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雙積分政策修正方案再調整 新能源車積分過剩

【太平洋汽車網 行業頻道】9月11日,工信部官網信息顯示,決定修改《乘用車企業平均燃料消耗量與新能源汽車積分並行管理辦法》並公開征求意見,值得注意的是,今年7月9日,工信部曾發布《乘用車企業平均燃料消耗量與新能源汽車積分並行管理辦法》修正案(征求意見稿)。

工信部表示,自2017年9月《積分辦法》發布和實施以來,在引導汽車行業提高節能技術水準、促進新能源汽車產業發展等方面發揮了重大作用。全行業更加重視傳統節能汽車和新能源汽車的協調發展,汽車企業普遍加大了技術研發投入,加快了車型升級投放速度,提高了產品性能質量,市場主體活力得到激發,市場競爭更加充分,我國節能與新能源汽車產業發展的良好態勢進一步鞏固。2018年,我國新能源乘用車銷量達到102.8萬輛,連續四年位居世界首位;行業平均燃料消耗量持續下降,2018年行業平均油耗實際值降至5.80升/100公里,較2016年下降了10%以上,總體來看,基本達到了政策的預期目標。

事實上,7月9日,工信部已經就《乘用車企業平均燃料消耗量與新能源汽車積分並行管理辦法》修正案(征求意見稿)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其中四項改動內容影響較大:

一、在新增的“第四條第四款”中,將低油耗乘用車的綜合燃料消耗量計算結果從“保留1位小數”,變成“保留兩位”小數,變化影響較小。調整後為“本辦法所稱低油耗乘用車,是指綜合燃料消耗量不超過《乘用車燃料消耗量評價方法及指標》中對應的車型燃料消耗量目標值與該核算年度的企業平均燃料消耗量要求之積(計算結果按四舍五入原則保留兩位小數)的傳統能源乘用車。”

二、在新增的“第十六條第二款”中,將低油耗乘用車的新能源達標計分方式從“0.2倍”改成“0.5倍”,降低了低油耗乘用車核算新能源汽車積分達標值的基數。調整後為“計算乘用車企業新能源汽車積分達標值時,低油耗乘用車的生產量或者進口量按照其數量的0.5倍計算。”

三、在“第二十三條”的基礎上,對關聯企業進行了定義的微調,刪去了“同為境內第三方直接或者間接持股總和達到25%以上的境內乘用車生產企業”中的“境內”二字,增加了獲境外授權進口企業的股權關係注解。調整後為“同為第三方直接或者間接持股總和達到25%以上的境內乘用車生產企業”、“獲境外乘用車生產企業授權的進口乘用車供應企業,與該境外乘用車生產企業直接或者間接持股(或者被持股)總和達到25%以上的境內乘用車生產企業”。

四、將《新能源乘用車車型積分計算方法》中的純電動乘用車電能消耗量目標值、插電式混動乘用車的油耗要求進行了調整。純電動乘用車電能消耗量目標值從:m≤1000時,Y≤0.0112×m+0.4;10001600時,Y≤0.0038×m+10.28,變成1000<m≤1600時,Y=0.0078×m+3.8,m>1600時,Y=0.0044×m+9.24。粗略計算下來,該調整對1730kg以下的純電動汽車電耗要求加嚴了,1730kg以上的車型則放寬了些要求。

同時,《征求意見稿》還公布2021-2023年新能源汽車積分比例要求。《征求意見稿》將第十七條第二款修改為:“2021年度、2022年度、2023年度,新能源汽車積分比例要求分別為14%、16%、18%。2024年度及以後年度的新能源汽車積分比例要求,由工業和信息化部另行公布。”

在“雙積分”交易方面,《征求意見稿》也規定新能源汽車正積分結轉有效期。《征求意見稿》將第二十二條第二款修改為:“乘用車企業新能源汽車正積分可以依據本辦法自由交易。2019年度及以後年度產生的新能源汽車正積分按照下列規則向後結轉,結轉有效期不超過三年。

值得注意的是,考慮到年產量/進口量2000輛以下的汽車企業存在產品結構單一等特點,並結合未來此類企業傳統能源乘用車油耗下降潛力,《征求意見稿》延續油耗積分適度寬鬆考核的優惠,並調整對該類企業油耗下降比例的要求。

此外,《征求意見稿》還完善傳統能源乘用車燃料消耗量引導和積分靈活性措施,主要調整包括:建立企業傳統能源乘用車節能水準與新能源汽車正積分結轉的關聯關係,對企業傳統能源乘用車燃料消耗量達到當年度達標值123%的,新能源汽車正積分可按照50%結轉系數向後結轉,結轉有效期不超過三年;降低低油耗乘用車核算新能源汽車積分達標值的基數,在核算企業新能源汽車積分目標值時每輛低油耗車型按0.5輛計算。(圖/文:太平洋汽車網 陳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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