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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英九泄密案二審改判有罪獲刑4個月 仍可上訴

海外網5月15日電台灣地區前長官人馬英九被控泄密案,台北地方法院2017年8月判其無罪,不過,“台北地檢署”對該判決結果不滿並上訴至“台灣高等法院”,今日(15日)上午,台灣“高等法院”改判馬英九有罪,馬英九獲刑4個月。

馬英九

據台媒報導,台灣“高等法院”撤銷了一審無罪判決,改認定馬英九犯下刑法的“教唆泄密罪”以及“通保法”中的“公務員無故泄漏資料罪”,判處馬英九有期徒刑4月,得易科罰金12萬元(新台幣,下同)。馬英九仍可上訴。

此案一審時,台北地方法院雖然認為馬英九有泄密行為,但最終依台灣地區憲製性規定賦予台灣地區長官人的“院際調解權”及檢方舉證不足判馬英九無罪,不過,“台北地檢署”稱,此案與“院際調解權”無關,馬英九犯行明確,隨後上訴至“台灣高等法院”。

據早前報導,2013年8月31日,台灣前“檢察總長”黃世銘因督導特偵組辦案,監聽民進黨“立委”柯建銘電話時,意外發現柯建銘請台灣立法機構前負責人王金平“關說”(指當官者利用職權干擾正常執法或行政活動)司法案件,黃世銘隨即向馬英九報告案情。“台北地檢署”起訴認定,馬英九為了政局安排,將偵查秘密泄漏給時任台行政機構負責人江宜樺、時任馬辦副秘書長羅智強,2013年9月4日黃世銘再對江宜樺泄密。因此,“台北地檢署”依“刑法”泄密、教唆泄密、違反“通訊保障監察法”、“個人資料保護法”等罪起訴馬英九,法定刑期最重可判3年。

據了解,黃世銘2015年已被台“高等法院”依泄密罪判刑1年零3個月、得易科罰金45萬定罪,馬英九則在2016年5月卸任後免除了刑事豁免權。“台北地檢署”2016年12月啟動偵查,約談馬英九、羅智強、江宜樺等人,並於2017年3月14日起訴馬英九。經過審理,台北地院2017年8月25日判決馬英九無罪,可上訴。

需要指出的是,除了“台北地檢署”外,柯建銘也控告馬英九涉教唆泄密、泄密罪,台北地方法院2017年3月28日判馬英九無罪,柯建銘隨後提出上訴,同年10月11日,台灣“高等法院”仍判馬英九無罪。(綜編/海外網 張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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