。

第十八條 鄉(鎮)人民政府、城市街道辦事處和社區戒毒工作小組應當採取下列措施管理、幫助社區戒毒人員:

(一)戒毒知識輔導;

(二)教育、勸誡;

(三)職業技能培訓,職業指導,就學、就業、就醫援助;

(四)幫助戒毒人員戒除毒癮的其他措施。

第十九條 社區戒毒人員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履行社區戒毒協定;

(二)根據警察機構的要求,定期接受檢測;

(三)離開社區戒毒執行地所在縣(市、區)3日以上的,須書面報告。

第二十條 社區戒毒人員在社區戒毒期間,逃避或者拒絕接受檢測3次以上,擅自離開社區戒毒執行地所在縣(市、區)3次以上或者累計超過30日的,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毒法》規定的"嚴重違反社區戒毒協定"。

第二十一條 社區戒毒人員拒絕接受社區戒毒,在社區戒毒期間又吸食、注射毒品,以及嚴重違反社區戒毒協定的,社區戒毒專職工作人員應當及時向當地警察機構報告。

第二十二條 社區戒毒人員的戶籍所在地或者現居住地發生變化,需要變更社區戒毒執行地的,社區戒毒執行地鄉(鎮)人民政府、城市街道辦事處應當將有關材料轉送至變更後的鄉(鎮)人民政府、城市街道辦事處。

社區戒毒人員應當自社區戒毒執行地變更之日起15日內前往變更後的鄉(鎮)人民政府、城市街道辦事處報到,社區戒毒時間自報到之日起連續計算。

變更後的鄉(鎮)人民政府、城市街道辦事處,應當按照本條例第十六條的規定,與社區戒毒人員簽訂新的社區戒毒協定,繼續執行社區戒毒。

第二十三條 社區戒毒自期滿之日起解除。社區戒毒執行地警察機構應當出具解除社區戒毒通知書送達社區戒毒人員本人及其家屬,並在7日內通知社區戒毒執行地鄉(鎮)人民政府、城市街道辦事處。

第二十四條 社區戒毒人員被依法收監執行刑罰、採取強製性教育措施的,社區戒毒終止。

社區戒毒人員被依法拘留、逮捕的,社區戒毒中止,由羈押場所給予必要的戒毒治療,釋放後繼續接受社區戒毒。

第四章 強製隔離戒毒

第二十五條 吸毒成癮人員有《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毒法》第三十八條第一款所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警察機構作出強製隔離戒毒的決定。

對於吸毒成癮嚴重,通過社區戒毒難以戒除毒癮的人員,縣級、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警察機構可以直接作出強製隔離戒毒的決定。

吸毒成癮人員自願接受強製隔離戒毒的,經強製隔離戒毒場所所在地縣級、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警察機構同意,可以進入強製隔離戒毒場所戒毒。強製隔離戒毒場所應當與其就戒毒治療期限、戒毒治療措施等作出約定。

第二十六條 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毒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不適用強製隔離戒毒的吸毒成癮人員,縣級、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警察機構應當作出社區戒毒的決定,依照本條例第三章的規定進行社區戒毒。

第二十七條 強製隔離戒毒的期限為2年,自作出強製隔離戒毒決定之日起計算。

被強製隔離戒毒的人員在警察機構的強製隔離戒毒場所執行強製隔離戒毒3個月至6個月後,轉至司法行政部門的強製隔離戒毒場所繼續執行強製隔離戒毒。

執行前款規定不具備條件的省、自治區、直轄市,由警察機構和司法行政部門共同提出意見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決定具體執行方案,但在警察機構的強製隔離戒毒場所執行強製隔離戒毒的時間不得超過12個月。

第二十八條 強製隔離戒毒場所對強製隔離戒毒人員的身體和攜帶物品進行檢查時發現的毒品等違禁品,應當依法處理;對生活必需品以外的其他物品,由強製隔離戒毒場所代為保管。

女性強製隔離戒毒人員的身體檢查,應當由女性工作人員進行。

第二十九條 強製隔離戒毒場所設立戒毒醫療機構應當經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批準。強製隔離戒毒場所應當配備設施設備及必要的管理人員,依法為強製隔離戒毒人員提供科學規範的戒毒治療、心理治療、身體康復訓練和衛生、道德、法制教育,開展職業技能培訓。

第三十條 強製隔離戒毒場所應當根據強製隔離戒毒人員的性別、年齡、患病等情況對強製隔離戒毒人員實行分別管理;對吸食不同種類毒品的,應當有針對性地採取必要的治療措施;根據戒毒治療的不同階段和強製隔離戒毒人員的表現,實行逐步適應社會的分級管理。

第三十一條 強製隔離戒毒人員患嚴重疾病,不出所治療可能危及生命的,經強製隔離戒毒場所主管機構批準,並報強製隔離戒毒決定機構備案,強製隔離戒毒場所可以允許其所外就醫。所外就醫的費用由強製隔離戒毒人員本人承擔。

所外就醫期間,強製隔離戒毒期限連續計算。對於健康狀況不再適宜回所執行強製隔離戒毒的,強製隔離戒毒場所應當向強製隔離戒毒決定機構提出變更為社區戒毒的建議,強製隔離戒毒決定機構應當自收到建議之日起7日內,作出是否批準的決定。經批準變更為社區戒毒的,已執行的強製隔離戒毒期限折抵社區戒毒期限。

第三十二條 強製隔離戒毒人員脫逃的,強製隔離戒毒場所應當立即通知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警察機構,並配合警察機構追回脫逃人員。被追回的強製隔離戒毒人員應當繼續執行強製隔離戒毒,脫逃期間不計入強製隔離戒毒期限。被追回的強製隔離戒毒人員不得提前解除強製隔離戒毒。

第三十三條 對強製隔離戒毒場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毒法》第四十七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提出的提前解除強製隔離戒毒、延長戒毒期限的意見,強製隔離戒毒決定機構應當自收到意見之日起7日內,作出是否批準的決定。對提前解除強製隔離戒毒或者延長強製隔離戒毒期限的,批準機構應當出具提前解除強製隔離戒毒決定書或者延長強製隔離戒毒期限決定書,送達被決定人,並在送達後24小時以內通知被決定人的家屬、所在部門以及其戶籍所在地或者現居住地警察派出所。

第三十四條 解除強製隔離戒毒的,強製隔離戒毒場所應當在解除強製隔離戒毒3日前通知強製隔離戒毒決定機構,出具解除強製隔離戒毒證明書送達戒毒人員本人,並通知其家屬、所在部門、其戶籍所在地或者現居住地警察派出所將其領回。

第三十五條 強製隔離戒毒診斷評估辦法由國務院警察部門、司法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制定。

第三十六條 強製隔離戒毒人員被依法收監執行刑罰、採取強製性教育措施或者被依法拘留、逮捕的,由監管場所、羈押場所給予必要的戒毒治療,強製隔離戒毒的時間連續計算;刑罰執行完畢時、解除強製性教育措施時或者釋放時強製隔離戒毒尚未期滿的,繼續執行強製隔離戒毒。

第五章 社區康復

第三十七條 對解除強製隔離戒毒的人員,強製隔離戒毒的決定機構可以責令其接受不超過3年的社區康復。

社區康復在當事人戶籍所在地或者現居住地鄉(鎮)人民政府、城市街道辦事處執行,經當事人同意,也可以在戒毒康復場所中執行。

第三十八條 被責令接受社區康復的人員,應當自收到責令社區康復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到戶籍所在地或者現居住地鄉(鎮)人民政府、城市街道辦事處報到,簽訂社區康復協定。

被責令接受社區康復的人員拒絕接受社區康復或者嚴重違反社區康復協定,並再次吸食、注射毒品被決定強製隔離戒毒的,強製隔離戒毒不得提前解除。

第三十九條 負責社區康復工作的人員應當為社區康復人員提供必要的心理治療和輔導、職業技能培訓、職業指導以及就學、就業、就醫援助。

第四十條 社區康復自期滿之日起解除。社區康復執行地警察機構出具解除社區康復通知書送達社區康復人員本人及其家屬,並在7日內通知社區康復執行地鄉(鎮)人民政府、城市街道辦事處。

第四十一條 自願戒毒人員、社區戒毒、社區康復的人員可以自願與戒毒康復場所簽訂協定,到戒毒康復場所戒毒康復、生活和勞動。

戒毒康復場所應當配備必要的管理人員和醫務人員,為戒毒人員提供戒毒康復、職業技能培訓和生產勞動條件。

第四十二條 戒毒康復場所應當加強管理,嚴禁毒品流入,並建立戒毒康復人員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的機制。

戒毒康復場所組織戒毒人員參加生產勞動,應當參照國家勞動用工制度的規定支付勞動報酬。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三條 警察、司法行政、衛生行政等有關部門工作人員泄露戒毒人員個人資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四條 鄉(鎮)人民政府、城市街道辦事處負責社區戒毒、社區康復工作的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法給予處分:

(一)未與社區戒毒、社區康復人員簽訂社區戒毒、社區康復協定,不落實社區戒毒、社區康復措施的;

(二)不履行本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的報告義務的;

(三)其他不履行社區戒毒、社區康復監督職責的行為。

第四十五條 強製隔離戒毒場所的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侮辱、虐待、體罰強製隔離戒毒人員的;

(二)收受、索要財物的;

(三)擅自使用、損毀、處理沒收或者代為保管的財物的;

(四)為強製隔離戒毒人員提供麻醉藥品、精神藥品或者違反規定傳遞其他物品的;

(五)在強製隔離戒毒診斷評估工作中弄虛作假的;

(六)私放強製隔離戒毒人員的;

(七)其他徇私舞弊、玩忽職守、不履行法定職責的行為。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六條 本條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95年1月12日國務院發布的《強製戒毒辦法》同時廢止。

"工作實行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禁種、禁製、禁販、禁吸並舉的方針。實行政府統一長官,有關部門各負其責,社會廣泛參與的工作機制。"

"國務院設立國家禁毒委員會,

負責組織、協調、指導全國的禁毒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據禁毒工作的需要,可以設立禁毒委員會,組織、協調、指導本行政區域內的禁毒工作。"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禁毒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並將禁毒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

"國家鼓勵對禁毒工作的社會捐贈,並依法給予稅收優惠。"

"國家鼓勵開展禁毒科學技術研究,推廣先進的緝毒技術、裝備和戒毒方法。"

"國家鼓勵公民舉報毒品違法犯罪行為。"

二、醫療戒毒

醫療戒毒實際上是一種人道主義的自願戒毒行為,通過醫學的技術手段進行戒毒,可以大大減輕戒毒者的戒斷反應,能夠在戒毒藥物及戒毒治療下,比較順利進行戒毒的一種形式。

根據二0一一年六月二十六日中華人民共和國第597號國務院令的精神,《戒毒條例》已經2011年6月26日國務院第160次常務會議通過,該《戒毒條例》第二章第9條明確指出「國家鼓勵吸毒成癮人員自行戒除毒癮。吸毒人員可以自行到戒毒醫療機構接受戒毒治療。對自願接受戒毒治療的吸毒人員,警察機構對其原吸毒行為不予處罰。」自此被視為我們戒毒進入強戒與自願戒毒並行的標誌,戒毒醫院也為更多人認識和接受。

可見,醫療戒毒實際是國家的一種人性化管理的形式,可以讓那些想及時回頭,不再吸毒的人一次悔過的機會。吸毒行為本身是違法者又是受害者,是一個矛盾體。隨著現代的醫學不斷發展,各種醫學戒毒技術的運用,戒毒的效果越來越好,象西南最大的戒毒康復機構--重慶同濟醫院戒毒戒癮康復中心,其對海洛因等阿片類的戒斷治療,就有自己的專有技術,通過長效的控毒機制,在一二年內可以順利讓吸毒者不再吸食毒品,這打破了海洛因不能戒掉的神話,也是給眾多受到毒品控制的破碎家庭一種新的希望。

三、家庭戒毒

家庭在戒毒系統中的重要作用不可替代。一個人,在人生成長的過程中,從呱呱墜地到呀呀學語,再到完成學業走向社會,每個階段都離不開家庭的支持,都凝聚著父母的親情和汗水。這種血緣關係和相互依存關係,以及彼此之間的影響力,是其他任何人際關係無法替代的。從眾多家庭戒毒預防典型案例上,家庭的不離不棄,最病人成功戒毒最最重要的原因。

人們常說,家庭是社會的細胞。中國是十分強調家庭觀念的國度,看看每年盛況空前的春運潮,這種現象背後說明了什麼?就是思念父母和親人的濃濃親情,是幾千年傳承下來的一種文化,即使今天到了21世紀,家庭觀念對於國人而言,依然不可撼動。

在現實社會中,對於我們每個人而言,家是一個可以為我們遮風擋雨的地方,家是一個可以給我們希望的地方,家是一個可以讓我們停靠的港灣,家是我們精神上的寄託,家是人生旅途歇息的驛站。從心理學角度去分析,吸毒成癮病人同樣如此,從某種程度上說他們更需要家。可以這麼肯定的說,近二十年來,我們接收服務中的每一個病人,他們最初的戒毒動機,都是為了自己的父母,為了妻兒和親人。這是客觀事實,這就是家庭的力量!因為他們意識到了,一個人活著,如果沒有了家和親人,他們將一無所有,他們在清醒的時候會想到,一個人的夢想無論在何方,一生的愛唯有家,家才是永遠安全幸福的港灣……

今天談到家庭戒毒與傳統文化的關聯性,使我不由的聯想到,曾在國內風靡一時的「戴托普戒毒模式」。為什麼難以深根開花?我認為,根本原因在於與中國傳統文化的脫節,它缺少相適應的文化土壤。這種戒毒模式,從本質上說,它是西方早期工業化時期的產物。強調的是個人主義,是個體在一個小環境中,自我完善和恢復的能力,而不是個人與家庭親情難以割捨的聯繫。集體模式營造的是一個類似於家庭的虛擬環境,而不是具體客觀的家庭,是成員之間抱團取暖式的相互鼓勵,忽略了家庭這個最重要的小環境。我們可以設想一下,對於一個真正想戒毒的人來說,與家庭的脫節與割裂,他們的心理支撐點在哪兒?他們的心理歸宿點又在何方?

最後我想說的是,成癮病人初期階段,除了軀體、心理問題外,最為關鍵的還是家庭問題。首先是家人怎樣對待他們,怎樣接納病人,而不是社會如何看待、接納他們。

探索家庭戒毒預防的醫療模式依據是什麼?

成癮首先是一種疾病,既然是一種頑固性疾病,就要採取科學系統的方法醫治。不管是什麼戒毒模式,最終目的是要讓病人全面的身心康復。

首先,國家《禁毒法》、《戒毒條例》明確規定:鼓勵吸毒人員自願到正規醫療機構接受戒毒治療。由此可見,從政府的角度來說,首先是鼓勵倡導成癮人員自願戒毒(治療),處罰並不是目的,而是手段。家庭治療目的,在於有效控制疾病,減少和降低疾病複發,從而遏製毒品犯罪的蔓延趨勢。

其次,家庭治療模式是個體系建設問題,應以系統論的方法去思考和解決問題,而不是在某個階段對某一癥狀,採取措施。而且這種疾病預防性治療,必須要家人的關心幫助和鼓勵督促。

家庭戒毒預防指導,需要根據家庭和病人的疾病癥狀及存在的問題,逐個加以解決,不能搞一刀切。醫生和心理顧問師都有明確的分工。需要病人和家屬積極配合,只有三方形成合力,才能取得好的效果。比如重慶同濟醫院戒毒康復中心的家庭戒毒預防,治療系統乾預內容如下:

一、傳統毒品導致稽延性戒斷癥狀(測評分值:30分):

(1)頑固性失眠、多夢癥狀;

(2)疼痛、焦慮、便秘癥狀;

(3)階段性的「心癮」癥狀;

(4)消化腸道系統功能障礙;

(5)體質虛弱免疫能力下降;

(6)常規疾病的預防與治療;

注:(醫師團隊診斷、分析、評估及制定系統康復治療計劃)

二、合成毒品導致精神類障礙癥狀(測評分值:30分):

(1)植物神經功能紊亂癥狀;

(2)幻聽和幻覺、猜疑癥狀;

(3)自閉與抑鬱癥狀;

(4)焦慮與亢奮癥狀;

(5)腎功能障礙癥狀;

(5)易怒與狂躁癥狀;

(6)言、行暴力癥狀;

注:(主任醫師診斷、分析、評估及制定系統康復治療計劃)

三、家庭預防—病人心理康復乾預內容(測評分值:30分):

(1)科學認識自身疾病;

(2)成癮導致自卑心理;

(3)興趣愛好習慣養成;

(4)重新建立新朋友圈;

(5)融入家庭正常生活;

(6)激發強化戒毒動機;

注:(心理顧問師診斷、分析、評估及制定系統乾預計劃與目標)

四、家庭預防—指導家屬全程參與戒毒內容(測評分值:40分)

(1)成癮疾病認知系統培訓;

(2)重新修復家庭支持系統;

(3)制定可行《家庭公約》;

(4)定期進行常規尿樣檢測;

(5)重建病人社會支持系統;

(6)病人生活有效督促管理。

注:(心理顧問師診斷、分析、評估及制定系統乾預計劃與目標)

為什麼家庭戒毒預防模式效果十分顯著?

首先是病人有強烈的戒毒願望和動機。

其次是來自於家人對於他們吸毒(過錯)行為的寬容和理解,對於他們的痛苦給予同情,而不是一味的指責謾罵,這種戒毒動機是基於親情的感召力。我們在接待顧問服務工作中,很多的病人對自己的行為帶給家庭的傷害,表達出了深深的愧疚。有的病人在談到對家人的傷害時會情不自禁的潸然淚下,這是我們看到的最真實的一面。這種強烈的戒毒動機和願望,需要我們幫他們持續下去,這樣,戒毒成效就會體現出來。

最後,重慶同濟醫院戒毒康復中心作為探索家庭戒毒服務機構之一,十分注重人性化與個性化,注重對病理病情的科學分析診斷,這種分析診斷的依據,並不僅僅是病人或者家屬某一方對病情或問題的陳述,而是綜合全面的與疾病治療相關資訊。在此基礎上,還要根據他們的敘述情況進行《家庭功能評定測試量表》、《毒品心理依賴程度量表》、《阿片戒斷癥狀量表》、《抑鬱癥狀測試量表》、《焦慮癥狀測試量表》、《自評抑鬱量表》等,根據上述的診斷分析,然後再制定治療計劃,因此,家屬的積極配合十分重要。

什麼是家庭戒毒模式?

是以家庭為主體,以病人為中心,是以預防復吸為目標的戒毒康復治療模式。

是由醫院戒毒醫生、家長(家屬)和病人三方共同組成的工作團隊。緊緊圍繞病人成癮史及生理、心理、認知、行為、家庭關係、社會交往等存在的癥狀和問題,醫生與家屬共同擬定一套完整的個性化康復治療計劃(簽定戒毒綜合服務協定)在雙方真誠互信的前提下,通過系統長期的乾預和定期、及時的遠程指導,在家長(家屬)的關心、督促、鼓勵下,定期進行家庭尿樣檢測、定期用藥、心理治療、醫學理療等方式,使病人達到持續戒毒、鞏固成果、預防復吸的目標。

通過重慶同濟醫院戒毒康復中心團隊的多年探索,目前已經有數以千計的家庭病人成功戒斷毒品,其中一年以上不復吸率已高達到78%。

家庭戒毒模式特點:

(一)要有一支具有愛心的專家和戒毒康復的醫護隊伍;

(二)要有醫生負責與專家會診相結合的醫療服務體系;

(三)要有一套個性化「五療並舉」醫療矯治方案;

(四)要有一套符合家庭戒毒需要的服務指導體系;

(五)要有一本家屬需要掌握的預防復吸系統教材;

(六)要有一批不懈努力成功戒斷毒品的標兵引領;

(七)要強調、重視和弘揚"家和萬事興"傳統文化。

(八)要堅持以人為本戒毒理念和科學技術相結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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