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最新頭條.有趣資訊

滴滴在上海屬無證經營?約談過多次已頂格罰款8次

  滴滴在上海屬“無證經營”?官方:確實未落實法規要求

  澎湃新聞記者 何穎晗 來源:澎湃新聞

  近日,在上海網約車非法客運專項整治行動中,滴滴、美團各被罰款十萬元。

  這是“美團計程車”在上海上線運營後,收到的第一張罰單。但對滴滴來講,這樣的處罰並不陌生。4月4日下午,澎湃新聞(www.thepaper.cn)記者從上海市城市交通運輸管理處獲悉,從2015年至今,滴滴因非法客運已經“領”到8張頂格(十萬)行政處罰罰單。

  隨著滴滴、美團的“價格戰”,雙方搶佔市場份額的同時,非法客運的情況日益嚴重。據上海交通執法部門統計,僅3月21日至4月2日,不到半個月的時間,全市交通執法部門累計查處利用網約平台從事非法客運案件211件,其中“滴滴”平台148件,“美團計程車”平台63件。

  而除了不規範競爭,雙方在網絡上公開“喊話”,指出對方的“問題”。滴滴方面認為,美團故意吸引大量外牌車輛來滬,未做司機安全審核工作;美團方面更是直接指出,滴滴在上海屬於“無證經營”。

  這一消息立即在網絡上引發熱議。不少網友關注,滴滴在上海是否未取得網約車經營許可?如果“無證經營”,交通執法部門對其有何處罰?為何效果甚微?

  針對上述疑問,4月4日下午,澎湃新聞記者對上海市城市交通運輸管理處副處長馬斐進行了專訪。馬斐表示,截至目前,“滴滴”平台企業確實尚未獲得由上海交通管理部門頒發的網約車經營許可,主要原因是有部分車輛以及駕駛員是不符合現有規定的。為此,交通管理部門曾多次約談滴滴,而從2015年至今,滴滴已經因非法客運被頂格罰款(10萬元)8次。

  約談過多次,已頂格罰款8次

  據馬斐介紹,2015年,當時全國範圍內還沒有針對網約車平台的相關規定,作為一個嘗試性舉措,上海市交通委向滴滴頒發了“網絡約租車平台經營資格許可”,這成為國內首張專車平台的資質許可證。不過,這張資質證書有效期只有一年,到2016年自動到期,且不再延續。

  2016年,國家頒布《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同年12月21日,上海市正式頒布《上海市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若乾規定》(以下簡稱《若乾規定》)。當年12月26日起,上海市、區兩級交通行政管理部門開始正式受理網約車經營服務相關許可事項的申請。截至目前,已先後有12家平台企業獲得了上海網約車的經營許可。但是,這12家企業並不包括原先已經有一定知名度的滴滴和易到。

  “應該說,滴滴在申請經營許可的過程中,也是按照一定的流程規定,遞交了相關材料。但是,一直沒有通過,其中有一個主要原因。”馬斐告訴記者,根據有關規定,需對網約車平台公司、車輛、駕駛員實施三項許可。事實上,在上海頒布《若乾規定》前,滴滴已經開展了一段時間的網約車業務,有部分車輛以及駕駛員是不符合現有規定的,因此,需要將平台內不符合相關規定的車輛以及人員進行清理。“我們將根據清理的情況,對其經營許可的授予做進一步決定。”他透露說,為此,交通管理部門曾多次約談滴滴,而從2015年至今,滴滴已經因非法客運被罰款8次,且每次都是頂格罰款,金額十萬元。

  現有處罰措施不足以震懾“企業大佬”

  那麽,上述處罰的效果如何?

  “可以說,企業的相關負責人每次都積極配合,接受處罰,也及時交罰款,但之後關於平台的整改就沒有下文了。”馬斐說,上海交通執法部門對滴滴開出的行政處罰,均依據2014年的政府令《上海市查處車輛非法客運辦法》,對“為不具備營運資格的駕駛員或者車輛提供召車資訊服務的”網約平台處以10萬元罰款的行政處罰。

  據馬斐介紹,《若乾規定》裡的最高處罰金額是3萬,目前也沒有停業整頓的相關處罰措施。“但是,這幾年我們也發現,即使已經頂格罰款,這樣的處罰仍然不足以震懾,防止亂象的出現。當然,網約車是新生事物,在發展過程中會遇到各種問題。”他認為,目前,管理部門遇到的最大問題是,如滴滴這類互聯網平台企業,所走的經營模式,以及發展方式,與傳統企業有較大區別,單純依靠地方政府的交通主管部門以及現有的行業法規,很難起到有效的管理作用。因此,管理方式也亟需更新。

  “網約車模式很好,2015年頒發第一張證的時候,我們就是依法合規鼓勵創新,但是,法規目前已經有了如此明確的規定,相關企業還是不遵守,不執行,這對政府管理部門的傳統監管方式提出了挑戰。”馬斐說。

  早在《若乾規定》公開征求意見時,駕駛員戶籍、車輛車籍便成為公眾意見反饋比較集中的點,正式頒布時,上海仍然堅持“上海人、上海車”。但法規頒布至今一年多,網約車平台企業仍在使用未經許可的車輛和人員從事非法客運活動,有關“馬甲車”“刷單”的投訴屢見不鮮。

  “交通領域涉及到公共安全,特別是客運行業,現有的互聯網管理辦法有所局限。網約車平台企業不僅僅提供資訊,他們已直接參與經營了,並從中盈利。參與了車輛的調配,就和一般查詢功能的網站有所區別。” 馬斐表示,目前,國家層面對於互聯網企業管理的法規主要有《互聯網資訊服務管理辦法》和《移動互聯網應用程式資訊服務管理規定》,對於互聯網交通出行領域直接組織具體經營活動的平台企業缺乏針對性,較難適用。

  在馬斐看來,依據現有的法規,針對平台企業的特點,政府相關管理部門應當形成合力,建立多部門參與實施的綜合監管機制。“必須強化互聯網交通出行領域的源頭監管,落實平台企業的管理主體責任。”他建議,同時,加快建立跨部門失信聯合懲戒機制,“可以適當采取下架應用程式,暫停或關閉其app在相關服務區域的服務等製約措施。”

責任編輯:陳楚潺

獲得更多的PTT最新消息
按讚加入粉絲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