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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資法草案:強調促進和保護,看齊“制度型開放”

最初文本始於2015年的外商投資法,立法突然在今年進入快車道。不僅由“外國投資法”悄然變成“外商投資法”,也讓敏銳的業內人士嗅到了促進和保護的大趨勢。

2018年12月23日下午,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七次會議在京舉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法(草案)》(下稱《草案》)第一次提請審議。這意味著,外資領域的三法(《外資企業法》《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又向合並及改革邁出了一大步。

數位業內人士對第一財經記者回憶稱,《外商投資法》的推進進程比預想得要更快一些。2014年,最初叫做《外國投資法》首次進入國務院立法計劃。2015年1月19日,商務部曾在網站發布《外國投資法(草案征求意見稿)》(下稱《征求意見稿》),但未提交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一位深入參與相關進程的人士回憶說,今年上半年,相關部委又組織了一次提交全國人大前的最後一次座談。

司法部部長傅政華在作草案說明時指出,為加強對外商投資合法權益的保護,國家依法保護外國投資者和外商投資企業的知識產權,鼓勵基於自願原則和商業規則開展技術合作,技術合作條件由投資各方協商確定,不得利用行政手段強製轉讓技術。

聯合國貿發組織投資司官員梁國勇對比過兩個版本的資訊後,對第一財經記者說,立法指導的思想已經發生了變化,即從強調管理到強調促進和保護。

“在最初版本中,前幾章(3、4、5)分別是準入管理、國家安全審查、資訊報告,內容很詳細,後面才是投資促進和保護。而現在的版本,按目前披露的資訊來看,首先便是投資促進。這明確地回應了某些訴求,看了這個版本,外資企業應該感到‘如沐春風’。”梁國勇說。

商務部外資司司長唐文弘在22日的全國商務工作會議上對第一財經記者說,2019年,商務部將同司法部、發改委一起,推動《外商投資法》盡早頒布;組織各地、各部門廢止修訂與現行開放政策不符的法規、規章和規範性檔案;完善中央和地方外資企業投訴工作機制,保護外商投資合法權益。

唐文弘稱,2019年中國將朝著縮短負面清單的方向努力,爭取推動發布2019版負面清單。此外,中國還將協調推動持續放寬市場準入,推動在負面清單以外領域,全面清理取消針對外資的準入限制,實現市場準入內外資標準一致。

21日召開的中央經濟工作再次指出要推進更高水準對外開放,著力穩外貿、穩外資。在“推動全方位對外開放”中首次提出,要適應新形勢、把握新特點,推動由商品和要素流動型開放向規則等制度型開放轉變,並要放寬市場準入,全面實施準入前國民待遇加負面清單管理制度,保護外商在華合法權益特別是知識產權,允許更多領域實行獨資經營。

從強調管理到強調促進和保護

種種跡象表明,伴隨《草案》的加速推進,中國也開始進入強調保護和促進外商投資的快車道。

環球律師事務所合夥人任清曾在2015年版本發布時,提交過書面意見,也參加過前期及後期的座談會。他對第一財經記者說,因為規定得比較粗,《草案》應該要三審,一般情況下,2019年年底之前三審還是有可能的。如果順利,《草案》最早會在2020年兩會通過。

任清認為,與2015年的版本相比,《草案》的變化表現在促進、保護、管理這三個方面。首先,在保護方面,除了嚴格限定徵收條件外,尤其強調了對知識產權的保護,促使地方政府遵守與外商簽訂的協定;其次,對外商投資安全審查僅做原則規定,具體規定應該會通過國務院的行政法規來實現;再次,限制資訊報告的範圍,以減輕企業負擔;最後,有針對性地回應了美歐等國政府和企業的關切,除了前面提到的保護知識產權外,特別加入了不得利用行政手段強製技術轉讓、外商投資企業平等參與標準化工作、公平參與政府採購、平等享受國家支持企業發展等政策內容。

中國國際經濟交流中心首席研究員張燕生曾參加過最初版本的專家研討,他對第一財經記者回憶說,商務部和發改委對立法方式的分歧是當時的爭議之一。商務部認為,應該將原有的外資三法合並作為外資法;而發改委則認為,應該外資內資統一合並,直接形成投資法。另一方面,對外商投資試行的準入前國民待遇加負面清單管理模式,當時也有爭議。因為2013年上海自貿區才試行這種“法無禁止即可”的方式,但當時清單長度特別長,幾乎囊括了以往正面清單中所有“禁止類”的類型,所以也引發了對此類模式的爭議。但在中國政府公布的2018版外資準入負面清單中,大幅度放寬市場準入,清單長度由63條減至48條,這種爭議也就逐漸不存在了。

任清認為,從公開資訊來看,《草案》在很多地方堅持了2015年《征求意見稿》的基本思路。首先,“三法合一”的制定統一了外商投資的基礎性法律;其次,是《外商投資法》而不是《外商投資企業法》,說明了規範的是不限於企業形式的外商投資;最後,《草案》僅就涉及外商投資的特別問題作出規定,而投資項目的核準/備案、行業許可、企業登記等均采取內外資一致的原則,由其他法律、行政法規予以規定。例如,設立外商投資企業在組織形式等方面主要適用《公司法》的規定。

“制度型開放”推動公平競爭

在相關人士看來,在更大的範疇內,中國推進外商投資保護的一系列立法及措施,都包含在中央經濟工作會議的“制度型開放”之下。

對外經貿大學中國WTO研究院院長屠新泉對第一財經記者說,現在的對外開放,更多的不是邊境措施,不是市場準入,而是外國的產品、服務、企業進入中國市場之後的公平競爭問題。

唐文弘對第一財經記者說,目前對於“制度型開放”的提法還在積極研究,但明確的是,在2019年,下一步商務部將繼續推進投資自由化便利化,不斷加大投資者合法權益保護力度,為外國投資者創造更有吸引力的投資環境。“我們理解,負面清單長度變短了也(是)很好(的事情),這是基本的。清單出來後,背後大量的、和清單配套的政策性檔案乃至法規是否都清理完畢,這都需要深化、細化。”唐文弘說。

同時,唐文弘稱,商務部將研究增設上海自貿試驗區新片區的具體方案,抓緊研究提出海南分步驟、分階段建設自由貿易港政策和制度體系,加快探索建設中國特色自由貿易港進程。此外,推動頒布國家級經濟開發區高品質發展政策檔案,把國家級經濟開發區打造成為高品質開放平台;指導建設一批高水準國際合作園區;指導17家邊合區編制“小組團”滾動開發實施方案,穩步推進跨合區建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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