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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院過失診療,患者死亡,院方承擔次要責任

事件經過

2014年10月6日,某甲之母因發現頸部包塊8月余在某醫院門診就診,花費醫療費130.78元。2014年10月7日,某甲之母至某醫院住院治療,初步診斷為:1.甲狀腺結節2.氣管狹窄3.高血壓。次日,某醫院在局麻下為某甲之母行超聲引導下甲狀腺腫物(部分)消融術、超聲引導下甲狀腺腫物穿刺活檢術。2014年10月15日,丙醫院頭頸外科主任醫師會診建議:患者老年女性,甲狀腺乳頭狀癌診斷明確,已壓迫氣道,影響呼吸,手術治療是最佳選擇。通過和家屬談話最終選擇擇期手術。2014年10月16日,乙醫院普外科主任醫師會診建議:關於手術問題,患者高齡,且病理示甲狀腺乳頭狀癌,此病理分型在成人後惡性程度低,可不予手術。同年11月4日,某甲之母出院,出院診斷為:甲狀腺乳頭狀癌,氣管狹窄,肺部感染,高血壓。出院情況:現患者一般情況好,生命體征平穩,訴夜間仍有喘鳴音,口咽部乾燥,無明顯憋氣,無胸悶;患者精神、睡眠、飲食可,二便基本正常。查體:頸部水腫消失,頸部仍可觸及凹凸不平結節,質硬,無明顯壓痛。2015年3月22日,某甲之母死亡,死亡原因為甲狀腺癌致呼吸循環衰竭。

患方觀點

我母親今年70歲,於2014年10月6日因發現頸部包塊8個月並發呼吸困難10天,加上某醫院網站誤導,到某醫院住院治療。住院診斷為:1、甲狀腺結節,2、氣管狹窄。2014年10月8日,某醫院對我母親實施超聲波引導下甲狀腺腫物(部分)消融術、超聲波引導下甲狀腺腫物穿刺活檢術。2014年10月11日甲醫院病理檢查報告為:(左側)穿刺考慮甲狀腺乳頭狀癌。2014年10月14日我母親憋氣,氣管狹窄、呼吸困難加重,實施了氣管插管及輔助呼吸。2014年10月16日經乙醫院會診後,某醫院告知我母親腫瘤惡性程度低,可不予手術。此後,某醫院告知我母親,消融後甲狀腺結節會逐漸萎縮吸收,氣管狹窄會逐漸緩解。我母親於2015年3月22日死亡,死亡原因為:甲狀腺癌致呼吸循環衰竭。我認為,某醫院違反法律法規、醫療技術規範與常規、術前檢查不完善、診斷與鑒別診斷不明確、治療方案不明確、盲目實施消融手術,既沒有解決氣管狹窄的問題,也沒有對癌症進行有效治療,某醫院存在醫療過錯。某醫院的醫療過錯行為導致我母親因呼吸循環衰竭而死亡,給我造成了巨大的精神損失和物質損失,某醫院的行為已經構成侵權,為了維護自身合法權益,訴至法院:

1.某醫院賠償某甲醫療費25000元、護理費122809.46元、營養費50000元、住院夥食補助費16600元、交通住宿費86000元、喪葬費46238.50元、死亡賠償金515475元、精神損害撫慰金2546657.04元,合計3408780元;

2.訴訟費由某醫院承擔。

院方觀點

某甲之母的死亡是病情發展所致,與我方診療行為無關,某甲之母已經七十多歲,且檢查結果是身患多種疾病,這與死亡也有關係。在整個診療過程中,我方對患者及家屬均充分履行了告知義務,且家屬及患者也在相關材料上簽名。醫療費以票據為準。護理費的計算標準、人數沒有依據,我方認為護理費應有醫院的病例證明且實際發生,本案中原告沒提交,且護理費的標準不應超過40元/天,某甲之母是癌症晚期,生命垂危,其本身就需要護理,與醫院的診療行為沒有必然的因果關係。原告計算的營養費沒有依據。住院夥食補助費每天不應超過30元,住院天數由法院依職權核定。法律支持的交通住宿費僅為必要的費用,且隻包括死者的,不含家屬的。喪葬費由法院酌定。死亡賠償金應按照某甲之母的戶籍性質來計算。原告主張的精神損害撫慰金沒有法律依據,且忽略了自身原因。各項費用我院最多承擔10%-20%的責任。

專家評析

(一)關於醫方對被鑒定人某甲之母的診療行為評價。

1.被鑒定人某甲之母2014年10月8日因頸部包塊8個月入住醫方,醫方經檢查後為其診斷為甲狀腺結節、氣管狹窄。收容其入院治療有指征,醫方無過錯。

2.醫方送檢病歷中記載的鑒別診斷不夠明確和全面,僅記載慢性淋巴濾泡性甲狀腺腫,未見其他鑒別診斷,如甲狀腺腺瘤、甲狀腺癌等。根據某甲之母入院時主訴和現病史記載:患者於8個月前發現頸部一無痛性包塊,近半年來出現吞咽困難、呼吸困難,呼吸困難逐漸加重,以活動時為明顯。近一個月來發現左頸部出現一大小約2.5cmx3.0cm結節;查體見雙側頸部可見多髮結節,觸之甲狀腺瀰漫性增大,表面凹凸不平,質硬,無壓痛;超聲提示:頸部淋巴結多個,甲狀腺結節伴部分鈣化,性質待定,建議進一步檢查。這些情況應高度懷疑為甲狀腺癌,需要首先進行鑒別。而病歷中未見與此疾病的鑒別。應認為醫方未盡到謹慎注意義務,存在缺陷。

3.醫方在術中穿刺組織為「灰白色」,對這種病變組織也應高度懷疑甲狀腺癌的可能,應提高警惕,但病歷中未見相關分析內容的記載。醫方在沒有明確診斷之前實施消融手術不妥。應認為醫方注意義務不到位,存在不足。

4.醫方為被鑒定人某甲之母選擇消融術的適應症和手術時機不當。某甲之母在術前即診斷有肺部感染,因非急症,為擇期手術,應在肺部感染控制後再行手術。某甲之母入院時已存在氣管受壓狹窄,已出現呼吸困難,手術應為首選。消融術不適用於甲狀腺癌,實施消融術並未消除原有腫物體積,相反因術後組織水腫,可以加重對氣管的壓迫,造成更為嚴重的呼吸困難。本例術前就應高度懷疑為甲狀腺癌,在穿刺組織為灰白色時更應警惕,應等待病理檢查回報後再根據病理結果選擇合適的手術方式。應認為醫方注意義務不到位,存在缺陷。

5.在被鑒定人某甲之母消融術後出現呼吸衰竭和病理明確診斷甲狀腺乳頭狀癌後,醫方請2名外院專家會診不違反醫療常規。但在2位專家會診建議不一致時(手術治療是最佳選擇和可不予手術)應將會診意見詳細告知患者或家屬,由患方認真考慮後進行選擇,但在送檢病歷中未見有患方簽字認可的告知記錄。應認為醫方告知義務不到位,存在不足。

6.關於醫方醫生是否非法行醫以及醫方是否具備使用射頻消融治療儀的資質、條件及能力等爭議,已經超出本次鑒定範疇,因此,本次鑒定無法評價醫院及醫生的資質和條件的合法性。

綜上所述,醫方診療行為中存在的上述缺陷與不足已構成醫療過失,其過失與某甲之母的死亡之間存在一定因果關係。

(二)關於醫方過失與被鑒定人某甲之母的損害後果之間的因果關係。

被鑒定人某甲之母所患甲狀腺乳頭狀癌診斷明確,屬於自身疾病,具有手術適應症。其死亡後果主要為腫瘤的進展和轉歸。被鑒定人某甲之母入院時病情較重(入院前已發現頸部結節8個月,並已出現吞咽困難、呼吸困難半年,且呼吸困難逐漸加重。查體見雙側頸部可見多髮結節,觸之甲狀腺瀰漫性增大,表面凹凸不平,質硬,無壓痛;超聲提示:頸部淋巴結多個,甲狀腺結節伴部分鈣化等)。由於醫方在診療過程中存在的醫療過失與某甲之母的損傷後果具有一定因果關係,結合被鑒定人某甲之母的自身疾病情況,綜合考慮認為,醫方責任程度應為次要責任。

五、鑒定意見。

某醫院在對某甲之母的診療過程中存在過失,其過失與某甲之母的損害後果之間存在一定因果關係,責任程度為次要責任。

法院判決

本院認為: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有過錯的,由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本案中,本院結合鑒定結論確定某醫院的責任比例為30%。某甲之母主張的門診費用合法有據,本院予以確認。某甲之母的住院費用尚未結算,可待結算後另行處理。某甲之母的住院夥食補助費本院依法確定為2800元。本院結合鑒定結論及某甲之母的病情、就醫情況、護理人員的工作情況以及處理後事需要確定其護理費為19920元、營養費為8300元、交通費為3000元、住宿費為7000元。某甲主張的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合法有據,本院予以確認。

上述各項費用,某醫院按照30%承擔賠償責任。

某甲主張的精神損害撫慰金數額過高,本院依法確定為20000元。某醫院已支付的5000元食宿費在某醫院應賠償的喪葬費中予以扣除。

綜上,本院判決如下:

一、某醫院於本判決生效後七日內賠償某甲醫療費39.23元、護理費5976元、營養費2490元、住院夥食補助費840元、交通費900元、住宿費2100元、喪葬費8871.55元、死亡賠償金154642.50元、精神損害撫慰金20000元,合計195859.28元;

二、駁回某甲的其他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34070元,由某甲負擔31963元(已交納),由某醫院負擔2107元(於本判決生效後七日內交納)。

鑒定費15000元,由某醫院負擔(於本判決生效後七日內向某甲支付)。鑒定人出庭費1500元,由某甲負擔(已交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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