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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你領券了沒?一文讀懂政府消費券

為對衝疫情影響,助力中小企業和商戶復工複產,今年二月開始,各地陸續投放大批消費券。

6月3日,北京市商務局宣布開啟北京消費季,將面向在京消費者發放專項消費券、智能產品消費券,面向城鄉低保、特困和低收入家庭等困難群體,社區工作者、一線醫務人員等群體發放特定的消費券,通過22億政企專券聯發、100億平台萬券齊發的模式,共同讓利消費者。

6月6日,也就是今天正式開搶。

6月6日10時,北京消費季在王府井步行街正式啟動,演員們表演節目。圖源新京報

政府消費券到底是什麽?和優惠券一樣嗎?如何領取和使用?本文為您詳細解讀。

何為政府消費券

政府消費券是為振興經濟,采取政府出資、企業讓利的形式通過補貼商家,向消費者發放的用來購買消費品的票證,是通過補貼方式刺激消費、釋放消費需求的一種手段。

與現金不同,消費券不能兌換成現金,一般針對特定種類的消費領域,涵蓋餐飲、景區、影劇院、書店、美妝、飾品、休閑行業等領域,且有使用期限,過期不可使用。

與優惠券、折扣券不同消費者憑借消費券消費後,商家可向政府兌付補貼,即由政府提供消費補貼,通過平台發放消費券來讓國內消費者買買買,補貼部分最終由地方財政承擔。

而優惠券、折扣券則是商家自動讓利,由商家自己承擔優惠的差價部分。此次北京消費券,採用的是政府消費券與商家優惠券疊加優惠,進一步加大了優惠力度。

即政府補貼和商家優惠雙模式,提升拉動消費的杠杆效用。

如何領取和使用消費券

消費券的領取途徑有兩種:一種是互聯網+模式,政府委託支付寶、微信、銀聯或拚多多、美團等互聯網平台發放,消費者通過線上領取,領取後在相應的電子账戶或者卡包中,支付時直接使用卡包裡消費券,抵扣消費券對應的金額,線上領取的消費券亦可在滿足消費券使用規則的線下門市使用。

北京消費季開啟後,市民通過京東app搜索“北京消費券”即可領取或者掃描門市的二維碼領取消費券。

另一種是通過線下發放實體券,以武漢為例,針對低保、特困和建檔立卡的貧困人口,政府向特定人群所在街道定向發放,消費者消費時將事先獲得的消費券提供給商家,以抵扣對應金額。在互聯網時代及疫情防控需要,消費券的領取多以線上電子券形式。

6月3日,市民及遊客在前門大柵欄購物觀光。新華社記者 李欣 攝

消費券涉及哪些法律問題

搶到消費券後,如果商家單方面拒絕或取消使用消費券,消費者如何維權?

由於政府消費券的特殊性質,消費者使用消費券實際消費後,商家才能從政府得到補貼獲得商品的實際價值,若商家未按約定允許消費者使用消費券消費,商家沒有虧損,消費者未受益,政府亦未予補貼,消費券的價值並未得到發揮,政府發放消費券的目的也未得到實現,所以商家無正當理由拒絕消費者使用消費券,消費者可依法向有關部門進行投訴。

使用消費券購買商品後,消費者申請退單退款,商家應向消費者退還多少金額,是商品原有價值還是消費者使用消費券抵扣後實際支付價款呢?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25條規定,經營者應當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內返還消費者支付的商品價款。當消費者申請退單退款時,消費券並非實際用於消費,所以退款金額以用戶實際支付金額為限。全部退款後,消費券如回到消費者原先账戶後尚在使用期限內,消費者可繼續使用,如消費券已過使用期限,則不可再次使用。

此次北京市消費券明確寫明部分退款消費券則不能再次使用,所以部分退款時消費券不可再次使用。

消費者使用消費券購買商品後,發現商家有欺詐行為的,消費者有權要求三倍賠償,賠償金額基數又是多少呢?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55條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五百元的,為五百元。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消費者使用消費券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後,發現有欺詐行為的,有權要求商家賠償損失的基數應為消費者實際支付的金額。

消費券套現不合法

所謂消費券套現,是指沒有實際消費,消費者向商家交付消費券,商家將消費券面額的一部分返給消費者,商家也借此從中牟利。

如消費者拿著面額20元消費券去掃商家收款碼並不實際消費,向商家支付款項60元,以虛假交易的形式完成刷單,此時商家得到80元的商品價款,而後通過其他途徑返還消費者70元,商家和消費者分別獲取利益10元。

從使用規則來看,《關於規範地方政府消費券發放使用管理的指導意見》規定,禁止政府發放的消費券直接兌換現金,禁止倒買倒賣。各地政府有關消費券的管理,也明確規定消費券不得變現或用於其他用途。消費者、商家為了非法佔有政府補貼,消費者與商家合謀虛構消費事實,以虛假交易形式完成刷單騙取政府補貼,金額達到一定數額,還可能涉嫌刑事詐騙。

此外,若消費券限定了特定人群、特定資質,消費者切忌偽造材料,虛假陳述,消費券利國利民,務必誠信領取。

王府井步行街的遊客。圖源新京報

加強消費券的監管

消費券的目的在於刺激消費,增強市場經濟活力,為提升消費券的使用效果,政府監管部門應加強發放平台的監管,防止轉售牟利、套現,發放平台可通過身份認證,限制領取、使用數量,設立舉報渠道,利用大數據分析及現場抽查方式,查封違規發放平台;活動商家要強化主體責任,規範經營行為,杜絕消費券的收購、轉讓行為。

同時,對於已經兌付補貼的商品引發退貨退款或要求三倍賠償的,商家實際獲得的補貼部分如何處理等具體問題,可進一步細化規則,避免因消費券使用產生不當獲益或道德風險。

消費者應合理使用消費券,留意消費券使用期限,在使用期限內使用消費,不用於轉讓牟利,真正發揮消費券促進消費、復甦經濟的功用。

內容:北京朝陽法院民三庭馬嬌

統籌:光明日報全媒體記者靳昊

圖片:網絡

責編:王遠方

編輯:邢妍妍吳亞琦張永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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